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碳排放空间分异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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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居住区

借鉴国外居民低碳发展的经验和标准,如美国要求每一个小区由开发商负责,通过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小区内部的能源分配等措施,到2025年实现净零化石能源的使用,以达到居民低碳生活的目标。因此,虽然社区作为一个行政单元在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居住区在规划设计、物业及能源管理方面,具体到每一个居住小区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本研究选取居住区而非社区为研究对象。

“居住区”在一些建筑学和城乡规划学的文献中也被称为“住区”“住宅区”,但是“居住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相应的定义,属于较为规范的用语,其中定义的居住区域包含三个层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小区)和居住组团,其中,居住区被定义为“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被定义为“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被定义为“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除规模外,关于居住区的类别划分有多种标准,有的按照区位的分布规律,将居住区划分为农村型居住区、城市/城镇型居住区和郊区型居住区;有的按照地形地貌,将居住区划分为平地居住区、山地居住区和滨水居住区;有的按照建造时间将居住区分为旧居住区和新居住区;有的按照不同社会集群,分为主流居住区和边缘居住区;有的按照不同经济层次分为高档、中档、低档居住区;有的按照不同的社会容纳度,分为封闭式居住区和开放式居住区;有的按照不同的功能混合类型,分为纯化型居住区和混合型居住区;有的按照建造方式,分为自建型居住区和他建型居住区;有的按照楼层高低,分为低层、多层和高层居住区;有的按照建筑密度,分为高密度、中密度和低密度居住区。

此外,一些文献中还用到“小街坊住区”“住宅街坊”“街道社区”“街道小区”“街道住宅小区”等概念,其所指对象基本一致,这种小区并没有官方的定义,《城市规划资料集》(同济大学,2004)中对住宅街坊的定义是:“由城市道路或居住区道路划分,无固定规模的住宅用地。它的规模一般介于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之间”。因本研究中的该类小区基本上是由道路围成,并没有像国内外一些城市是自然界限划分的区域,本研究中将该类小区统称为“街道小区”。

一些文献中有专门对某一种层级的居住区进行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文化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景观规划、污染源控制、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也有一些学者对这几种层级并不作区分,而是整合起来进行研究。因为本研究需要探索整个城市建成区内部的住宅小区的居民碳排放的空间分布情况,以及各个类型小区间的差异,需要尽可能多地覆盖所有类型、多个数量的居住区,因此,本研究将各个层级的居住区皆列为研究对象。

本书所研究的居住区是指住房类型、建造年代一致的封闭或开放居住组团,以及由最末级道路围城的街道小区。根据本研究对居住小区的界定,作出以下具体说明:

(1)为选出足够数量有代表性的居住区,将开封市建成区人口大于1000人或者面积大于1平方千米的同类型建筑构成的居住用地均列入研究范围。

(2)有的区域虽然为居住用地,但是在末端街道围城的封闭区域内建筑存在非同质性,即建筑种类复杂(如街道小区中零散夹杂几栋高层或多层、虽然有居住用地但商业建筑面积超过居住建筑面积等),不具有分类和借鉴意义,故排除在本研究范围之外。

(3)虽然已经规划施工,但是截至2016年3月还正在拆迁、施工建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交房、造成尚无居民入住的居住区,不列入研究范围。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此类居住小区并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