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骚扰了,该如何维权?
案例实录
2018年8月,刘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成为一名前台客服。入职后,其直属领导张某便每天通过微信、电话问候,后来偶尔发送一些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和视频,甚至发“我想你了”“出来陪陪我”“你好漂亮,想和你在一起”之类的话。刘某明确拒绝了张某的表白,但张某仍未停止自己的行为,不仅在公司内经常抚摸、拍打刘某的臀部,更为严重的是还威胁刘某一旦谈了男朋友,将毁了他们两人。刘某也曾向公司领导举报,但是屡次举报都没有结果。张某的长时间骚扰和纠缠对刘某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刘某日渐烦躁,而且似乎变得有些抑郁。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律师分析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对禁止性骚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并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所明确的性骚扰的侵权形式,除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还包括文字、图像等形式,扩大了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发微信、打电话、抚摸拍打刘某臀部以及言语威胁等,均构成性骚扰。刘某因被张某性骚扰而患重度抑郁症,因此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刘某因此就医或者遭受精神损失,还可以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事件具有预防、调查和制止等义务。在单位内部,对于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单位的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更容易知悉侵权的相关情况,也更便于规制并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在上面的案例中,刘某曾向公司领导举报,但是屡次举报都没有结果,如果存在领导坐视不管的情况,刘某可以一并要求追究公司领导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温馨提示
《民法典》首次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性骚扰的形式、责任承担以及单位的相关义务,是对于人格权的极大尊重和保护。当自己遇到性骚扰的情形时一定要学会维权,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
自测小题
判断:只有面对从肢体上体现出来的性骚扰,受害者才能从法律上去维权。[8]( )
[1] 解答:C。
[2] 解答:ABC。
[3] 解答:A。
[4] 解答:ABCD。
[5] 解答:D。
[6] 解答:D。
[7] 解答:A。
[8] 解答: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