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新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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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身份: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

现代民主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公民”。从西方18—20世纪的历史来看,公民身份的凸显和落实,乃是民众之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冲突博弈的结果,其中不乏诸多纷繁复杂的社会运动。马歇尔总结的西方“公民身份”的演变过程展示,“公民”这个包含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三位一体”的概念,它所对应的三重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从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开始,逐步扩展到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治权利),直至20世纪又逐步扩展到享有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社会权利)。在18世纪,随着市民社会理念和现代公民自由概念的兴起,最先产生了公民权利(civil citizenship),意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财产自由的权利,通过法院机构来加以保障。19世纪,在追求公民权利的不断斗争之下,政治权利(political citizenship)出现并取得长足进步,其含义在于参与政治的权利扩充,核心是普选权的实现,通过代议制机构来加以保障。最后,到20世纪,公民普选权落实,政治权利得到运用,在代议民主制下,自然产生了社会权利(social citizenship),即强调公民享受一定水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并通过教育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来加以保障。8

“公民”是无所谓乡下农民或者城市市民的,公民在制度面前是平等的,他们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选择权利。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农民“公民身份”的追求体现于改革开放以来,追求经济发展和富裕生活的自由权利,从最初的“盲流”、“遣返”、“民工潮”到现在的“民工荒”,他们用辛勤的双手实现了经济地位的改变和自由。不可否认,逐步健全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对农民参与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可能。然而,这种缺乏以政治权利为基础的“赐予”式的社会身份权利,是存在问题的。为什么城市政府更在意自己治下市民的教育、住房和养老等问题,而农民工子女流入城市无法获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教育,农民工住房条件无法保证,养老保障迟迟难以全国流动,等等,因为对城市政府,农民既无法用手投票,也难以用脚投票,因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城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和政绩并不来自这些人。而个体的、缺乏组织性的农民无法通过既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去反映和传输自己的正当利益,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高层政府。“政治权利”的缺失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可以预见,争取和维护政治权利,进而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将是未来农民发展的方向所在。如何实现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妥当和良性的渠道,那么激烈的斗争和博弈将不可避免。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总是斗争的结果”。农民正在觉醒,他们在与既有制度的拉锯战中实现着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公民的转变。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正是我们期待的“农民的新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