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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为何物
从本质上讲,“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相对,所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意思自治。市民社会不是指生产和交换本身,而是指生产和交换存在于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1]商品生产的首要条件是社会分工,而与分工同时出现的是分配产生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市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罗马私法中,所有权是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台。简单讲,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商品为不同人所有,交换必然要求不同所有者彼此承认对方是平等的交易对手,而且交换只能发生在有共同意愿且意愿一致的交易当事人之间。
概括来讲,民法规范,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甚至摇篮之前的胎儿阶段和人死亡之后的名誉,都在民法的视野之内。民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