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量杀人及其心理特征
(一) 概述
大量杀人(mass homicide)注112又称为“大量谋杀”(mass murder),是指在同一次杀人犯罪中杀死四名以上被害人而且在杀人行为之间没有明显时间间隔的杀人犯罪。注113
在论述大量杀人时,还使用了一些相关的和类似的概念。例如,一些人使用了“大量射杀”(mass shooting)注114和“大量射杀者”(mass shooter)注115的概念,用来指那些使用枪支进行的大量杀人。又如,一些人使用了“校园枪击”(school shooting)和“校园射手”(school shooter)注116的概念,用来指在校园中使用枪支进行的大量杀人及其犯罪人。
大量杀人的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地点。犯罪人往往在同一地点杀死多人。而且,犯罪地点多样化,可能是公开的街道上,也可能是家庭或建筑物内,还可能是在学校、剧院、教堂或者邮局等地。
(2) 犯罪时间。这类犯罪的实施时间从持续几分钟到几小时不等。
(3) 被害人数。大量杀人往往是指杀害四名或者更多名被害人,这与系列杀人一般指杀害两名或者更多名被害人不同。
(4) 犯罪动机。除了物质利益动机、寻求注意动机之外,大量杀人犯通常不企图避免被抓获。他们可能会和警察进行枪战,但是,他们知道他们最终将会寡不敌众而失败。他们可能会自杀或者被警察击毙。
(5) 犯罪手段。大量杀人犯使用的犯罪手段往往是枪支、纵火、爆炸等。
(6) 心理健康。大量杀人犯的心理通常是正常的,有性倒错和性越轨行为的人较少。
(7) 犯罪对象。大量杀人犯杀害的被害人往往是家庭成员,也有其他人员。
(8) 犯罪转化。在实施大量杀人犯罪时,可能会发生犯罪形态的转化。例如,当杀人犯去一个以上的地方寻找和杀死被害人时,大量杀人可能会与狂暴型谋杀(spree-type murder)相结合。例如,大量杀人犯查尔斯·惠特曼(Charles Whitman)的杀人犯罪就是如此。1966年8月1日,他在一个地方杀死了他的妻子,在另一个地方杀死了他的母亲。第二天早上,他去了第三个地方——得克萨斯大学钟楼(University of Texas Tower),他在那里用步枪随机扫射,杀死了14人,打伤了32人。查尔斯·惠特曼可以被分类为系列、狂暴和大量型谋杀犯(serial,spree,and a mass murderer)。他使用了多种杀人方法:他扼杀了自己的母亲,用刀杀死了他的妻子,然后用步枪在得克萨斯大学塔楼杀死了很多人。注117
大量杀人是一类极其严重的犯罪,在国内外都曾经发生过这种类型的重大案件。在国外,也有文献将大量杀人称为“同时杀人”(simultaneous killing),注118大量杀人犯往往单独进行无法控制的爆发型杀人行为,在短时间内导致多人死亡。例如,1984年7月,詹姆斯·休伯蒂(James Huberty)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伊西德罗(San Ysidro)的麦克唐纳餐馆杀死21人。1991年10月,乔治·亨纳德(George Hennard)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基林(Killeen)的一个咖啡馆中杀死22人,然后自杀。2012年7月,詹姆斯·霍姆斯(James Holmes)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奥罗拉(Aurora)的一个电影院中杀死12人并导致70人受伤。注119在国内,大量杀人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例如,2006年7月14日深夜,陕西省石泉县的犯罪人邱兴华在汉阴县的一个道观铁瓦殿内,用弯刀、斧头杀死道观主持和在道观内的其他人员10人;7月20日,在逃跑的过程中因抢劫伤害一人;7月31日上午,在抢劫过程中用斧头和弯刀砍伤3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注120又如,2010年3月23日上午6时20分许,福建省南平市的犯罪人郑民生从家里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窜至南平实验小学附近伺机作案。7时25分许,郑民生见该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混入人群中站在校门口,先后对13名小学生猛捅猛刺,造成8死、5重伤的惨剧。案发后郑民生当场被群众阻止并控制,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注121
大量杀人与系列杀人(serial killing)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首先,都造成了多人伤死。其次,都引起了巨大社会反响,甚至会引起社会焦虑和恐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人的结局不同。大量杀人犯往往被警察抓获、击毙,或者自杀,或者投案自首,而系列杀人犯往往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第二,犯罪活动的范围不同。大量杀人犯往往在特定地点或者局部地区犯罪,而系列杀人犯往往在更大范围中犯罪。第三,犯罪活动的时间不同。大量杀人犯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杀死很多人,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在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内完成,而系列杀人犯的犯罪活动往往在较长的时间中进行。第四,犯罪之前的表现不同。大量杀人犯在犯罪之前往往受到严重刺激,因而有可能发表“最后声明”或者书写遗书等,而系列杀人犯在这方面的特征并不明显。怀特(L.White,2000)更加细致地区分了美国的大量杀人犯与系列杀人犯的不同之处(参见表1-9)。
表1-9:大量杀人犯与系列杀人犯的区别注122
(二) 大量杀人的类型
在长期的研究中,人们对大量杀人进行了分类。这些分类往往是在分析大量杀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大量杀人犯的犯罪动机等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而具有鲜明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色。
1. 早期分类
从国外文献来看,最早对大量杀人犯罪进行分类的是迪茨(P.E.Dietz,1986),他将大量杀人犯罪分为三小类:(1)家庭杀人(family killings),这是指杀害多名家庭成员的大量杀人。这类犯罪人是沮丧的男人,往往是酒鬼,他们在开枪自杀前射杀自己家中的每个成员。(2)伪突击队员型(pseudo-commandos),这是指像突击队员那样杀人的大量杀人。这类犯罪人迷恋枪支,他们提前谋划其杀人活动,然后在公共场所进行枪杀活动。这类杀人犯往往是在强烈的愤怒和怨恨情绪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的,这类情绪来源于他们认为自己遭受到迫害或者粗暴对待的信念。(3)犯罪后逃跑型谋杀犯(set-and-run murderers),这是指进行了初步的犯罪活动后不等犯罪结果产生就逃离的大量杀人犯。例如,投毒后逃离的杀人犯,安放汽车炸弹后逃离的杀人犯等。注123
2. 霍姆斯等人的分类
霍姆斯(R.M.Holmes)等人对大量杀人犯的类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多项研究的基础上,在2001年出版的《美国的大量谋杀》注124一书中,将大量杀人犯(mass killer)分为七类:注125
(1) 门徒型杀人犯(disciple killer)。这是指按照某个具有超凡能力的领导人的指示进行大量杀人的犯罪人。查尔斯·曼森(Charles Manson)领导的查尔斯·曼森家族(Charles Manson family)的大量杀人就属于这种类型。查尔斯·曼森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洛杉矶的杀人集团头目,追随他的一些犯罪人杀死了多名被害人。
(2) 家庭毁灭者(family annihilator)。这是指杀死自己家庭成员的大量杀人犯。例如,1972年12月7日早晨,约翰·利斯特(John List)杀死了他自己的母亲、妻子和三个孩子。
(3) 伪突击队员型杀人犯(pseudo-commando killer)。这是指痴迷枪支和武器并用它杀死多人的犯罪人。这类大量杀人犯通常在自己家里存储武器,用它们攻击他人。这类犯罪人把自己看成是武器专家,愿意在灭绝陌生人方面行使自己的专长。这类大量杀人犯罪的被害人是陌生人。
(4) 怀恨雇员型杀人犯(disgruntled employee killer)。这是指为了宣泄在工作中产生的不满情绪而大量杀人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往往是心怀不满的前公司员工,他们往往在工作过的公司进行大量杀人。例如,2003年7月7日,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一个工厂的员工道格拉斯·威廉姆斯(Douglas Williams)在工厂内离开会议去了他的汽车,他返回时开枪杀人,造成6人死亡。该员工是白人,他表示要杀死黑人,并且长期威胁工厂的许多黑人雇员。这名犯罪人最终杀了9个人。
(5) 怀恨市民型杀人犯(disgruntled citizen killer)。这是指为了宣泄在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情绪而大量杀人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由于对社会中的其他人不满,通过大量杀人的方式宣泄这类消极情绪。例如,一名认为周围的人们在嘲笑他的犯罪人,到一个购物中心内杀死了多人。又如,一名长期找不到伴侣的男性犯罪人,杀死了多名女性。
(6) 犯罪后逃跑型谋杀犯(set-and-run murderer)。这是指进行了初步的犯罪活动后不等犯罪结果产生就逃离的大量杀人犯。这类杀人犯通常使用的杀人武器是毒药、炸弹、爆炸物和其他定时装置,他会在犯罪现场安置好这些杀人武器后脱身离开现场,因此,他们往往在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到达犯罪现场之前已经离开现场。这类杀人犯并不想自杀,也不会迫使警方杀死他。这类杀人犯也可能是有报酬的杀人犯,如果就是这样,那么,杀人的动机就是他人格之外的其他因素。这类杀人犯预期的收益是心理上的。这类杀人犯的主要特征是:白人男性;在杀人的时候20多岁;住在有各种药店的地区;单身;有过商店偷窃的警察记录;是一个吸毒者;受过有限的教育,读了一些大学课程,但是没有获得学位;几乎没有朋友,是社会孤独者;开一辆小型的外国汽车;从事一份卑微低薪的工作。
(7) 精神病型大量杀人犯(psychotic mass killer)。这是指患有精神疾病而与现实严重脱节的大量杀人犯。这类杀人犯可能会有幻听或者幻视。这类杀人犯与精神病态者(psychopath)不同,精神病态者没有悔恨,没有社会意识,智力往往高于平均水平。内特(G.Netter,1982)提到,精神病型大量杀人犯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对现实的看法严重扭曲;第二,心情和情绪波动,似乎有不合适感;第三,在与他人相处和照顾自己方面效率低下,只关注自己。这类杀人犯数量较少,可能是数量最少的大量杀人犯类型。
3. 福克斯等人的分类
后来,詹姆斯·艾伦·福克斯(James Alan Fox,2003)等人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动机将大量杀人分为五种类型:注126
(1) 报复型大量杀人(revenge mass killing)。这是指为了报复而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报复的对象可能是具体的个人、特定的群体,也可能是整个社会。最常见的情况是,犯罪人可能会寻求报复并杀害他所知道的所有人,包括疏远他的妻子和所有的孩子,或者老板与其所有的员工。精神病学家舍沃特·弗雷泽(Shervert Frazier,1975)在讨论家庭杀人案时,提出了“代理谋杀”(murder by proxy)的概念,即犯罪人选择杀害那些与其想报复的首要目标相似的被害人。因此,一个男人可能会杀害他所有的孩子,因为他把孩子看成是妻子的延伸,而他想报复的主要对象是其妻子。
(2) 权力型大量杀人(power mass killing)。这是指为了获得权力和进行控制而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获得权力和控制他人,以便增强自己的力量感,提高自己在社会上或者小群体中的地位,进而支配其他人。例如,伪突击队员型杀人犯(pseudo-commando killer)经常身穿迷彩服,狂热地追求力量的象征,使用攻击型武器进行杀人犯罪。19岁的朱利安·奈特(Julian Knight)真正痴迷于军事力量,把自己当成战争英雄,1987年,他对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行人发动武装袭击,造成7人死亡,18人受伤。在早期,将这类杀人犯称为“使命取向型杀人犯”(mission-oriented killer)。
(3) 忠诚型大量杀人(loyalty mass killing)。这是指基于扭曲的爱和忠诚感而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是在拯救他们的亲人免受痛苦和苦难的愿望驱使下进行的。一些家庭毁灭者的杀人动机就是如此。杀人犯为家庭和亲人的命运担心,害怕亲人受罪而将他们杀死。例如,1990年5月,赫米诺·伊利扎德(Hermino Elizalde)因为担心自己近期失业会导致5个孩子由其分居的妻子监护,他不想失去亲爱的孩子,因而在孩子们入睡时将他们杀死,然后自杀。朋友们认为,赫米诺·伊利扎德是一个称职的父亲,他可能想死后与孩子们的灵魂团聚。
(4) 恐怖型大量杀人(terror mass killing)。这是指基于恐怖主义动机而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想通过杀人行为传递一种信息。例如,1969年,查尔斯·曼森家族(Charles Manson family)在沙伦·塔特宅邸(Sharon Tate mansion)的墙上留下了“死猪”(Death to Pigs)的信息,想引发黑人与白人之间的种族战争。在这类犯罪中,犯罪人想通过杀人行为制造恐怖气氛。
(5) 牟利型大量杀人(profit mass killing)。这是指为了获取利益而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进行杀人是为了消除犯罪的被害人和证人,以便保护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在抢劫犯罪中进行大量杀人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例如,1983年,三名男子闯入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唐人街的一个俱乐部,抢劫了在那里的每个人,然后有条不紊地枪击他们每个人的头部,将那里的13人杀死。
4. 希基的分类
2016年,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将大量谋杀犯(mass murderer)分为10种类型,并且描述了每种类型的定义,提供了每种类型的案例:注127
(1) 家庭杀手或者家庭毁灭者(family slayer or annihilator)。这类杀人犯的特征是杀害自己家庭的所有成员,并且往往自杀。例如,帕特里夏·布林(Patricia Bolin)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女儿(12岁)、儿子(9岁),并且在开枪自杀前试图杀死15岁的女儿。
(2) 牟利型谋杀犯(murderer for profit)。这类杀人犯的特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杀人,他们可能会杀害某个家庭的所有人员或者杀害一群人。例如,乌干达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诫运动(Movement For The Restor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of God)的头目约瑟夫·基布维特(Joseph Kibwetere),烧死大约1000名追随者,以便获得他们的金钱和财产。
(3) 性欲型谋杀犯(murderer for sex)。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主要为了满足性欲而进行杀人活动,通常会对被害人进行折磨、强奸和谋杀。例如,理查德·斯派克(Richard Speck)在对来自芝加哥南部一家医院的8名护理学生讲不会伤害他们之后,却对他们进行了刺伤、扼杀、强奸和折磨行为。
(4) 伪突击队员型谋杀犯(pseudo-commando murder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迷恋枪支,想超越以前的袭击者或刺客,计划在“荣耀之火”中死去。例如,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Virginia Technology University)的韩国裔学生赵承熙(Seung-Hui Cho)用枪打死32人,打伤25人,本人也自杀身亡。
(5) 犯罪后逃跑型杀人犯(set-and-run kill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仔细计划杀人后如何逃离犯罪现场。例如,1995年4月19日,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 Veigh)在俄克拉何马州的阿尔弗雷德·穆拉联邦大楼(Alfred P.Murrah Federal Building)前引爆一辆卡车中的炸弹,造成168人死亡。
(6) 精神病型杀人犯(psychotic kill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患有急性或者慢性精神病,具有与严重精神疾病相关的病症,被判定为法律上的精神错乱者。例如,安德烈娅·耶茨(Andrea Yates)淹死了她的5个孩子。在对她的第二次审判中,她被判定为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以后住在一家州精神病院中。
(7) 怀恨雇员型谋杀犯(disgruntled employee murder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因为自己或者同事、雇主的真实或者想象的冤屈而寻求报复,大量杀人是进行报复的结果。例如,珍妮弗·圣马可(Jennifer San Marco)开枪打死了一名邻居和6名前同事后自杀。
(8) 门徒型杀人犯(disciple-type kill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代表有魅力的领袖而进行谋杀活动。例如,查尔斯·曼森(Charles Manson)说服他的追随者谋杀了多人。
(9) 信仰型大量谋杀犯(ideological mass murder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能够说服其他人自杀或者杀人。例如,邪教组织人民圣殿教(Peoples Temple)的头目吉姆·琼斯(Jim Jones)说服了900多人饮用致命的有毒液体自杀死亡。
(10) 制度型大量谋杀犯(institutional mass murderer)。这类犯罪人的特征是服从其领导人的命令而进行大量谋杀活动。种族灭绝(genocide)、种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和宗教偏见(religious bigotry)都属于这一类。例如,2014年,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ISIS)的成员对雅兹迪人(Yazidis)进行种族灭绝活动,5000多名男子、妇女和儿童受到这个恐怖组织的酷刑和被杀害。
(三) 大量杀人的其他心理特征
1. 动机类型
大量杀人犯进行犯罪活动的动机较为复杂。前述詹姆斯·艾伦·福克斯(James Alan Fox,2003)等人在对大量杀人的分类中,已经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主要动机,即报复、追求权力、忠诚、恐怖主义和牟利。大量杀人犯的犯罪动机至少属于这类犯罪动机中的一种。
在分析大量杀人犯的犯罪动机时,还应当注意一种具有动机作用的概念——超价观念(overvalued idea)。超价观念是指被某种强烈情绪所加强并在意识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这种观念一般都有事实证据,但是,由于强烈情绪的存在,个人对此作出超过寻常的评价,并且坚信不疑,因而影响其行为。超价观念是精神医学、变态心理学等学科中常用的概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在一些大量杀人犯中,可能也有这种观念。塔尔(R.Tahir,2016)等人的研究表明,一些具有极端信仰的大量杀人犯即使没有许多与精神病有关的典型症状,包括严重紊乱的行为、认知障碍或者幻觉,也可以把他们归类为精神病人。他们认为,2011年7月22日在挪威杀死了77名年轻人的男子安德斯·布雷维克(Anders Breivik),就是在极端超价信念(extreme overvalued beliefs)的驱使下进行大量杀人犯罪的;支配他思想的就是这种超价观念,而不是精神病型精神疾病(psychotic mental illness)。塔尔等人认为,极端超价信念就是“个人所属的文化、宗教或者亚文化群体中与其他人共同享有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往往被其拥有者津津乐道、加以放大并且加以捍卫,它不同于某种妄想或者痴迷(obsession)。这种观念在个人的心理上爆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更加精致,更能够抗拒挑战。个人对这种信念有强烈的情感投入,可能会为其进行暴力行为。它通常与异常人格相关。”注128
也有的研究者使用了极端信念(extremist beliefs)的概念,认为这种信念往往具有政治、文化、宗教或者精神性质,除了这些思想信念之外,这些人似乎没有其他的精神疾病。一些研究者认为,其他一些大量杀人犯,例如,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特里·尼克尔斯(Terry Nichols)、注129迪伦·鲁夫(Dylan Roof)注130和特德·卡岑斯基(Ted Kaczynski),注131都有可能是在超价极端信念的驱使下进行大量杀人犯罪的。有关超价极端信念体系的观点,可以对一些没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严重暴力杀人犯罪的现象,提供一种有用的解释。
2. 生理心理社会特征
大量杀人犯有一定的生物基础。许多人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中,引起重要反响的研究者之一,就是艾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他的研究表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基因并不引起反社会行为,但是,会影响反社会行为。40%—50%的反社会行为方面的变异(variability),可以用遗传来解释。注132这意味着,遗传和环境因素各解释约50%的反社会行为的差异。某些环境因素会增加成年人进行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包括营养不良、环境危害,例如,接触铅,怀孕母亲接触尼古丁和酒精,在贫困的环境中成长,虐待儿童和教育不良等。同时,犯罪人的一些生理异常也有可能影响大量杀人犯罪。例如,对大量杀人犯查尔斯·惠特曼(Charles Whitman)的尸体解剖发现,他的“脑干上方的白质中”(in the white matter above the brainstem)有一个小的脑瘤(brain tumor)。查尔斯·惠特曼在枪杀多人之前的一个星期日写的信中,描述自己体验到“压倒性的暴力冲动”,并要求进行尸体解剖以便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可以看见的身体障碍”。人们还认为,他在开枪杀人之前体验到“剧烈的头痛”。他的脑肿瘤是否导致了他的暴力行为,将永远不为人知。注133对于生物学因素与大量杀人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确定的关系,人们仍然在研究中。
人们对于大量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和社会特征了解得更多一些。一些研究发现,大量杀人犯往往是精神病患者,年龄往往在30岁以上,情绪抑郁,有自杀问题,有社会隔离现象,性格往往内向,往往进行外归因和责备环境因素,充满怨恨和不满,在职业和学业方面有失败的历史,对战争和武器具有浓厚的兴趣,会预谋他们的攻击活动,但是通常不会进行直接威胁。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他们经常会独自在社会机构中对陌生人进行攻击。
从人口统计学的角度看,大量杀人犯往往是男性,一般类似于那些进行更典型的谋杀行为的人。拉弗尼尔(S.Lafraniere)等人2016年5月23日在美国的《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发表文章,报道了2015年发生的358次大量射杀(mass shootings)犯罪的社会人口特征。他们将大量射杀定义为用枪射击造成4人或者更多人伤亡的犯罪事件,这个伤亡人数中也包括枪手本人。他们的数据来自一个名为“枪支暴力档案”的非营利组织,注134该组织从社交媒体资源中跟踪大量杀人事件。在拉弗尼尔等分析的358次枪击事件中,造成462人死亡,1330人受伤。他们的研究发现:注135
(1) 大多数的枪击事件发生在经济贫困的社区,发生在户外环境中。
(2) 在1/4的案件中,无法确定犯罪人的动机。在能够确定动机的案件中,约1/3与帮伙(gang)有关,其余的案件涉及毒品、酒精、无法控制的轻微争吵以及家庭暴力。
(3) 典型的被害人是男性,年龄在18岁—30岁之间;10%的案件涉及17岁以下的被害人。
(4) 在67%的案件中,据报告存在着种族问题;近3/4的被害人和被指控的射手是非洲裔美国人。
(5) 近一半的案件尚未解决,但是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为27岁。
(6) 家庭暴力和引起公众巨大反响的枪击事件主要涉及白人射杀者和白人被害人。
3. 其他特征
研究发现,遭受严重排斥、遭受重大失败、失去自主性等问题造成的挫折感,可能是导致大量杀人的重要因素。费森登(F.Fessenden)等人在2000年4月10日的《纽约时报》上发表文章,论述了暴怒型大量谋杀(rampage mass murders)的特征。这篇报道研究了100起暴怒型大量谋杀(这类谋杀事件一般与家庭、抢劫、帮伙无关),这些案件导致了425人死亡、510人受伤。费森登等人的研究发现,暴怒型大量谋杀具有下列特征:注136
(1) 往往有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2) 通常没有受到视频材料、电影或者电视的影响;
(3) 在进行枪击事件时不饮酒,也不服用其他药物;
(4) 经常失业;
(5) 有时候是女性;
(6) 通常不是穷凶极恶的人(Satanist),注137也不是种族主义者;
(7) 最常见的是白人男性,不过,有一些是亚裔美国人或者非裔美国人;
(8) 往往有大学学历或者在大学中读过几年书;
(9) 往往有军事经验;
(10) 在进行射杀之前会发出预警信号;
(11) 经常携带合法获得的半自动武器;
(12) 往往不试图逃跑;
(13) 半数以上的射手会自杀,或者被别人杀死;
(14) 大多数射手都有死亡愿望。
(四) 有关大量杀人的谬论
对于大量杀人犯罪案件,媒体和公众可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克里斯蒂娜·萨特斯基(Christine M.Sarteschi,2016)在综合以往关于大量杀人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概括出了人们对于大量杀人犯和大量杀人犯罪的10种常见谬论:注138
1. 大量杀人犯突然杀人。事实是,大量杀人犯有清晰的暴力路径,包括数月、数周、数天,在一些情况下是数年的预谋。
2. 可以对他们简单分类。把大量杀人犯划分为具体的诊断类型,包括精神病态者、精神病人和抑郁症患者。事实是,许多大量谋杀的诊断历史很复杂。许多人是精神病患者(不过,研究人员仍然可以对他们进行分类),但是,他们的疾病并不容易分类,也不一定相互排斥。
3. 大量杀人在不断增加。事实是,大量杀人是非常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会给人们造成它们频繁发生的印象。不过许多研究人员认为,与其他犯罪相比,大量杀人是罕见的事件。
4. 精神病人不可能有条不紊地或者有计划地犯罪。事实是,精神病人已经失去了与现实的联系,往往是偏执狂者(paranoid),但是,这并没有降低他们的智力水平。“大学爆炸犯”(Unabomber)西奥多·卡岑斯基(Theodore J.Kaczynski)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然而17年来,他在不断暗示当局的同时制造了复杂的炸弹并将其送往几十个不知名的被害人处。在他哥哥和他的嫂子琳达·帕特里克(Linda Patrik)认出了他所发表的35000字的声明中的想法之后,西奥多·卡岑斯基被逮捕。
5. 大量杀人犯在大量杀人时使用非法物质。事实是,大量杀人案件与其他类型的谋杀不同,研究表明,在大量杀人案件中,使用毒品和酒精是最少的,而且使用得不典型。
6. 大量杀人是可以预测的。事实是,目前的暴力预测方法,包括特征描述(profiling)和使用诊断清单的方法,都不太准确。虽然没有明显的证据支持大量杀人是可预测的看法,但是,如果把许多犯罪人“泄漏”的信息提供给执法机构,可能有助于预防犯罪。埃利奥特·罗杰(Elliott Roger)杀死了6人,伤害了其他14人,然后自杀,但是在YouTube注139上传视频之前,并没有明确地威胁随后要进行攻击。
7. 最近的大量谋杀案件达到了创纪录的数量。事实是,一些最严重的大量杀人案件是在过去和海外发生的。研究人员相信,最近人们关于大量杀人案件的较多的认识,更有可能与媒体对这些事件的新闻报道的增加有关,而不是在实际上发生了更多的大量杀人案件。
8. 暴力型媒体报道(violent media)造成了大量谋杀。事实是,有暴力倾向的人是否受到暴力型媒体报道的影响,暴力型媒体报道是否影响他们的暴力行为,目前并不清楚。尽管一些研究报告了暴力型媒体报道与大量谋杀之间的某种相关性,但是,并未在两者之间确立一种因果联系。
9. 大量谋杀犯都是精神错乱者。事实是,精神错乱(insanity)是法院系统内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诊断概念。声称自己精神错乱的人,可能会在审判期间进行精神错乱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试图让法庭相信,他们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是非。虽然法庭可能或者不可能发现他们具有法律上的精神错乱症状,但是,成年大量谋杀犯可能会是并且经常是精神病患者。精神病表明了与现实的关系的某种破裂,并且与多种严重的精神健康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有关。
10. 大量杀人犯都是孤独者。事实是,大量谋杀犯经常被描述为社会孤独者(socially isolated loners)。这种描述是否真实,有关的证据是不一致的。大多数大量杀人犯更有可能谴责外界,并且在大量杀人时会驱散朋友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