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是否所有人类事务都服从永恒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六节:
反论1:似乎并非所有的人类事务都服从永恒法。因为宗徒说(《迦拉达书》第5章18节):“如果你们随圣神的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但是,根据《罗马书》第8章14节:“凡受天主圣神引导的,都是天主的子女。”而义人们是天主的义子,他们即受圣神引导。因此,不是所有人都处以永恒法之下。
反论2:再者,宗徒说(《罗马书》第8章7节):“随肉性的切望是与天主为敌,绝不服从,也绝不能服从天主的法律。”但是许多人即是受到肉性审慎的统治。因此,并非所有人都服从于天主的永恒法。
反论3:还有,正如奥古斯丁所言:永恒法即是邪恶者遭致永劫,而善良者享受至福。注115但那些已经得到至福和那些没入歧途者都不处于善举之中。因此,他们不处于永恒法之下。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却说:任何事物都无法躲避至高造物主和统治者的法律,他掌管着宇宙的和平。注116
我的回答是,正如前面所解释的,事物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服从永恒法:首先,通过认知分有永恒法;其次,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如以内在行动原则的形式分有永恒法。如前所述,非理性造物即是以第二种形式从属于永恒法。但是,由于理性造物除了具有与所有造物共同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符合其自身理性本性的特征。因此,它在两种方式上服从于永恒法。这是因为如前所述,每一理性造物既有关于永恒法的某种知识,也有与永恒法相和谐的自然倾向;正如《伦理学》所言,我们自然地倾向接受德性。注117
然而,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完美的,在恶人身上受到了某种程度的破坏;在他们身上德性的自然倾向被邪恶的习惯所败坏,甚至善的自然知识在他们身上也为情欲和罪恶所削弱。但对善人而言,这两种方式都以比较完美的形式存在着,因为在他们身上除了有着关于善的自然知识,还有智慧和信仰的额外知识;而且,除了善的自然倾向,还有着美德和恩宠的额外的内在动机。
因此,善人完全服从永恒法,总是按照它行动。而恶人的行为并非完全地服从于永恒法,这是由于他们善的知识和倾向都是不完美的;他们因未能与法律一致地行为而遭受永恒法所裁决的痛苦,在这个范围内,行动上的不完美由痛苦加以填补。因此,正如奥古斯丁所说:“我珍视义人依循永恒法的行为”,注118而且又说,“对于那些背离他的灵魂的苦难,天主知道如何为其创造的低级部分提供最为适当的法律”。注119
答复1:宗徒的这种说法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理解。首先,说人处于法律之下是因为他不愿服从法律的约束性力量,似乎这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因此,在《注解》的相同段落写道:“他服从法律是由于惧怕惩罚从而抑制作恶,而不是基于对德性的爱。”注120属神的人不以这种方式服从法律,他基于仁爱而自愿地践行法律,这是圣神灌输到他的心灵中去的。而这还可以理解为,圣神所引导的人的行为即是圣神的行为而不是其自身的行为。因此,由于圣神不处于法律下,如前所述,圣子亦是如此,结果这类行为因其是圣神的行为而不服从于法律。宗徒的说法可以证明这一点[《格林多后书》(II Corinthians)第3章17节]:“主的神在哪里,哪里就有自由。”
答复2:肉体的审慎在主动方面不能服从天主的法律,因为它倾向于反对天主的法律;然而,它在被动方面服从天主的法律,因为它依据天主的正义接受惩罚。但是,不存在这样的人:他的肉体的审慎完全破坏了良好的本性;因此,人保有着做属于永恒法的事物的倾向。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罪恶无法完全破坏本性的善。注121
答复3:事物由目的所维系,并基于同一原因而趋向目的。这就好似重力使得物体停留在低处,也同样是使得物体趋向低处的原因。我们因此可以回答说,正如按照永恒法一些人收获幸福,而一些人却遭受不幸,结果仍然是基于永恒法一些人保持在幸福状态,而其他人则处于不幸状态。相应地,受祝福的和受谴责的都同处于永恒法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