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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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列杀人及其心理特征

(一) 概述

系列杀人(serial homicide,serial killing)注72又称为“系列谋杀”(serial murder),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有间隔地杀害多名无辜者的严重暴力犯罪。

系列杀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包括:

(1) 犯罪后果严重。这类杀人行为会给犯罪发生地区的居民造成极大的恐怖感,如果犯罪人的流动性较大,杀死的人较多的话,会使很大范围的人们陷入恐怖之中。

(2) 犯罪手段残忍。由于系列杀人犯罪人都有精神病态、病态人格倾向或者精神病症状,他们享受杀人,对被害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甚至从折磨被害人中获得快感,因此,犯罪手段往往很残忍,犯罪现场有时惨不忍睹。

(3) 被害人数较多。犯罪人通常杀死三个以上的被害人,被害人通常是陌生人,但是,被害人之间在身份、性别、地点、死亡模式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

(4) 性别特征明显。一般来说,这类犯罪人通常是男性,其犯罪活动具有计划性,被害人在被杀死之前往往遭受虐待或者性攻击。

(5) 侦破犯罪较难。由于系列杀人犯罪人作案隐秘,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努力避免被抓获,因此,对这种犯罪的侦破率较低。

(6) 数量不断增加。从国际社会的案件情况来看,系列杀人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早期发生的数量较少,但是以后越来越多。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2010)对1800年至2004年间在美国犯罪的男性系列杀人犯的研究发现,大约96%(340名)男性系列杀人犯是在1900年以后开始实施犯罪的;更准确地讲,在1900—1924年间犯罪的人占5%,1925—1949年间犯罪的人占7%,1950—1974年间犯罪的人占34%,1975—2004年间犯罪的人占50%。注73

德克·吉布森(Dirk C.Gibson,2014)在分析了一些国家发生的系列杀人犯(serial killer)注74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第一,系列杀人犯是一种全球现象。他们产生得很早,已经成为并且目前仍然是一种全球现象。第二,世界各地的系列杀人犯之间存在很大的相似性。系列杀人犯的个人和社会特征、先前和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方式、被害人数量、被害情况、发生时间、犯罪动机和言语活动都是相似的。各国对系列杀人犯的系统调查都得出了几乎相同的结论。注75

在国外文献中,使用了与系列杀人有关的不同术语。例如,除了serial homicide或serial killing(系列杀人)、serial murder(系列谋杀)之外,还有multiple murder(多重谋杀)、注76mass murder(大量谋杀)注77和spree murder(狂暴型谋杀)等。对于这些术语之间的关系,人们进行了一些探讨。例如,一些专家认为,multiple murder(多重谋杀)划分为serial murder(系列谋杀)、mass murder(大量谋杀)和spree murder(狂暴型谋杀),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杀人行为之间的时间特征和地理距离方面。一般而言,这些概念各自的含义是:(1)系列谋杀是指在几天或者几年内杀害三名或者更多名被害人的行为,在每次杀人之间有一个“冷却期”(cooling off period),在此期间犯罪人并不杀人;(2)大量谋杀是指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杀死了至少四名被害人的犯罪;(3)狂暴型谋杀是指一段时间内在两个或者更多个地点杀死了多名被害人并且还进行了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注78这些论述有助于理解不同概念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系列杀人案件的发生及其研究,有悠久的历史。在外国,早期对于系列杀人案件的记载,可以追溯到15世纪。例如,在法国,根据文献报道,吉尔·德雷斯(Gilles de Rais)曾经杀死几百名儿童,喝他们的血,满足其恋尸癖嗜好。在德国,17世纪的彼得·施图布(Peter Stubb)吃了自己的儿子,杀死了13名儿童和两个孕妇,满足自己的性虐待和食人癖嗜好。在英国,19世纪的肢解者杰克(Jack the Ripper)肢解了7名伦敦的妓女,但是案件一直没有破获。注79进入20世纪后,这类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个广泛引用的数据是由罗纳德·霍姆斯(Ronald M.Holmes,1998)等人提出的,他们估计,美国每年被系列谋杀犯杀死的被害人达3500—5000 名;其他人提出的较为保守的估计认为,在美国活动的多重谋杀犯的数量在任何时候都在30名到100多名之间;詹金斯(P.Jenkins,1998)估计,在英格兰,系列谋杀占1940—1985年间发生的谋杀犯罪的1.7%;美国的系列谋杀估计占年度谋杀犯罪的1%—2%。注80

同时,国外对于系列杀人犯罪的研究也有较长的历史。德国精神病学家里夏德·冯·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bing,1840—1902)是最早研究系列杀人犯罪的人之一,他在1886年出版的教科书《性精神病态》(Psychopathia Sexualis)中,描述了一些系列谋杀案件。注81此后,对于系列杀人犯罪的研究逐步增加,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U.S.Department of Justice,FBI)编写的《系列谋杀:调查人员的多学科视角》注82一书,该书是根据该局2005年8月29日至9月2日在得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举行的多学科讨论会的成果撰写的,体现了参会的135名系列杀人犯罪研究的各方面专家的智慧。

在我国,最早引起广泛关注的系列杀人案件,可能是北京籍新疆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白宝山实施的系列杀人案。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间,白宝山在北京石景山区、河北徐水县、新疆乌鲁木齐和石河子市先后抢夺“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八一”式半自动步枪共三支制式枪支,并持枪打死值勤哨兵、民警及无辜群众14人,打伤15人,抢劫人民币150万元。注83不过,进入21世纪后,这类犯罪的数量似乎越来越多。例如,2001年1月10日至2月26日,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中,犯罪人叶某、罗某、彭某三人集团先后在云南、贵州、重庆、上海、浙江五省市疯狂杀害出租车司机,共作案30余起,杀死出租车司机15名,杀伤10余人。注84又如,2002年1月22日,吉林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了公安部督办的龙井、延吉特大系列杀人、强奸、抢劫案,犯罪嫌疑人金某在1998年6月至2001年12月间,共作案30余起,杀死15人,杀伤15人,强奸11人。注85再如,2003年11月3日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抓获的系列杀人犯杨新海,从2000年10月2日开始,在皖、豫、鲁、冀四省流窜作案26起,致使67人死亡,10人受伤,23人被奸尸。此外,他还交代自己已经在山东的庆云、河北的石家庄“踩点”,预谋作案三起。注86

(二) 系列杀人的类型

人们已经对系列杀人的类型进行了不少研究,提出了一些分类。例如,罗纳德·霍姆斯(Ronald M.Holmes)和詹姆斯·德伯格(James DeBurger)在他们合著的《系列谋杀》(1988)注87一书中,识别出了四种系列谋杀类型;后来,罗纳德·霍姆斯等人(2010)又做了进一步阐述:注88

1. 幻觉型系列杀人犯

幻觉型系列杀人犯(visionary serial killer)是指由于幻觉中的命令而进行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系列杀人犯声称,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根据自己听到的某些声音的要求或者视幻觉进行的,是因为有人命令他进行杀人行为。这类系列杀人犯往往被认为有精神病。幻觉型系列杀人犯的一个例子是约瑟夫·卡林格(Joseph Kallinger),这个人讲,一个漂浮在房间中的头命令他进行杀人行为。按照这个头的指示,约瑟夫·卡林格首先杀死了自己的儿子,然后杀死了另外三个人,直到他被警察抓获。被抓获后,将这个人送进一个收治犯罪精神病人(the criminally insane)的医院,后来这个人老死在这家医院中。

2. 使命型系列杀人犯

使命型系列杀人犯(mission-oriented serial killer)是指基于个人使命而进行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系列杀人犯坚信,在他们的一生中担负着从社会中消灭“坏人”的使命。这类要消灭的“坏人”的范围很广,可能包括老年人、儿童,特别是少数种族群体或者妓女。以贝奥里亚·西蒙斯(Beoria Simmons)系列杀人犯罪为例。西蒙斯是一名28岁的黑人男子,有一个白人女朋友。他的女朋友与他分手后,开始约会另一个男人。于是,西蒙斯开始杀死棕色头发的白人女性。他第一次对16岁的罗宾·巴恩斯(Robin Barnes)开了四枪。然后谋杀27岁的香农·豪斯(Shannon House),在她的脖子上打了一枪。第三名被害人是39岁的南希·贝特曼(Nancy Bettman);所有这三名被害人都是在凌晨时分被枪杀的,她们都是白人,都有红棕色的头发。西蒙斯说,“好女孩”凌晨3点不会出现在街上,所以她们肯定是妓女,不会是其他人。他说,他不明白为什么人们对他不满。

3. 享乐型系列杀人犯

享乐型系列杀人犯(hedonistic serial killer)是指为了获得多方面的享乐而进行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系列杀人犯从犯罪活动中获得快乐和满足,这种快乐和满足可能是心理上的,也可能是经济上的,例如,获取被害人的财物、金钱等。这类系列杀人犯有三种亚类型:(1)淫乐型杀人犯(lust killer),注89这是指为了从被害人尸体上获得性满足而进行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进行性虐待与获得性满足,犯罪行为中有明显的性施虐癖特征。他们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性幻想引起的,杀人行为就是为了满足或者实现性幻想。这类杀人犯往往从残害被害人尸体中获得性满足。(2)刺激型杀人犯(thrill killer),这是指为了从被害人的受虐表现中获得性刺激而进行杀人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这类杀人犯与淫乐型杀人犯的区别在于,这类犯罪人在折磨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性暴力和其他任何残害活动时,需要被害人活着,他们从被害人表现出的恐惧中获得满足;如果被害人死亡,就不再对他们具有性刺激作用。(3)舒适型杀人犯(comfort killer),这是指为了获得生活舒适(creature comfort)而进行杀人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通常是女性,她们进行杀人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获得金钱、保险费或者商业利益,以便过上舒适的生活。例如,一名女性犯罪人通过在公路上搭便车的方式,杀害了7名司机,然后抢劫他们,得到他们的现金、个人物品、汽车和其他物品。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性不是一种动机因素。

4. 力量—控制型系列杀人犯

力量—控制型系列杀人犯(power/control-oriented serial killer)是指为了完全拥有被害人而进行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这类系列杀人犯的犯罪行为中可能有性的成分,但是,其犯罪活动的主要动机是完全控制另一个人,直到将对方杀死。例如,系列杀人犯泰德·邦迪(Ted Bundy)在与人交谈时曾讲过,他杀死被害人就是为了拥有被害人的盆景和保时捷汽车。又如,系列杀人犯杰弗里·达默(Jeffrey Dahmer)表示,杀死被害人是为了完全拥有被害人,让被害人成为他的心甘情愿的奴隶,成为他的性仆人,做他想做的任何事。

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1986)根据系列杀人犯的流动性特征,将系列杀人犯分为三种类型:(1)旅行型系列杀人犯(traveling serial killer)。这类系列杀人犯到处流窜,在多个地方进行杀人活动,往往借此逃避警察的追捕。他们的活动范围往往很广,他们会在所到的不同地方进行杀人活动。(2)当地型系列杀人犯(local serial killer)。这类系列杀人犯在自己居住的州县选择被害人,进行系列杀人活动。他们从不离开所居住的州县,不会到其他州县寻找新的被害人。(3)特定地区型杀人犯(place-specific killer)。这类系列杀人犯就在自己的家中或者在工作场所进行系列杀人活动;被害人往往住在同一个地区,或者每次都将被害人引诱到同一个地区后杀害。这类特定地区型杀人犯包括护士(男女都有)、家庭主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喜欢在家中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人或者同谋者,他们不会外出寻找被害人。注90希基发现,1800年至2004年间的大量资料表明,不同类型系列杀人犯所占的百分数是不同的(参见表1-3)。

表1-3:1800—2004年间美国不同流动类型男性犯罪人与其被害人的数量特征注91

(三) 不同类型系列杀人犯的特征

不同类型的系列杀人犯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文献中,已经对三类系列杀人犯的特征进行了研究。

1. 男性系列杀人犯的特征注92

由于新闻媒体对一些臭名昭著的系列杀人案件的广泛报道,人们似乎形成了这样的一些刻板印象,即系列杀人犯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是到处流动的魔术师般的人物,他们使用残酷的暴力行为,用犯罪行为宣泄其性动机。不过,这些印象不一定是很准确的,许多系列杀人犯并不符合这样的模式。

为了确定男性系列杀人犯的特征,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1991)注93对涉及169名美国系列杀人犯罪人的一些研究,进行了一项超级分析(meta-analysis)。结果发现,男性系列杀人犯的平均年龄是28.5岁;这些犯罪人中有85%的人是白人;有一半犯罪人属于当地型系列杀人犯,这些犯罪人的被害人大部分是成年陌生人,其中年轻妇女所占的比例最大。对被害人的选择,似乎取决于易受侵害性(vulnerability)、缺乏力量(powerlessness)和机会。因此,男性系列杀人犯罪的主要目标是搭便车旅行者、独自生活的妇女、妓女和年幼儿童。20%的男性系列杀人犯罪人只选择男性作为杀害对象,5%的男性系列杀人犯罪人只选择儿童作为杀害对象。

埃里克·希基指出,从男性系列杀人犯的动机来看,只有1/5的男性系列杀人犯把性作为他们杀人的唯一理由,但是,58%的男性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中都有性的成分。其他的重要犯罪动机包括获得物质奖赏、从控制他人中获得快感。从男性系列杀人犯的背景来看,将近60%的犯罪人以前具有犯罪历史,60%的人在童年期经历过排斥和遗弃,这使得他们在后来不能应付情绪压力。

在2010年出版的著作中,埃里克·希基分析了过去30年来男性系列杀人犯罪急剧增加的原因。他认为,涉及系列杀人犯罪的电影和其他媒体对于系列杀人犯罪的报道,是系列杀人犯罪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仅仅以电影为例,在2000—2009年间,美国好莱坞和其他独立制片公司拍摄了涉及系列杀人犯罪的电影650部。这些媒体中的相关内容既帮助人们深入了解系列杀人犯罪的情况,又可能诱发了一些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此外,其他因素也可能有影响:(1)人们相信出现了一种新的掠夺型犯罪人(predatory criminal);(2)以前对这类凶杀案的报告较少;(3)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人们从系列杀人犯罪中找到了期望找到的具体内容;(4)对于系列杀人犯罪的定义不一致的影响;(5)媒体对于“恐怖片”(splatter)和“色情片”电影的大肆宣传;(6)描绘暴力和其他施虐色情内容的色情作品的影响;(7)人们相信经济变化与暴力行为激增有关的看法的影响;(8)女权主义者认为系列杀人是男性基于父权制统治女性的极端形式。注94

2. 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特征注95

一般公众认为,女性很少进行系列杀人犯罪,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确也是很少的。但是,确实有一些臭名昭著的女性系列杀人犯,例如,米拉·欣德利(Myra Hindley)、罗斯玛丽·韦斯特(Rosemary West)和艾琳·沃诺斯(Aileen Wuornos)。艾琳·沃诺斯被称为美国“第一个真正的女性系列杀人犯”。这名杀人犯是一名妓女,她利用在佛罗里达州搭乘免费便车的方式,先后杀死了免费搭载她的7名男子。她杀人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发泄长期积累的对男性的憎恨。许多女性系列杀人犯属于在看护性岗位上工作的“安静型”杀人犯,例如,贝弗里·艾里特(Beverley Allitt)是一名护士,她在1991年杀死了4名儿童,据说她患有住院癖。女性系列杀人犯也有可能是一个系列杀人小组的成员,这类女性系列杀人犯通常与一名男子一起进行犯罪活动。

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1991)对34名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研究发现,这些女性犯罪人具有下列特点:(1)她们杀死的被害人的平均数目在8—14人之间;(2)这些女性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2岁;(3)32%的女性犯罪人是家庭主妇,18%的女性犯罪人是护士;(4)97%的女性犯罪人是白人;(5)76%的女性犯罪人有孩子;(6)33%的女性犯罪人仅仅杀害陌生人;(7)25%的女性犯罪人仅仅杀害家庭成员;(8)52%的女性犯罪人使用毒药谋杀其被害人。    埃里克·希基认为,女性系列杀人犯与男性系列杀人犯有明显的差别。女性系列杀人犯年龄更大一些,流动性更小一些,不可能与其被害人有性关系,较少使用暴力方法杀死被害人(她们与男性搭档一起犯罪时除外)。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也与男性系列杀人犯有所不同,50%以上的女性系列杀人犯是为了金钱而杀人。然而,在希基研究的女性系列杀人犯中,47%的女性系列杀人犯也提到了享乐动机和复仇动机,这些事实表明,犯罪人在童年时代经历过创伤,使她们无法用建设性的方式应付被害经历,这些经历可能对她们以后的犯罪行为起作用。

在2010年的著作中,埃里克·希基还对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犯罪方法和犯罪动机做了统计分析(参见表1-4)。

表1-4:1821—2004年间美国女性系列杀人犯的犯罪方法和犯罪动机(N=64)注96

3. 小组系列杀人犯的特征

小组系列杀人犯(team serial killer)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一起从事犯罪活动的系列杀人犯。这类系列杀人犯的例子也较多。在英国,伊恩·布雷迪(Ian Brady)和米拉·欣德利(Myra Hindley)因为合谋杀死3名儿童而在1996年被判刑;弗雷德里克·韦斯特(Frederic West)和罗斯玛丽·韦斯特(Rosemary West)一起谋杀了12名年轻妇女。在美国,肯尼斯·比安奇(Kenneth Bianchi)和安吉洛·波诺(Angelo Buono)一起谋杀了12名妇女和少女,查尔斯·曼森(Charles Mansen)和他的“家庭”至少杀死了8名加利福尼亚州人,其中包括在1969年杀死了女演员沙伦·塔特(Sharon Tate)。在由男性和女性组成的系列杀人小组中,小组的“领导人”往往是男性,这些“领导人”善于对他的搭档进行心理控制,他们有一套控制同伙的方式。

埃里克·希基(2010)发现,在他研究的系列杀人犯中,小组系列杀人犯实施了49起系列杀人犯罪,他们占他所研究的全部系列杀人犯(431名)的26%(114名)。女性犯罪人参与了49起案件中的17起案件。在小组系列杀人犯中,72%是白人,27%是非裔美国人(即美国黑人),1%是亚裔美国人。大多数小组系列杀人案件只涉及两名犯罪人,其余的案件则有3名或3名以上的犯罪人,人数最多的小组系列杀人案件有5名罪犯。注97根据他的研究,大部分小组系列杀人犯从事的都是蓝领工作,他们受到的职业训练有限。小组系列杀人犯实施的谋杀案件占所有谋杀案件的14%—15%。注98

埃里克·希基(2010)也发现,小组系列杀人犯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既有亲属关系,也有非亲属关系(参见表1-5)。

表1-5:1850—2004年间美国小组系列杀人犯之间的关系注99

根据埃里克·希基(2010)的研究,小组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是多方面的(参见表1-6)。

表1-6:1854—2000年间美国小组系列杀人犯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注100

(四) 系列杀人的其他心理特征

长期以来,国外学者对系列杀人的动机等特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一些解释和观点。

1.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是人们探讨这类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和侦破这类犯罪的关键因素。在已经进行的研究中,美国联邦调查局(2008)对于系列杀人犯犯罪动机的概括,引起了较多的关注,该局将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概括为下列方面:注101

(1) 愤怒(anger)。这表现为犯罪人对社会中的某个群体或者整个社会的愤怒或者敌意。    (2) 犯罪行业(criminal enterprise)。这是指犯罪人把系列杀人犯罪当作一种行业或者生意,通过实施与毒品、帮伙(gang)或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系列杀人,得到身份或者金钱补偿方面的好处。

(3) 经济收益(financial gain)。这是指犯罪人通过系列杀人行为获得金钱收益的动机。这类系列杀人犯罪的例子是“黑寡妇”杀人(“black widow” killing)、注102抢劫杀人或者涉及保险、福利欺诈的多重杀人。

(4) 思想意识(ideology)。这是指通过杀人而促进特定个人或者群体的目标与理想的犯罪动机。在这类犯罪动机的推动下实施的系列杀人犯罪包括攻击特定种族、性别或者族裔群体(ethnic group)的恐怖主义集团或者个人的系列杀人犯罪。

(5) 权力和快感(power/thrill)。这是指犯罪人在杀害被害人时有权力感或者兴奋体验的犯罪动机。

(6) 精神病(psychosis)。这是指犯罪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因此而杀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疾病变成了促使个人进行系列杀人犯罪的动机。这类引起系列杀人犯罪行为的精神疾病包括幻听(auditory hallucination)、幻视(visual hallucination)、偏执狂(paranoia)、夸大妄想(grandiose delusion)或者离奇妄想(bizarre delusion)。

(7) 性动机(sexually-based)。这是指犯罪人在性需要和性欲望的驱使下进行系列杀人犯罪的情况。

2. 犯罪人童年期历史的影响注103

许多人在解释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时,往往追溯犯罪人的童年期历史。安·伯吉斯(Ann W.Burgess,1986)等人发现,在性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系列杀人的犯罪人,在童年期很可能有经历了在儿童与照管人之间移情和依恋失败的体验,这种失败体验使儿童变得情感孤独,不愿与别人交流感情。其他一些研究者发现,虐待型系列杀人犯在童年早期很可能有这样的经历,例如,遗尿、纵火、虐待动物等。不过,菲利普·詹金斯(Philip Jenkins,1988)发现,在他研究的12名英国系列杀人犯中,有6人的童年似乎是正常的,他们在童年时代似乎得到了别人的尊重。可以肯定,伯吉斯等人描述的背景因素是有可能发展起反社会行为的重要指标,但是,仅仅这些因素本身并不能充分地解释系列杀人。因此,尽管斯通(M.H.Stone,1994)在研究了42名系列杀人犯后发现,这些犯罪人的童年时代通常有遭受严重虐待和忽视的经历,但是,其中1/3的人并没有在童年时代遭受虐待。尽管暴力型性成年人往往在童年期遭受过虐待,然而只有很少一部分遭受过虐待的儿童以后会变成暴力性犯罪人。

精神分析学家戴维·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1973)强调,许多儿童的创伤性经历都具有性方面的特征。这种特征会在他们以后变成系列杀人犯时,在他们的系列杀人行为中表现出来,使他们的系列杀人行为包含着性暴力成分,其中包括性虐待。犯罪人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性痛苦,使性变成一种控制被害人的工具,这也是对犯罪人早年体验到的无助经历的一种反映,犯罪人想在犯罪行为中恢复自己的力量感。这种分析可以适用于系列杀人犯弗雷德里克·韦斯特(Frederic West);在大约20年的时间中,他和妻子罗斯玛丽·韦斯特(Rosemary West)一起谋杀了12名年轻妇女,其中包括他的第一任妻子和他自己的两个女儿。他的被害人死亡的方式是十分恐怖的,被害人死前遭受了性虐待和性暴力。不过,在弗雷德里克·韦斯特生活的社区中,他被看成是一个粗鲁但是却很正常的一个有家男人。据说,弗雷德里克·韦斯特和他的妻子罗斯玛丽·韦斯特在童年期遭受了严重的性虐待和情绪虐待。

引人注目的是,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K.Ressler,1988)等人尽管也描述了系列杀人犯的类似发展经历,例如,负面的生活经历,认为这些生活经历可能会引起攻击行为和性幻想,使犯罪人从中恢复控制感,但是,他们不同意精神分析学家对系列杀人犯的分析观点,他们特别强调认知过程。当他们与36名关押在美国监狱中的性罪犯(其中的25%是系列杀人犯)谈话时,他们发现:(1)43%的性罪犯说自己在儿童期遭受过性虐待,32%的性罪犯说自己在青少年时期遭受过性虐待;(2)70%的人说他们感受到性无能,他们严重依赖视觉刺激,例如,色情作品。注104同样,黑兹尔伍德(R.R.Hazelwood,1995)等人发现,在他们研究的41名系列强奸犯中,76%的犯罪人说他们在童年期遭受过性虐待。注105

3. 犯罪人精神疾病的影响

有一种倾向认为,那些随意进行系列杀人行为的犯罪人,肯定患有一些精神疾病。但是在实际上,大多数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更有可能伤害自己,而不大可能伤害别人。因此,亨(F.Henn,1976)等人对1964—1973年间因为杀人犯罪而被逮捕的2000人所进行的精神病学评价发现,只有1%的人患有精神病。注106

研究精神疾病与系列杀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途径是探讨分裂性障碍(dissociative disorders)。例如,多重人格障碍就是这样的一种分裂性障碍。具有这种人格障碍的人在遇到难以忍受的压力体验时,就会将其人格分裂,采取另外一种人格。据说,系列杀人犯肯尼斯·比安奇(Kenneth Bianchi)就声称患有多重人格障碍,并且以此为其犯罪行为辩护。在催眠状态下与他进行的谈话中,发现了另外一个人格——“斯蒂芬·沃克”(Steve Walker),这是一个冷酷而邪恶的人,他应当为被杀害的12名年轻妇女负责。肯尼斯·比安奇声称,这个斯蒂芬·沃克不是自己,他自己是一个善良的、有爱心的丈夫和父亲,他曾经受到过哥哥的虐待。人们怀疑肯尼斯·比安奇可能假装患有这种障碍,因此,邀请马丁·奥姆博士(Dr.Martin Orme)与其谈话。在谈话开始时,奥姆博士偶然地向肯尼斯·比安奇提到,在真正的多重人格障碍病例中,总是有两个以上的人格;在进行催眠期间,会出现第三个人格。后来的调查发现,斯蒂芬·沃克实际上是一个学生,肯尼斯·比安奇偷了这个学生的学业文凭。肯尼斯·比安奇后来撤销了他的精神错乱辩护,承认犯罪。

最有可能给系列杀人犯贴上的精神疾病标签是病态人格或者人格障碍。病态人格者通常被描述为具有攻击性、不负责任、外表迷人、追求享乐、自我中心、冷漠、撒谎欺骗等特征,这种人不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悔恨,也不能从过去的经历中吸取教训。病态人格者外表上似乎没有异常,这使得他们更加危险。他们的主要兴趣是控制别人;如果这种控制受到挑战,他们就会作出暴力型反应。人们很容易看到,系列杀人犯符合病态人格的特征,那些具有性虐待成分的系列杀人犯更有可能符合病态人格的特征。对于这类系列杀人犯来说,仅仅杀人是不够的,他们也需要进行虐待,残害被害人的肢体。性虐待变成了系列杀人犯贬低、羞辱和征服被害人,最后完全控制被害人的手段。

性施虐癖也被看成是系列杀人产生的因素之一。由于性施虐癖而进行系列杀人的犯罪人,具有自恋、自我中心、自卑(特别是在性方面感到自卑)等特征,他们发现自己很难与妇女建立和维持关系。他们有强烈的控制别人的欲望,其犯罪活动可能就是为了控制别人,满足自己的自尊需要。他们的性幻想和犯罪行为,使得他们体验到优越感,被害人的恐惧会激起他们的兴奋,使他们容易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一些精神分析学家将性施虐癖与不同心理性欲阶段的固着现象联系起来,例如,对女性被害人的贬低意味着对乱伦欲望的反向作用,而鸡奸则象征着肛门期(1.5—3岁)固着。

对系列杀人的精神分析学解释集中在亲子关系的功能障碍性质方面。这种紊乱的亲子关系可能会使儿童在某个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发生固着。对系列杀人犯埃德·肯珀(Ed Kemper)的精神分析就是一个例子。肯珀的母亲是一个专横跋扈的人,肯珀与他的母亲关系不好,这导致他产生矛盾心理和挫折。在15岁那年,他杀死了他的祖父母。经过几年的治疗后他被释放,由他的父亲照料。随后,他定期与假释官和精神病医生会面,这两个人都感到肯珀有了进步。但是在同一时期,肯珀却杀死了几名搭便车旅行的女性,将她们肢解后把尸体的碎块藏起来,并且烹调了一些尸体碎块。他最后杀死了他的母亲,并将其头割下,然后与尸体发生性行为。肯珀声称,这种行为使他得到解脱,他不会再感到强迫而去杀人。

4. 性幻想的影响

一些人提到了性幻想在系列杀人中的作用。普伦特基(R.W.Prentky,1989)等人比较了25名系列性杀人犯(serial sexual murderer)和17名单次性杀人犯(single sexual murderer),结果发现86%的系列杀人犯在犯罪之前有性幻想,而单次性杀人犯中只有23%的人在犯罪之前有性幻想。注107他们也发现,在计划和实施犯罪方面的幻想预演(fantasy rehearsal),与犯罪的组织程度密切相关。格雷斯维尔(D.M.Gresswell)和霍林(C.Hollin)把幻想看成是一种成瘾过程(1997),他们认为,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系列杀人犯会通过这种幻想试图创造“高峰体验”,试图借此恢复最初体验到的欣快。此外,他们还会在预想未来的犯罪时,使用幻想来“预演”新的犯罪特征。系列杀人犯对幻想的使用达到了入迷上瘾的程度。这种成瘾观点,是根据对英国1982—1991年间的20名系列杀人犯的分析得出的,具有较深的实践基础。

埃里克·希基(Eric W.Hickey,1991)在解释系列杀人案件时提出了一种创伤控制模式(trauma control model),这种模式把幻想作为系列杀人的一种促成因素。根据这种模式,在个人变成系列杀人犯的过程中,其最初的事件是一系列不稳定的创伤性体验,其中可能包括父母死亡、体罚、性虐待,这些创伤性体验迫使个人必须应付由此产生的压力,并使个人在后来产生被排斥感;个人在学校中的失败和孤立,会加剧这种感受。随后,个人会用破坏性的方式应付这种无力感和自我怀疑感,所使用的方式会涉及损坏财物、动物或者损害他人。但是,个人在开始的时候,会在不顾一切地恢复控制力的尝试中,通过建立自我控制的假面具而将自己与这种情感和行为分离开来。在这个阶段,个人会开始使用一些促成因素,例如,酒精、毒品、色情作品,以便减弱自我抑制,促使幻想产生。在这种分析中,暴力性幻想的发展被看成是个人无意识地表露其幻想的一种关键因素。罗伯特·雷斯勒(1988)等人认为,尽管性杀人犯是根据幻想犯罪的,但是现实绝不等同于幻想,因此,这种循环继续发展:新的杀人行为创造新的幻想,新的幻想又引起新的杀人行为。在进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犯罪人可能回想起早年的创伤性体验,他试图保护自己免受这种创伤,结果被害人就成了复仇的目标;随着他在犯罪活动中再次获得控制感,犯罪人会体验到一种轻松感。对于犯罪人来说,控制感的获得实际上比被害人的死亡更重要。不过,这种轻松感是很短暂的,一旦犯罪人再次体验到失败感和被排斥感,他就可能会寻找新的被害人,进行新的杀人犯罪。这种行为循环和创伤控制模式是密切联系的。

(五) 有关系列杀人的谬论

在日常生活和媒体报道等内容中,存在着对系列杀人犯罪的一些错误认识。这些错误认识往往被称为“谬论”(myth)。注108人们对这类谬论进行了一些概括。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2008)汇集很多专家的观点后概括出了系列杀人犯的多种谬论(参见表1-7)。

表1-7:美国联邦调查局概括的有关系列杀人犯的谬论注109

又如,埃里克·希基(2010)认为,媒体和人们存在着有关系列杀人犯的错误认识——谬论,这些谬论与事实是不吻合的(参见表1-8)。

表1-8:关于系列杀人犯的谬论与事实注110

此后,也有一些研究者概括了人们对于系列杀人犯的谬论,不过,很多内容与联邦调查局的上述概括相同,仅仅在一些方面有所发展。例如,有一种谬论认为,所有系列杀人犯的被害人都是女性,这是电影和通俗小说中经常描述的内容,不过,实际上并非如此。虽然系列杀人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数是女性,但是,就像并非所有的系列杀人犯是男性一样,并非所有的系列杀人犯罪的被害人都是女性;大约有30%的系列杀人犯罪的被害人是男性。注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