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邀请定义及其典型类型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源于现行合同法第十五条。相对于现行合同法,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由于要约邀请不与“效果”挂钩,因此将其定义中的“意思表示”表述修改为“表示”;二是根据实践的发展,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三种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本条列举了7种比较典型的要约邀请类型,现简要分述如下:
1.拍卖公告。拍卖是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的标的物出售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在正式拍卖之前,拍卖人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即是指拍卖人在报刊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出的对即将拍卖的物品的名称、拍卖的时间发出的公告,以对拍卖物的性质、质量及其价格等进行宣传介绍,属于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招标通知或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希望相对方来参加投标的公告。对于招标公告,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目的是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寻求条件最好的相对人与之订立合同。
3.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4.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的发行应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且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债券募集办法显然也属于要约邀请,投资者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记载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购买债券。债券募集办法与招股说明书类似,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说明性文件。
5.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册公开募集基金,需要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募说明书草案。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一样,都属于要约邀请,也都是属于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件。
6.商业广告和宣传。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除通过商业广告外,还通过其他一些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要约邀请。当然,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的条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7.寄送的价目表。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是没有疑义的。根据对要约条件的分析,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商业广告和宣传在符合前条要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构成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后成立合同。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的主要问题,应当是如何判断商业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依照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一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认定一项商业广告或者商业宣传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项商业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钢筋1000吨,每吨价格3500元,在2021年1月1日前保证现货供应,欲购从速。”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在2021年1月1日前保证现货供应”的内容表明了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故应当被视为要约。如果将此广告修改为:“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钢筋1000吨,每吨价格3500元,在2021年1月1日前函询,欲购从速。”由于“函询”的表述没有受约束的意思,因此该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