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深度发掘伤情鉴定的有利信息,形成有效辩护的完整体系
——刘某峰、张某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被告人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三人进行厮打,后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从当天王某的入院记录、王某在某县某快捷酒店入住及退宿的情况及王某的损伤程度、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看,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的伤系二被告人造成,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王某受伤的合理怀疑,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告人有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33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某县。
诉讼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峰,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某县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河北省某市某县,现住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耿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某县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河北省某市某县,现住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带其妻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被告人张某君在为王某妻子诊断时,王某骂张某君“耍流氓”,后二人厮打。与张某君同室的被告人刘某峰也参与打斗,打斗中致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撕裂,经鉴定损伤为轻伤级。张某君手指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其他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意见有: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君、刘某峰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为原告人妻子诊断胳膊是否受伤时,在原告人妻子拒绝诊断颈椎,要求给胳膊拍X片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君再次摸其妻子脖子,原告人说张某君“耍流氓”,然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将原告人打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君、刘某峰因此事发生冲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就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二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意思表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不可恢复的伤害,而且在民事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严重,经济损失高达58万。二被告人情节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二被告人,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其辩解是女患者的丈夫王某对张某君进行谩骂,后又开始殴打张某君,自己去拉架时三个人一起倒地,倒地后被害人还在拳打脚踢。
被告人刘某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峰与张某君的行为与王某的伤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左膝伤情形成时间存疑;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在王某倒地后对其进行了殴打;王某在倒地时,其左膝韧带伤情并未形成。2.被告人刘某峰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无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其辩称没有与被害人厮打,被害人的伤也不是其造成。关于民事赔偿,张某君不予认可。
被告人张某君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的伤情形成于案发之后的合理怀疑;2.根据被害人伤情成因鉴定结论,被害人的伤情与张某君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张某君在案发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害人王某的压制之下,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故被告人张某君的行为同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成立,应宣告张某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带其妻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当班医生为张某君、刘某峰。被告人张某君在为其妻子诊断时,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厮打。与张某君同室的被告人刘某峰也参与打斗。后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伴平月板撕裂,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君左手无名指伸指肌腱止点断裂之损伤属轻微伤。经成因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左膝关节在受到外翻、旋转暴力作用时,可导致左膝前交叉又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多见于膝关节非接触性损伤方式。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8日在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4162.78元。出院医嘱:转省三院进一步治疗。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2017年7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用31995.8元。出院医嘱:院外坚持功能锻炼;继续患肢支具外固定;预防迟发性感染,出院后一个月当面复查,有不适随时就诊。花费交通费317.8元,购买药品费用83.3元,救护车转送费用62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
又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1时13分入住某县某快捷酒店,2017年6月14日12时17分退宿。
再查明,某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害人王某的入院情况:外科情况,面部软组织轻微肿胀,局部压痛,右颊侧口腔黏膜可见瘀血肿胀,无活动性出血,胸腰部压痛,双大腿、双膝、双小腿、双踝压痛、软组织肿胀,双髋、膝、踝关节活动稍受限,双足感觉可以活动,无活动性出血,其余关节未见异常。入院诊断:中医诊断,外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外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内、外踝可疑撕脱骨折: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害人王某的入院情况: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踝撕脱骨折、腹部外伤术后。出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踝撕脱骨折、腹部外伤术后。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峰供述:(1)第一次(2017年6月13日)供述:2017年6月13日17点左右,我和张某君医生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当时我在值班室打病历,这时过来一男一女,那个女的先进来,她对张某君说“医生,你给我看看病,我感觉手麻”,张某君就给她查体,询问她是否受过外伤,那女的说受过外伤,张某君就给她检查颈椎,这时那个男的不干了,冲张某君就骂:“我就扇了她一巴掌,碍她脖子什么事”,说着就上去拽住张某君的头发,抡拳就打,我赶紧站起来搂住那男的后腰拽,但那男的身高体胖,我没拉开,后来我实在没法就搂住他的脖子,才把他拽倒在地上。但他还没撒手,一直拽着张某君头发,张某君也倒在地上,那男的倒在地上后,不停乱蹬乱踹,后来有人通知医院的保卫科。保卫科到后,才把他拉开,后来我就报警了。我不认识那一男一女,当时张某君没有还手打那男子,我也没有动手打那男子,我就是搂他的腰拽他,见拽不开,我就用胳膊搂住他的脖子往后拽,他倒地后,我双手按着他上半身。当时张某君鼻子根部青了,胸部、左胳膊、右腿膝盖、左手无名指伤了,那个男的鼻子流血了。
(2)第二次(2017年8月28日)供述:2017年6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和张某君医生在急诊室值班,我正在值班室打病例,这时从外边过来一男一女,我都不认识,那个女的说她手麻,让张某君医生给她看看。张医生就给她检查并询问她是否受过外伤,那女的说受过外伤,张医生就问是否伤着脖子并用手按压她的颈后询问她是否有疼痛感,这时,和那女的一块来的男子冲张医生破口大骂,嫌张医生摸那女的脖子了,我就赶紧过去劝,挡在他和张医生中间,张医生就解释说查体需要检查脖子是否有问题,那男子不停地辱骂张医生并冲过去一把拽住张医生的头发,把张医生摁在值班室的桌子上就打。我就用手拽那男子的肩膀,但拽不开,那男子还照张医生脑袋上打,我没办法就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往后拽,当时不知怎么那男子连同张医生一块儿倒在地上,我当时也跪在地上,那男子倒地后一直拽着张医生的头发不松手,他在地上手脚乱打乱踹,我一直摁着他并让护士叫来保卫科的人,等保卫科的人过来后我就放开他。那男子用拳头打张某君的头部,张某君没有反抗。我勒那名男子脖子往后拽,开始时没有拽动他,后来不知他怎么往后一仰就左侧着地倒在地上,我没有用脚踹他的左腿,也没有见有人和那男子的左腿有肢体接触。
2.被告人张某君供述:(1)第一次(2017年6月14日)供述:2017年6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这时过来一男一女,我不认识,那个女的说她手麻,我就在急诊值班室让那女的坐下,给她检查,我当时询问她是否有病史,是否有外伤,我正检查她脖子看颈椎是否有毛病,这时,那个男的开始冲我喊:“我就打了她一巴掌,你摸她脖子干什么?”我说:“我就是查一下体,这有什么问题”。那个男的上来拽住我的头发往下按,这时值班室的另一个医生刘某峰看到,就过来搂住那男的后腰,想把那男的拉开,但那男的不撒手,还用拳头照我脸上打,把我摁倒在地上,他不知怎么抓住我的左手无名指硬将我无名指掰弯,刘某峰后来把他摁倒在地上,他还是不撒手,拽着我的头发。后来有人将医院保卫科的人喊过来,我们才被拉开,那个男的打我,是因为他嫌弃我给那女的查体时摸脖子了。他打我的时候我没有反抗,没有其他人殴打那个男的,我的头、面部、前胸、左无名指、右腿膝盖都受伤了,那个男的是否受伤我没有注意,当时他倒下后用脚乱蹬、踹我,那个男的用拳头打我头和面部,倒在地上后还用脚踹我。
(2)第二次(2017年8月28日)供述:2017年6月13日17点分左右,我和刘某峰医生在急诊室值班,这时,从外边过来一男一女,我都不认识,那个女的说她的手麻,让我给她看看,我就给她检查并询问她是否受过外伤,那女的说受过外伤,我就问是否伤着脖子并用手按压她的颈后问她是否有疼痛感。这时,和那女的一块来的男子冲我就骂,嫌我查体摸那女的脖子了,我就跟他解释说手麻有可能和颈椎有关,但那个男子不听我解释,刘某峰过来劝他也没劝住,那男子冲过去一把拽住我的头发,把我摁在值班室的桌子上照我脑袋就打,刘某峰在后面拽他但拽不开,那男子不停地照我脑袋、身上打。后不知怎么那男子拽着我的头发倒在地上,我也被拽着倒在地上,刘某峰当时也拽着那男子跪在地上,那男子倒地后一直拽着我的头发不松手,我去掰他的手,他将我的左手无名指攥住并硬掰。我强行挣脱他,刘某峰压在他的身上他才动不了,后来护士叫保卫科的人来,等保卫科的人过来后我们才起来。我的前胸、左手无名指、左膝关节、头面部、鼻子都受伤了,我当时没有反抗,我没看清那男子是怎么倒地的,他倒地的姿势是侧倒在地上的,左侧着地,我没有见有人和他的左腿有肢体接触。
(二)被害人王某陈述
1.第一次(2017年6月22日)陈述:2017年6月13日17时许,我和妻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给我妻子看病,到急诊科后,我见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医生,我和妻子就找这个男医生看,我妻子左手有点麻,打算拍个片子看看。该男医生问我妻子有过什么病,我妻子说没得过什么病,该男医生就用手去摸我妻子后脖子,我妻子就用手打开,接着该医生又用手去摸我妻子后脖子,我就说该医生,怎么“耍流氓”,这个男医生就站起来骂我,我俩就吵起来了,接着我俩就互相动手撕扯起来,这时在旁边的一个年轻的男医生走到我后边,搂住我的脖子把我放倒在地上,两人就用脚踢我,后被附近的人给拉开了。随后我就到中医院住院治疗了。随后我左腿和脸上有伤。开始我和张某君医生互相动手撕扯,后被刘某峰从后边放倒后就没还手的机会了。我左腿的伤是我被放倒后,刘某峰用脚踹的。
2.第二次(2017年9月1日)陈述:2017年6月13日17时许,我和妻子赵某慧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在急诊室我们让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医生看病。我妻子说她左手有点麻,打算拍个片子看,那个医生就问我妻子是否得过病,我妻子说没有,那医生就用手摸我妻子的脖子,我妻子不让他摸,用手将他的手打开,那医生又去摸我妻子脖子,我就说那医生怎么“耍流氓”,那医生就骂我,我俩就吵,后来就相互撕扯起来。这时,旁边一个年轻的男医生在我身后搂住我的脖子将我摔倒在地上,然后两个医生就用脚踢我,后被人拉开,我就去某县中医院住院了,我当时不知道医生为什么摸赵某慧的脖子,我当时撕拽张某君的衣服,他用手抓我的脸,我没有拽张某君的头发,也没有打他的头部、面部和其他部位。我被刘某峰摔倒后,张某君没有倒地,我倒地后他俩用脚踹我的身体和双腿,我倒地后是躺着的,背部着地。张某君和刘某峰两人都踢我的左腿了,我不知道我左腿的伤具体是他俩哪个人造成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慧证言:(1)第一次(2017年6月25日)证言:2017年6月13日17点多我的胳膊磕伤了,我丈夫王某就带我去县医院看。到那以后我们去了县医院急救站,当时办公室一个叫张某君的医生接待的我,我说我的胳膊磕伤了,别处没事,给我拍个片子吧,那个医生就用手摸我的脖子,我就用手把他推开了,说胳膊伤了摸什么脖子,后来他又用手摸我的脖子,王某就说他:“胳膊受伤了,你摸什么脖子,你‘耍流氓’吗?”那个医生就说:“你说谁‘耍流氓’呢。”后来王某和张某君就吵起来了,两个人站起来就走到一起了,他们就开始你推我、我推你互相撕扯起来,他们推搡到门口的时候,对面坐着的一个叫刘某峰的医生就从后面用手搂住王某的脖子把王某摔倒在地上了,刘某峰就用手打王某的脸,用脚踢王某的身上,张某君就在那按着王某,我就在那拉他们,打了一会他们就停手了,后来保安和护士来了,他们就问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来以后,我就带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了。我没有看见王某和张某君谁先动的手,开始的时候王某和张某君两个人在那推搡厮打,后来刘某峰把王某打倒以后,王某一直没有还手,王某就是用手推搡厮打张某君,张某君也用手推搡厮打王某,刘某峰把王某打倒以后,就用手打王某的脸,用脚往王某的身上、背上、腿上踢。当时王某的嘴角流血了,鼻子流血了,脸上还有几处抓伤,耳朵后面也被抓伤了,腿也动不了,张某君和刘某峰没有伤。
(2)第二次(2017年9月1日)证言:2017年6月13日17时许,我胳膊碰了一下,和我丈夫王某到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在急诊室我们让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医生看病,我说我左手有点麻,打算拍个片子看,那个医生就问我是否得过病,我说没有,那医生就用手摸我的脖子说看看颈椎是否有问题,我用手将他的手挡开,我说颈椎没问题,他又要摸我脖子,这时王某就对那医生说你怎么“耍流氓”,他俩就吵,后来就相互撕扯起来。我拉架没拉开,这时旁边一个年轻的男医生在王某身后搂住他的脖子将王某摔倒在地上,后两个医生就用脚踢王某,后被人拉开,我就带王某去某县中医院住院了。王某与张某君就是互相撕拽衣服推搡,王某没有拽张某君的头发,也没有打他的面部和其他部位,王某倒地后,张某君没有倒地,张某君和刘某峰用脚踹王某的腰部和双腿,我不知道王某左腿的伤具体是他俩哪个人造成的,王某倒地后是躺着的,后背部着地。
2.证人吕某坤证言:2017年6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正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上班,我听见医生值班室有人喊叫,后来听见里面有人闹腾动静挺大,我就赶紧过去。在值班室门口,我看见有个男的和医生张某君都倒在地上,那男的用手摁着张某君的脑袋,一只手抓着张某君的胳膊,刘某峰医生在一边正拽那个男的肩膀,搂那男的脖子想拉开他。我没看见张某君、刘某峰打那男的,我一见有人打架就赶紧跑出去打电话叫医院保卫科的人过来,后来我没有返回现场,当时值班室还有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后来不打了,看见张某君的脸、胳膊有伤。
3.证人桑某证言:2017年6月13日下午5点30分,我在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我当时在治疗室,听见我们急诊医生值班室有人喊叫,我就过去,在医生值班室门口,我往里一看,见有个男的和我们急诊医生张某君都在地上倒着,那个男的当时用手摁着张某君,刘某峰医生在一边站着,后来我就赶紧去找医院保卫科的人,后来我就没再到现场。
(四)鉴定意见
1.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某鉴伤检字【2017】1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君左手无名指伸指肌腱止点断裂之损伤属轻微伤。
2.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某鉴伤检字【2017】8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论证:根据检验所见及病历记载王某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致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其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一级鉴定标准。综上,王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3.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京通法鉴【2018】临鉴字第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京通法鉴【2018】临鉴字第7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损伤致伤方式):被鉴定人王某左膝关节在受到外翻、旋转暴力作用时,可以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多见于膝关节非接触性损伤方式。
(五)现场物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
(六)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2.入住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凌晨1时13分在某县某快捷酒店入住,退房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12时17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一)王某手机中保存的照片六张,证实2017年6月13日王某在某县人民医院的急诊室内,脸上及室内地面上有血迹。
(二)证人赵某慧当庭证言:2017年6月13日,我挂了急诊后,找张某君看病。大夫问有无外伤,我说没有,他就摸我的脖子,我说我胳膊碰了,脖子没事,他又伸手摸我脖子。我丈夫对他说你“耍流氓”啊,二人一边走一边骂。走到一起后开始撕扯。另一个大夫就过来把我丈夫放倒了。他俩都对我丈夫踢打,我丈夫反抗,张某君坐在我丈夫的腿上用拳头打我丈夫的脸,我丈夫说腿动不了了,他们才停止了殴打。
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提交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录像光盘一张,内容为2017年10月13日在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过程。经整理,文字内容如下:鉴定中心专家问王某怎么倒地,倒地时什么感觉,王某答当时自己与张某君撕扯的时候,没有防备刘某峰,刘某峰从后面勒着脖子把我弄倒。扳倒的时候腿没有什么感觉。我倒在地上之后,他俩就上来踢我、踹我,他俩踢完之后我就觉得腿疼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供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救护车转运费收据、购药票据。
上述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在急救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与被害人王某三人进行厮打,后王某到某县中医院治疗,从当天王某的入院记录、王某在某县某快捷酒店入住及退宿的情况及王某的损伤程度、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看,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的伤系二被告人造成,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王某受伤的合理怀疑,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刘某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的辩解,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发表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的行为与王某之伤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左膝伤情形成时间存疑、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峰、张某君在王某倒地后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刘某峰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认可的辩解,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发表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王某左膝前交叉韧带的伤情形成于案发之后的合理怀疑、被害人的伤情与张某君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君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被告人张某君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峰无罪。
二、被告人张某君无罪。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办案心得】
1.分析研究病历,确定辩护策略。
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而病历资料正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依据。本案中,辩护人在分析伤情鉴定结论中的病例时发现,从案发当天就诊到确诊韧带断裂间隔达15日,不能排除期间其他外力致被害人韧带断裂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确定了因果关系中断的辩护思路。
实践中,无罪辩护是控辩双方“体系间”的争论,不仅要反驳控方的证据、逻辑,更要将辩方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形成完整的体系让法庭采纳,仅仅对控方体系中的个别节点进行“打击”难以奏效。这就要求辩护人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去挖掘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控方体系的各个节点进行瓦解。因此辩护人决定以被害人诊疗经过为线索,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成伤原因、成伤时间进行分析,寻找控方体系的破绽。
2.查阅医学资料,利用临床症状的矛盾瓦解控方体系的时间节点。
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有助于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发掘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医学资料了解到,膝关节韧带断裂临床表现为膝关节严重活动受限,而本案中被害人的初始病历检查结论仅为膝关节活动稍受限,这一矛盾为否定控方的伤情形成时间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被害人还确诊半月板损伤,该损伤的常见因素是韧带长期断裂导致的关节不稳。据此分析被害人极有可能在案发前就患有陈旧性韧带断裂,这就使得伤情的形成时间更加存疑。
3.深耕成伤原因,找出关键问题。
在查阅医学资料过程中,辩护人同时将注意力放在伤情的形成原因上。根据人体膝关节的结构,韧带断裂多是因为膝关节遭受翻转力所致,所以外力直接打击不可能透过膝关节而直接导致韧带断裂。被害人及控方证人在各自陈述中多次强调伤情是在被害人倒地后遭被告人踢、踹造成,显然与医学成因相矛盾,大幅削弱了控方证据的可信度。
4.结合证人证言,印证被告人供述属实。
“因果关系中断”“伤情形成时间存疑”“被害人陈述与鉴定意见明显矛盾”使控方的指控体系已经难以自洽。随后辩护人充分挖掘了有限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不仅完全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是将张某某被王某殴打、刘某峰进行解劝的事实呈现在法庭面前。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两被告人无罪。
以上为两名律师办理本案的心得体会。总而言之,辩护人除掌握专业技能外,为增添有效辩护的筹码,还应精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业知识,才能为辩护创造更多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