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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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革命、网络社会与节点治理

当前社会正在经历的一系列科学技术、认知思维、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剧烈变革,这些变革通常被冠以“信息革命”,与工业革命等人类历史业已经历的一系列生产力发展的重大阶段相区别。毫无疑问的是,技术层面的重大变革往往重塑人的认知和行为范式,进而折射到社会治理层面,引起社会规范逻辑、框架和内容的相应转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观察信息革命时,将“技术”(technology)描述为“人类行为作用于物质(或自然)、自身以及他人的技术性安排(technological arrangements)”,[1]这种安排体现为一个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内在协同的完整范式,并通过人的行为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建构和改造。[2]

具体到信息革命,我们很难单纯地从器物层面去孤立地看待新的信息技术,而是需要将其放置在社会结构变革的整体语境下进行观察和分析。正如哲学和信息伦理学专家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所言,从历史建构的角度理解,人类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与信息史是同义词。[3]因此信息革命之所以能够被称为“革命”,并非单纯强调静态的、物质层面的“信息”的重要性,而是着眼于“信息”在社会动态建构过程中的功能质变。换言之,信息革命的核心在于,信息开始被赋予传统工具意义之外的角色,演化为资源、商品、财产、中介甚至是社会建构力(constitutive force)。[4]

00基于此,信息革命引发的最重要变革在于,社会活动围绕信息加以组织和运行。与传统社会结构中以实体化的组织或个体为核心的模式形成对比,信息的联通与交互以事件为核心,形成彼此交织的网状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社会活动参与者之间的纵向等级关系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的社会关系网络,各参与者仅构成该网络中的节点,共同服务于特定事件或任务。相对于实体,事件本身并不具有强烈的物理属性,因此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也呈现出去地域化和时空高速变动的特征。

伴随着传统工业社会向网络社会的转型,社会治理思路和重心不可避免地发生相应的调整,其着眼点由中心化的实体组织或个体转向分散化的网络节点,由此发展出一整套节点治理理论。关于节点治理的理论探索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5]彼时信息革命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关于社会扁平化趋势中的“私政府”(private governments)现象的分析已然出现。相对于其他多元治理中心的理论,节点治理理论不仅强调治理活动的多主体参与,更关注这些主体以其资源、知识和能力对于治理结构的能动影响。[6]

借用并修正斯科特·伯里斯(Scott Burris)等学者的观点,网络社会节点治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该网络中不同节点上分散分布的知识、能力和资源加以整合和协同,从而在整体意义上优化多方互动的结果产出。[7]在网络社会的框架下,这种整合和协同的具体形态和路径取决于各个节点的信息能力。所谓信息能力,主要从两个维度加以衡量:一是信息的占有能力;二是信息的控制能力。前者决定了信息的输入,后者决定了信息的产出。依赖于“输入—产出”的动态信息流动,各个节点之间形成或协同或制约的关系。

信息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节点对于特定事件或任务的影响力的差异,信息能力的差异并不首要取决于不同社会活动参与者在传统社会中的等级地位,而是由一系列与信息生命周期运转相关的要素配置所决定。有学者将这些要素归结为四个方面:第一是认知(mentality),即节点自身对于目标事件的理解;第二是技术(technology),即节点影响该事件进程的方法;第三是资源(resource),用以支持该节点形成该影响;第四是制度(institution),即该节点整合和调用认知、技术和资源的整体架构。[8]

从这个角度讲,节点治理的核心在于信息能力协同。信息本身的分散性决定了节点之间交互关系的分散性,进而决定了节点治理活动难以由单一主体予以管理和执行。这是网络社会的核心特征:决策共享和执行分散。[9]更进一步讲,在信息革命语境下,信息能力成为“权力”的核心来源,这与将国家这一现代社会组织结构作为权力来源的传统思路形成鲜明对比。在此基础上,节点治理的理念试图区别于单一权力来源的治理视角,拒绝给予任何一种权力来源概念上的优先地位,由此跳出所谓的权力“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二分法分析框架。

信息能力协同的目标在于通过优化信息价值以应对特定事件或实现特定任务。将信息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来分析,实现该目标依托于信息生命周期管理(information lifecycle management)。根据2016年全球存储网络工业协会(Storage Networ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SNIA)定义,“信息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在信息自产生直至消灭的完整周期中,围绕信息价值的优化和成本效率分析所形成的一系列政策、过程、操作、服务和工具。[10]通过对作用于信息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不同节点的信息能力要素加以协同,是实现信息价值最大化的基本路径。

就信息生命周期的具体阶段划分而言,基于不同目标和任务存在不同的划分方式。例如梅格·安布洛斯(Meg L.Ambrose)从保护公民被遗忘权的角度出发,将信息生命周期划分为“发布阶段”、“存档阶段”和“过期阶段”;[11]欧盟《法院和证据信息数据交换框架》(European Informatics Data Exchange Framework for Courts and Evidence)为规范电子数据证据跨地域交换,主要关注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适用和交换这四个阶段。[12] 信息国际联盟(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Associates)专家盖尔·霍奇(Gail M.Hodge)则跳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在一般意义上将数字信息管理划分为六个阶段,包括:创造阶段(creation)、获取或收集阶段(acquisition and collection)、识别和分类阶段(identification and cataloguing)、存储阶段(storage)、保全阶段(preservation)以及准入阶段(access)。[13]

结合以上阶段划分,具体到犯罪的综合治理领域,对于相关信息的处理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核心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息的获取、收集、交换阶段;第二阶段是信息的分类、识别、筛选等处理阶段;第三阶段是信息的存储、保全等阶段;第四阶段是信息的处置阶段,该阶段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准入期限。在该阶段划分的基础上,结合信息能力制约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建立起网络社会中节点治理的四重任务:认知协同、技术协同、资源协同、制度协同。

第一是认知协同。在治理结构从等级模式向网络模式转化的趋势下,以实现特定任务为目标的多节点协作不再基于纵向的上下级命令关系,而是需要建立在各参与节点间的横向联动之上。不同节点对于任务的认知受其自身属性、价值判断、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彼此之间未必趋同,因此这种联动首先需要以认知的协同为前提。

第二是技术协同。不同节点在具体促进特定任务实现的过程中的分工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取决于该节点的自身属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其在信息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不同性质的信息网络节点所采取的信息处理政策、操作规范、配套服务机制和掌握的具体技术类型存在较大差异,能否顺畅高效衔接将直接影响信息能力协同的质量。

第三是资源协同。与节点信息技术差异相类似的是,不同节点能够整合和运用的资源也存在差异。这些资源可以大致划分为五种类型:经济资源、政治资源(political capital)、文化资源(cultural capital)、社会资源(social capital)、符号资源(symbolic capital)。[14]其中,经济资源主要是指节点掌握的资金或资产类资源;政治资源主要是指节点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政府机关行为的能力;文化资源主要是指节点在个人和集体层面能够进行说服并使之执行的能力;社会资源主要是指节点发动、维系或平衡与其他社会机体关系的能力;符号资源是在综合以上四类资源的基础上,该节点对外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意象,尤其表现为该节点的主导地位和代表其他节点的能力。占有何种资源以及各种资源的比重往往与节点的自身属性相关,同时其又反过来决定了该节点在信息生命周期管理中所处阶段、地位和作用。

第四是制度协同。为整合和统筹认知、技术和资源,不同节点发展出各自独特但又相对稳定的制度架构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以该制度框架为基础,该节点形成其内部适用的特定的概念、命令和规范,用以实际支撑该节点的现实活动。从这个角度讲,在认知、技术、资源协同的基础上,节点之间要形成可执行的协作关系,并且就任务的推进形成合力,在实践操作上最终要落实在制度协同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