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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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自然法能否从人心中废除?

我们这么展开第六节:

反论1:自然法似乎可以从人心中废除。因为对于《罗马书》第2章14节(没有法律的外邦人,等等)《注解》说:“已经被罪所抹去的正义的法律在人经由恩宠恢复时在人心中庄严起来。”注150但正义的法律即是自然法,因此自然法可被抹去。

反论2:再者,恩宠的法律比自然法更有效力。但恩宠的法律可以被罪抹去。因此,自然法更能被抹去。

反论3:还有,法律所确立的是一些正义之事。但人类却颁行了许多与自然法相反的东西。因此,自然法能从人心中废除。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说:你的法律铭刻在人心之中,这是不义无法抹去的。注151但铭刻在人心中的法律是自然法。因此自然法无法被抹去。

我的回答是,正如我们前述所说,自然法的内容包括:首先,所有人都认知的某些最普遍的共同原则;其次,由源自首要原则并与首要原则紧密相关的结论构成的派生的却更为具体的规范。就共同原则而言,自然法在其普遍的意义上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人心中抹去。但正如上述表明,由于情欲和一些其他激情的原因,在将共同原则适用于特定行为时理性会受到阻碍,在这个范围内自然法会在特定行为中被抹去。注152即是说,在如派生规范这样的情形中,自然法或者被错误的信念从人心中抹去,正如在思辨事件中错误会在必然性结论中出现一样;或者会被坏的惯例、堕落的习惯抹去,例如,在有些民族中偷窃不算有罪,甚至如宗徒所言(《罗马书》第1章24节)变态的罪恶也不被视为有罪。

答复1:罪恶在特定情形中抹去了自然法,但这不是普遍的,除了涉及自然法派生规范的偶然情形,并通过以上所说的方式。

答复2:虽然恩宠比自然更有效力,但与恩宠相比,自然对人更为根本,也因此更为持久。

答复3:这一论证对于某些自然法的派生规范是真实的,与这些派生规范相对立,有些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某些不正义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