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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
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发生广泛的社会流动,在城市和乡村,离开辖区“单位”的人数日增。1995年,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59.1%。之后国有企业改制,下岗约5000万人,2008年,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业人数只占城镇就业人数的23.5%,到2013年,这一数字又降到18%。截止到2012年,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4.5%。上述二者相加,也只有不到1/4的城镇就业人口,还处在较为典型的单位体制中。4在2002-2009年八年期间,仅文科法学门类高等教育毕业生中,进入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组织、金融机构、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和医疗单位的人数,就锐减了32.5万人,理科毕业生就业的基本趋势也相似。5乡村组织方面,2000—2010年这10年间,全国自然村由363万个减至271万个,有90多万个自然村销声匿迹。6而吸纳人数更多、产生于市场环境的新型工作组织,在角色上与传统的单位职能相去甚远。
这些变化,对治理体系的作用形成重大影响。当越来越多的人随着社会流动,离开原来的组织所属位置时,单位治理对他们就失去了意义,原本发挥连接、协调、应责、庇护和代表作用的社会机制,在很多人身边逐渐消失。但由于单位是他们连接公共体制的主要组织渠道,所以“消失”意味着,大量的社会成员失去了在公共体系中的身份,于是,法律和公共制度给予他们的权益,难以经由组织途径获得实现。人们身边平衡利益的社会机制不再,很多矛盾自然找不到解决途径,不公正感在社会中逐渐积累。人们对“公正”的需求,跨越单位的边界进入公共领域,他们通过上访和制造事件要求仲裁,意在引发国家干预解决问题。这些现象表明,以单位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效能正在瓦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