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然法是否存在于我们之内?
我们这么展开第二节:
反论1:我们之内似乎不存在自然法。因为人有永恒法统治就足够了,正如奥古斯丁所言,借助永恒法所有事物都得到了最有秩序的安排。注32但是,自然既不失于不足也不会过度丰盈。因此,人内没有自然法。
反论2:再者,前述表明,人通过法律将其行为导向目的。注33但将人的行为导向目的不是自然的功能,如对于非理性造物而言,将其行为导向目的的仅是自然的欲求,而人却通过其理性和意志实现目的。因此,人没有自然法。
反论3:还有,人愈加自由就愈不受制于法律。但人基于自由选择而比所有动物都更加自由,这些自由选择是其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天然条件。因此,由于其他动物不服从自然法,人同样也不服从自然法。
但是相反,对于《罗马书》第2章14节“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注解》(Gloss)这样评论道:“尽管他们没有成文法,但却有自然法,以此人们都认知并理解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注34
我的回答是,正如前述所言,注35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可以两种方式存在于人内:一种是以统治者和权衡者的方式存在;另一种是以被统治者和被权衡者的方式存在,事物在分有规则和标准的范围内是被统治和被权衡的。因此,如上所述,由于服从天主智慧统治的万事万物都被永恒法统治或权衡,显然万事万物都以某种方式分有着永恒法,永恒法铭刻在它们身上,从而派生出指向恰当行为和目的的各自倾向。与其他事物相比,理性造物以一种更为卓越的方式服从天主的智慧统治,他自身即分有着这种智慧统治,既照管着自身也照管着他物。因此,理性造物有一种对永恒理性的分有,借此他们拥有了一种指向恰当行为和目的的自然倾向。这种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就称之为自然法。因此,圣咏作者吩咐“奉上正义的祭献”(《圣咏集》(Psalterion)第4章6节),他似乎已经预见到有人会提出正义功用的疑问,然后补充说:“很多人问,谁向我们显现善的事物?”他回答说:“上主,望你向我们显示你光辉的仪容。”这即是在表明我们借以辨别善恶的理性之光,也就是自然法的功能,不过是天主之光在我们身上的铭刻。因此,自然法无疑即是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
答复1:如果自然法不同于永恒法,则这个论点是成立的,但正如前述所言,自然法不过是对永恒法的分有。
答复2:如前述所言,我们理性和意志的每一行为都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注36因为每一推理都基于自然地认识到的原则,手段方面的每一欲求都源于终极目的方面的自然欲求。因此,我们指向目的的首要指令必须通过自然法。
答复3:每一非理性动物都以其自身的方式分有着永恒理性,这与理性造物是一致的。但是,理性造物是以一种理智性的方式分有的,这种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可以恰当地称为法律,因为如前所述,法律是与理性相关者。注37然而,非理性造物并不以这种理性的方式分有,因此,除了在比喻意义上,它们自身中并不存在这种对永恒法的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