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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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的含义多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生活秩序等,而善良风俗通常指的是社会公认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风俗,是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或者说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

各国的民事立法中,有采用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也有仅用善良风俗一语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用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表述。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大都使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等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说就是公序,而社会公德则是良俗的集中体现。《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称谓,其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只要违反公序良俗,即使法律对该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应禁止性规定,也可以认定其抵触法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公序良俗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在现代社会,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已经成为公共秩序的范畴。

与守法原则相类似,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一种限制。当事人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也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成为法律为民事主体自由行动划定的另外一道红线。林肯曾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法律规范必须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基本道德为基础,但法律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道德准则事无巨细地都确认为法律义务,它只能要求人们不违反基本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原则将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强制性规范,使民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共同道德价值的重要载体,推动遏制歪风邪气,筑牢社会的道德底线,弘扬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比如,救助企图自杀之人,虽然违背了自杀者的意思,但仍为民法所鼓励,因为自杀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较于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较为模糊。但也正是这一特点,让公序良俗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填补了法律漏洞。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把一切应当禁止的行为都事先设想完备,并提前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律无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时,公序良俗原则成为司法机关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保护的裁判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