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疏义】
本条基本沿袭《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但在此基础上作了修改,删除了后半部分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宣示性的规定。
一、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的各种方式予以适用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宏观上来说,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私法上的保护和公法上的保护。物权的公法保护是指直接依据行政法、刑法甚至宪法这样的法律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以达到保护物权人利益的目的。物权的私法保护是指直接依据民法这样的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达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目的。这两种保护方式在法律程序和责任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法保护主要是强制性规范的应用,具有惩罚性;私法保护则是任意规范的应用,具有补偿性。虽然其存在不同,但两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包容,共同对公民合法物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物权保护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范畴
1.物权保护总体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就是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对物权的保护。私法保护则是物权的民法保护。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模式。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物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安排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与传统物权请求权不同的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模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又提出了传统的物权请求权模式,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模式,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才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明确物权保护的立法安排以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
面对我国如此复杂的或称重复或交叉的立法规定,一方面使得物权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困难和分歧,另一方面也有违现代法制逻辑体系科学严谨的特点。于此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契机,《民法典》物权编之所以明确物权保护的立法安排,是因为要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典型案例】
所有权人偷盗自己业已出质之物权利人如何获得法律保护[196]
——多重物权保护措施的综合实验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6日,宋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将10万元借给宋某,宋某则将其牌号为赣EU××××的奥迪A4小轿车质押在王某处。借款到手后,宋某用预留的车钥匙于同年11月30日在该市某酒店附近将质押给王某的奥迪A4小轿车秘密开走。当王某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宋某是否将车子开走,宋某则予以否认,并谎称该车可能是被银行或车行开走。
2012年12月1日,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楼某,借款12万元,宋某将借来的两笔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经鉴定,质押物奥迪A4小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3万元,公诉机关以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对主要事实如实供述,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述
一、本案的观点争议
对被告人宋某秘密窃回由被害人王某占有的质押物奥迪A4小轿车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宋某与王某未按《物权法》的规定订立书面质权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口头质权合同无效,被害人王某占有宋某奥迪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宋某秘密将自己的轿车取回不构成盗窃罪。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说),而本案中奥迪轿车在质押后只是转移了占有,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宋某,宋某窃取的是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宋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质权合同系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且双方均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有效。被害人王某对质押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宋某秘密将质押物窃走侵犯了王某的合法占有权和就质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盗窃罪侵犯的法益限定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导致刑法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处于被抛弃的边缘。
二、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本案虽然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它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对物权人的保护。这个案件可以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物权法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使其不能仅仅局限于所有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合法物权无疑也要受法律保护。
(1)限制物权限制了所有权
对于用益物权而言,虽然其仅仅具有对物的部分支配权利,但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也存在对物的所有人和其他人的对抗和排斥。当他人的行为侵害用益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2)对于担保物权可将其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分别讨论
抵押权由于是不转移对物的占有,所以其并不存在物的返还请求权。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增加担保请求权。与抵押权不同,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要以担保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所以一般认为,这两种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可以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
2.物权不能仅依赖物权法保护须实行综合法律调整予以规制
例如,刑法中就规定有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等一系列对财产权益侵害而适用的罪名。所以对他人合法的物权进行侵害,如果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话,侵权人还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质权合同系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且双方均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有效。被害人王某对质押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宋某秘密将质押物窃走侵犯了王某的合法占有权和就质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其不仅要承担民法上的责任,也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九条所沿袭的《物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物权遭受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仅行使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合并行使两项请求权。[197]受害人在行使不同请求权的同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这二者并不矛盾。
三、此条规定旨在于行为规则与结果规则之间达到平衡
确立同一物权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明确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的行为结果,规定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增设惩罚性责任规则,赋予禁易规则以结果性规定,从而提升物权保护规则的整体效率。[198]
在我国法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形式存在重复,《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而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中也包含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我国学界的观点中,也有很多人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纳入侵权责任形式之中。所以这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应该独立出债法,从而完善民法典体系和醇化债法。
但是,实际上这种观点仍有值得反思之处。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价值,应该从物权的权利划分和物权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找。当权利科学发展到请求权的阶段时,权利自身成为第一位,通过诉来实现和保护权利成为第二位。但是,相较于之前权利与诉讼是融为一体的,请求权的法律技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与其支配状态的可恢复性是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基础。
而且,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与绝对权效力又往往融为一体、相互交织,在物权实际行使和对物权的理解中又是难以分开的。这样就必然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解上造成分歧,不一致的理解实际上是理解的角度出现了偏差。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确都能保护物权,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在不同的层面上的,比较而言,物权请求权在保护物权上更具直接性,丢弃物权请求权的观点反映出对民法请求权体系和请求权思维方式的欠缺。[199]
四、本案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更讲理,更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能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维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的统一,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案被告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说明其尚有经济赔偿能力,故而,本案应否正确理解并正确贯彻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就值得案涉法律工作者进行思考了。
1.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本案刑事诉讼的法律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了如指掌或相当清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予以解决,不但便于损失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及时安抚被害人。
2.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对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量刑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自应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所具有的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在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已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没有赔偿损失情节,当然不予考虑,而如若赔偿损失,量刑时即可有所体现。故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下,既然已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可以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赔偿和不赔偿是不一样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事实上都给予了从宽处理。[200]故可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节作为被告人悔罪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本案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告人也就难以被认定具有这一量刑情节。
3.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案结事了,节约诉讼资源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情节,除个别家庭经济困难者外,都会有较高的赔偿积极性。如此,不但可以满足一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正当要求,安抚了被害人,使矛盾得以化解;也有利于被告人可以减轻所受刑罚,就个案而言降低缠诉的情节。同时,由同一司法机关同一组织解决,轻车熟路,得心应手,避免重复劳动,当事人也不必受多次讼累,无疑节约了司法资源。
故而可以认为,本案如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积极意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废止或修改。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2] 钱明星:《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3] 张素华:《论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兼论物权法草案第2条》,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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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季境:《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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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于某诉孙某泰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法信网,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369367&libid=020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3] 季境:《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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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423#m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日。
[19] 参见某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兴大公司、贺某玲抵押权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5f3c3e6-b00c-4bea-b1a5-a72001661fdc&KeyWord=%E6%88%90%E6%B0%91%E5%88%9D%E5%AD%97%E7%AC%AC1923%E5%8F%B7%E6%B0%91%E4%BA%8B%E5%88%A4%E5%86%B3,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日。
[20] 马黎:《基于公平的考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分析与制度完善》,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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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马黎:《基于公平的考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分析与制度完善》,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23] 柯晓军:《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载《法制博览城》2018年第12期(下)。
[24] 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25] 参见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ca4d9f3-3a79-4ffe-ba16-a9c50037d7a3&Key Word=%E5%90%89%E4%BF%8A%E5%B3%B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日。
[26] 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7] 孙宪忠:《再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28] 参见付某华诉吕某白、刘某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载法信网,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11308&libid=020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9日。
[29]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2辑(总第9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45~149页。
[3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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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参见唐某诉杨某、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法信网,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270364&libid=0201&userinput=%E4%B8%80%E6%88%BF%E4%BA%8C%E5%8D%96,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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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参见陈某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载法信网,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998106&libid=0203,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9日。
[39] 现已失效,后文不再注明。
[40] 杨伟东:《继承受遗赠强制公证的合法性和未来走向——以陈某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为分析基点》,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41] 严之尧:《国家土地总规划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载《经济日报》2015年11月14日。
[42] 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8号国土资源部令,决定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220页。
[44] 已于2017年12月29日废止。
[45] 高圣平:《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46] 参见王某根、巳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复议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c99b4bd-857d-4b8f-954e-a97c0152dd76&Key Word=,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9日。
[47] 温丰文:《土地法》,台中洪记印刷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52页。
[48] 许明月、光志:《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49] 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
[50] 谭启平、卓洁辉:《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51] 谭启平、卓洁辉:《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52] 参见郭某平与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纠纷案,载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fb0c7e1-7626-4e6c-a2ad-a86d28ee8bc8&area=1&index=10&sortType=1&count=519&conditions=regulation%2B1000017165%2B13%2B%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89%A9%E6%9D%83%E6%B3%95%EF%BC%882007%EF%BC%89%E7%AC%AC%E5%8D%81%E4%BA%8C%E6%9D%A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0日。
[53] 现已失效,后文不再注明。
[54] 王亦白:《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模式选择和标准确立》,载《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11期。
[55] 朱岩:《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56] 王亦白:《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模式选择和标准确立》,载《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11期。
[57] 陈华彬:《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
[58] 参见王某明与滴卯区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d56f68c-e6c5-466f-a53f-b421cbb03923&KeyWord=,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59] 吴光荣:《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60] 吴光荣:《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61] 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6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23a25e98f264f82abc0 274f8dee7e6c,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0日。
[63] 现已失效,后文不再注明。
[64] 许德风:《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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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费安玲:《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69] 参见熊某伦与熊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328a057-09be-4116-97d9-8be4c2864f58&area=1&index=2&sortType=1&count=2&conditions=searchWord%2B%E4%B9%B0%E5%8D%96%E5%90%88%E5%90%8C%E4%B8%8E%E7%89%A9%E6%9D%83%E5%8F%98%E5%8A%A8%2B1%2B%E4%B9%B0%E5%8D%96%E5%90%88%E5%90%8C%E4%B8%8E%E7%89%A9%E6%9D%83%E5%8F%98%E5%8A%A8,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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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罗昆:《缔约方式发展与民法典缔约制度完善》,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6期。
[72]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人认为这一规定还是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混为一谈,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抵押作为物权设立行为之一,其登记效力也将与抵押合同本身相分离。
[73] 薛波:《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新境地——评孙宪忠教授的〈中国物权法总论〉》,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74] 参见董某霞与王某烂物权确认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ed84f7e8b2f706608f43b258aca4ce77bdfb.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75]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76] 耿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77] 参见张某军与闫某、袁某及高某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a6a89665-1b22-48e9-9e9a-ac920f6c0414&area=1&index=3&sortType=1&count=35&conditions=searchWord%2B%E4%B8%8D%E5%8A%A8%E4%BA%A7%E7%99%BB%E8%AE%B0%E7%B0%BF%E7%9A%84%E6%95%88%E5%8A%9B%2B1%2B%E4%B8%8D%E5%8A%A8%E4%BA%A7%E7%99%BB%E8%AE%B0%E7%B0%BF%E7%9A%84%E6%95%88%E5%8A%9B,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78] 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79] 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80] 参见贾某、刘某诉寅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行终62号。
[81] 费安玲:《公众享有不动产登记簿查阅权》,载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lfqy/2005-07/20/content_17035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82]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83] 赵发庆:《从〈物权法〉相关规定看不动产登记的服务功能》,载《地产》2019年第8期。
[84]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85] 秦瑞基、李建伟、王洪坚、刘英、刘力铭、王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问题的调研》,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
[86] 王利明:《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87] 蒋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探析》,载《住宅与房地产》2018年第6期。
[88] 刘桂敏:《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选择》,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5期。
[89] 张威:《不动产登记的查阅主体之浅论》,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099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9日。
[90] 李秀芬:《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91] 路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探讨》,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92] 金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研究》,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93] 李启峰:《论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94] 高圣平:《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1期。
[9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96] 文志敏:《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载《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9期。
[97] 梁嘉敏:《增强不动产登记档案保密责任意识进一步筑牢档案保密防线》,载《城建档案》2019年第3期。
[98] 张民安:《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修改意见》,载360图书馆,www.360doc.com/conten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0日。
[99] 陈华彬:《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100] 程啸:《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101] 参见马某斌诉辰乡市不动产登记局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5b13992-fcfd-48ed-b702-c0cf770951ad&area=1&index=2&sortType=1&count=3&conditions=searchWord%2B%E5%BC%82%E8%AE%AE%E7%99%BB%E8%AE%B0%2B1%2B%E5%BC%82%E8%AE%AE%E7%99%BB%E8%AE%B0&conditions=litigant%2B143802%2B1%2B%E9%A9%AC%E6%B5%B7%E6%96%8C,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102]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103] 孙宪忠:《物权法的实施》(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页。
[104] 参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戊锡分行诉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1f11a4a96909a9e264f519d91c9bd1d1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0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06]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107]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0页。
[10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4页。
[109]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110] 程啸:《论抵押权的预告登记》,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111] 参见吴甲与吴乙、沈某物权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84efec8-6ec4-4daa-98ba-bb717a495140&area=1&index=19&sortType=2&count=43&conditions=searchWord%2B%E8%99%9A%E5%81%87%E7%94%B3%E8%AF%B7%E7%99%BB%E8%AE%B0%2B1%2B%E8%99%9A%E5%81%87%E7%94%B3%E8%AF%B7%E7%99%BB%E8%AE%B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112] 李明发:《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113] 杜曼:《房屋产权纠纷民行交叉诉讼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114]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15] 李昊:《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页。
[116]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117] 王远卓:《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9期。
[118] 刘璐、高圣平:《解释论视野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错的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119] 王利明:《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120] 刘加辉:《浅析混合过错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0/id/22176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10月20日。
[121] 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22] 曾哲、周泽中:《论过错推定原则在行政不作为归责中的适用——以“过错客观化”理论为介入点》,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7期。
[123] 参见《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124] 参见黄某坤、郑某娥等与定南县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管理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search?searchMode=judgements&sortType=1&conditions=searchWord%&searchView=tex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25] 杜志红:《论继承登记公示催告制度》,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1期。
[126] 向明:《不动产登记费用制度研究》,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
[127] 孟强:《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128] 刘爱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疑难问题》,载《山东审判》2008年第1期。
[129] 参见靳某红诉王某庆、第三人田某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6bdb3332ec0adc4efc60a162d9c20de298ff675b4ae9490bdfb.html?keywords=%E7%8E%8B%E6%99%93%E5%BA%86%E3%80%81%E9%9D%B3%E4%B9%A6%E7%BA%A2&match=Fuzzy,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30] 庄加园:《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31] 赵俊劳:《我国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解释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7期。
[132] 参见岳甲、郭丙执行异议之诉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 f3312b07f345f89b3d9de411292888fb36ab773650bdfb.html?keywords=&match=Fuzzy,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33] 现已失效,后文不再注明。
[134] 参见沈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 1f3312b07f3cec0387515066946583d9ace5d27d6b7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35] 已于2019年修正,后文不再注明。
[136] 崔建远:《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137] 庄加园:《基于指示交付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138] 参见富甲集团与中丙公司、苟乙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申1514号。
[139] 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40] 参见姚某雨与章某平买卖合同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63cc608bea8f04193a11b175bdb3faae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3日。
[141] 王伟舟、黄维:《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载《职工法律天地》2014年第6期。
[142] 吴倩倩、曾瑞玉、罗爱梅:《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43] 陈奕:《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144] 参见胡某兰等与胡某发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097f0859add2904a34a76db8b6ed7be4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145] 尹勇:《我国现行立法中遗产继承的物权变动路径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0期。
[146] 参见王某梅等与张某明物权保护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b0b68d1b005b14701341445a1885b58dbdfb.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日。
[147] 刘耀东:《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载66法律网,https://www.66law.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日。
[148] 房绍坤:《论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149] 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50]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页。
[15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页。
[152] 参见黄某若与黄某东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180d3cdb19d48895239e243fb18ba860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8日。
[153]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页。
[154] 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55]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304页。
[156]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6页。
[157] 参见李某献与李某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d811a18-0bae-4cab-b68d-a78b011b45b2&Key Word=%E7%89%A9%E6%9D%83%E6%B3%9531%E6%9D%A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0日。
[158] 朱广新:《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
[159] 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60]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161]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4页。
[162] 参见李某森与晨乙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4f02143-4c48-4621-8bf2-a33b0ab68a91&KeyWord=%E7%89%A9%E6%9D%83%E4%BF%9D%E6%8A%A4%E7%BA%A0%E7%BA%B7,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0日。
[163] 李绍章:《物权的保护》,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rt&Gid=a1e82d888cf35f42aca8b418a5cb4b99bdfb&keyword=&EncodingName=&Search_Mode=&Search_IsTitle=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5日。
[164] 郭洁、姚宇:《卡-梅框架下我国物权保护规则的配置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165] 参见黄丙与李甲等物权确认纠纷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8c7391X85aeX5aXXece2da45ac95c3d1bdfb.html?match=E某某ac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1日。
[166] 已于2020年修正,后文不再注明。
[167] 屈茂辉:《物权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39页。
[168] 折喜芳、杨代:《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之相关内容》,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844,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8日。
[169] 司伟:《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
[170] 李石山、汪安亚、唐义虎:《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1] 郭明瑞:《论物之受侵的侵权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172] 郭明瑞:《论物之受侵的侵权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173] 参见原辰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兴、黄某顺、汪某铭、俞某福、朱某姑、张某霞、俞某根返还原物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0b12d0b-c0e0-42aa-9ca3-fadb08438012,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日。
[174] 包晓丽:《物权保护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选择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175] 丁宇翔:《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
[176] 参见沈某珍诉李某银排除妨害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6e6504f-e303-4702-b453-66a64b8158ed,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日。
[177] 周友军:《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78]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179] 龚赛红:《关于侵权责任形式的解读——兼论绝对权请求权的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
[180]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674~675页。
[181] 陈华彬:《论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
[182] 参见陈某明与陈父、陈某云恢复原状纠纷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98b8f3a-47b9-49b6-9a64-03e99c39a47a&KeyWord=%E6%81%A2%E5%A4%8D%E5%8E%9F%E7%8A%B6%E8%AF%B7%E6%B1%82%E6%9D%83,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9日。
[183] 冉克平:《民法上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184] 包晓丽:《物权保护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选择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185]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9页。
[186] 郭明瑞:《论物之受侵的侵权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18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0页。
[188] 杨卓黎:《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湖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189] 胡卫:《民法中恢复原状类型与规范意义》,载《行政与法》2015年第5期。
[190] 郭洁、朱海荣:《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债权属性——兼论民法典物权法编的相关设计》,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191] 参见邓某民与高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首都政法综治网,http://www.bj148.org/zhengfa/zfsfgk/zfcpws/ms/201701/t20170117_129038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7日。
[192] 崔建远:《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
[193] 蔡养军:《论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2期。
[194] 崔建远、韩世远、于敏:《债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215页。
[195] 包晓丽:《物权保护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选择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196] 参见《出质人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构成盗窃罪》,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0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2190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8日。
[197] 蔡养军:《论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2期。
[198] 郭洁、姚宇:《卡-梅框架下我国物权保护规则的配置研究》,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
[199] 栾群:《侵权责任形式论》,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200] 殷桂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2013-06-27,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