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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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法是否是一种习性?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自然法看起来是一种习性。因为正如大哲学家所言,灵魂中有三种东西:机能(power,potentia)、习性(habit,habitus)和感受(passion,passio)。注122但我们通过逐个检视发现,自然法不是心灵机能之一种,也不是感受之一种。那么自然法就是一种习性。

反论2:再者,巴希尔(Basil)说“良心(conscience, conscientia)或良知(synderesis)是心灵中的法律”,注123这只能是指自然法。但如在第一集所表明的,良知是一种习性。注124因此,自然法是一种习性。

反论3:还有,如后面将要表明的,自然法一直在人内延续。但与自然法相关的人的理性并不总是想到自然法。因此,自然法不是一个行动而是一种习性。

但是相反,正如奥古斯丁所言,“习性是指当必要时以此做某事”。注125但自然法并非如此,因为它虽然存在于婴幼儿和下地狱者之中,但他们却不能以此行为。所以,自然法不是一种习性。

我的回答是,可在两种意义上称一物为习性。第一种是在严格的、本质的意义上,自然法不是一种习性。因为如前所述,自然法是由理性确立的,这正如命题是理性的产物。注126人所做的事情与他借以去做的东西是不同的,这正如他遵照语法习惯做了一个引人入胜的演讲。由于习性是我们借以行为的东西,那么,法律不能是一种严格的、本质的意义上的习性。

在第二种意义上,习性这个术语可以用于我们以一种习惯的方式所坚持的事物。因此,信仰意指我们以信仰坚持的事物。相应地,由于自然法训令有时会被理性实际地考虑,而有时它们只是习惯性地处于理性之内,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或许可以被称为习性。同样,对于思辨性事物,不可证明的原则不是我们借以坚持这些原则的习性本身,毋宁说它们是我们维持习惯的原则。

答复1:大哲学家意欲于此发现德性的类别;注127而且,由于德性明显是行动的一种原则,所以他只提到了诸如机能、习性和感受这样的人类行为原则。但是,除了这三者外,灵魂中还存在着其他东西:例如,还存在着行动,意志的行为处于意欲者之内,认知的行为处于认知者之内;还有,灵魂的自然属性,例如不朽性,诸如此类。

答复2:据信良知是我们理智的法则,因为它是一种包含自然法训令的习性,这些训令是人类行为的首要原则。

答复3:这个论点证明了自然法被习惯性地遵守,我们同意这一点。

对于在相反意义上提出的论点,我们的回答是,有时人不能利用对他来说是习惯性的东西,这是由于存在着某些障碍。因为入睡,人就不能利用知识的习惯。同样地,由于年龄上的缺陷,孩子就不能运用智性原则和自然法上的习性,尽管在他之内这二者都是习性地存在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