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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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民法法典化之路

世界各国的法律,基于法律渊源和传统等的不同,大致可以归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欧陆法系、市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涵盖的国家和地区广泛,德国、法国是典型代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均属这一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美国是其典型代表,主要涵盖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其实,大陆法系的诸多称谓本身就是从不同角度揭示该法系的特点,民法的法典化也就发生在这一法系之中。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法律渊源除立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学家解释、长官告示等,罗马人编纂法典主要是在罗马后期,在查士丁尼皇帝时期达到顶峰。查士丁尼当政后的第二年即颁布一项谕令,任命一个由10人组成的委员会,编纂形成了系统编排并划分为章节的“简单明了的成文法律”——《查士丁尼法典》;之后又将法学家的著述汇编,形成了《学说汇纂》;编辑了一本新的教科书,即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这三部加上之后的新律构成著名的《民法大全》。[2]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精细的罗马法因很难被其他粗糙的法律所取代而被新统治者继续传播和继受。伴随着文艺复兴,罗马法在意大利出现了复兴,意大利的一些地方也成了欧洲的法律中心,欧洲共同法也随之形成。随着民族国家和民族主权观念的出现(意味着政治国家的形成与社会的分离),民族法兴起,但共同法并未完全消失,这也是后来欧陆各国法典化的共同基础。17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启蒙运动、科技革命,理性主义不断发展,与之相应的便是以自觉设计、构造清晰、内容丰富的法典编纂代替分散凌乱、杂乱无章的单行立法。这一法典化趋势最早发生在丹麦,经由法国和普鲁士的努力,使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达到顶峰。

1800年,拿破仑主持成立了由四位著名法学家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3]起草委员会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于1801年元旦拿出了草案。据记载,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102次审议该草案的会议,后陆续于1803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15日分篇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拿破仑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07年9月9日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后恢复《法国民法典》,1852年又改称《拿破仑法典》,1870年以后正式称为《法国民法典》,但习惯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对自己亲自主持《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十分自豪,当他被流放在外时,他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4]法国民法典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1804年《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3编正文,共36章、2281条。总则是一个简短的序言,只有6条,第1编为“人”法,共11章,主要是关于人法和家庭法的规定。第2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共4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第3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共20章,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债和契约等。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如自由和平等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5]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6]

1804年《法国民法典》揭开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7]其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生效。[8]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的关系、家庭法和继承法五编,共2385条。截至1998年6月29日,它已被修改141次。《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规范细密、条理性强,中文译本超过40万字,许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民法时都把它作为重要参考文本。

亚洲的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998年颁布了新民法典。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包括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埃及、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在内的至少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自己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