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1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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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委会
序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权】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相邻权的限度】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规则】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 【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