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可持续金融发展脉络
一、全球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全球对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包括G20在内的国际组织纷纷发布相应倡议,呼吁将ESG因素纳入信息披露中,并对ESG信息披露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南,包含ESG因素在内的金融产品备受机构投资者青睐。
(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
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致力于全球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UNEP FI是一个合作型的机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现有289个合作伙伴,主要来自银行业、保险业、投资业,同时也有全球性的合作网络,如蚂蚁集团,这是中国第一家也是全球第一家加入该组织的互联网企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出现的由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先后倡导了针对银行业的《负责任银行原则》、针对资产管理者的《负责任投资原则》以及针对保险业的《可持续保险原则》。
(二)二十国集团
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发起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担任秘书处;研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的能力。2016—2018年,研究小组连续三年完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有关政策建议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
2018年,阿根廷担任G20主席国期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改名为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SFSG)。2月22日,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8年的三个主要研究议题,即可持续资产证券化、发展可持续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运用金融科技发展可持续金融;6月6—7日,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内容摘要;7月22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第三次会议就可持续金融有关内容达成以下重要共识:“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对于实现全球增长至关重要。我们欢迎《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动员私人资本开展可持续投资的可选措施。”
2019年,日本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取消了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积极推动G20延续绿色金融共识,2019年、2020年G20峰会宣言均肯定了可持续金融对全球经济增长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2021年,意大利担任G20主席国期间,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2月26日,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第一次会议同意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担任研究小组联合主席,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支持绿色转型。
(三)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
2017年,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成立可持续融资联络组;2018年,中国证监会加入可持续金融联络组及其指导小组,参与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可持续融资工作组。
2019年1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发布《关于发行人ESG信息披露事项的声明》(Statement on Disclosure of ESG Matters by Issuers),强调在披露和备案中加入ESG因素的重要性,并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状况与风险披露。同时,声明鼓励发行人在其业务、风险与机遇评估过程中加入对发行企业财务业绩和价值创造潜在影响、ESG相关重大风险治理与监管意见以及ESG披露预计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与框架。
2019年6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发布《新兴市场可持续金融与证券监管者的角色》(Sustainable Finance in Emerging Markets and the Role of Securities Regulators)最终报告,提出了十点建议以供IOSCO成员在发布有关可持续发展主题的资本市场产品和ESG披露要求的指南或规章时参考,旨在强化信息透明度,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通过可持续性手段促进国际证券指导间的协调。这十条建议包括:由发行人和其他受监管主体(包括董事会)在风险评估和治理中整合ESG重大问题;由机构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将ESG特殊问题纳入投资分析政策;由监管机构要求披露ESG特殊风险、报告数据;关于可持续性手段的具体要求等。
2021年3月10日,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发布2021—2022年的年度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涵盖的重点领域包括可持续金融等。
(四)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2015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宣布组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主要是应G20财政部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要求审查金融行业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应对气候相关问题,旨在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信息自愿披露指导和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保险公司及其他财务利益相关者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纳入决策,合理评估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
2017年起,TCFD开始发布年度建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以及特定行业补充指南,将气候变化纳入公司治理并对11项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提出建议;建议涵盖企业治理、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主题,分别对企业在识别气候风险与机遇、评估气候风险和机遇的指标与目标、预估风险与机遇对组织战略和财务计划的实际与潜在影响、治理气候相关风险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给出建议,并强调通过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气候风险和机遇的监督,强化可持续发展、气候治理、财务合规等部门之间的合作。
(五)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
201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以及墨西哥央行等八家央行和监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NGFS),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对宏观金融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旨在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动员资本进行绿色低碳投资。2020年12月15日,美联储宣布加入NGFS,截至2020年末,NGFS共有84家成员和13家观察员。
2018年,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主要对四个议题展开了研究:一是各国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的情况;二是各国开展环境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三是绿色和棕色资产违约率的差异情况;四是对央行与监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具体建议。
2019年4月16—18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在法国巴黎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发布了首份综合报告《行动呼吁:气候变化成为金融风险的来源》(A Call for Action: Climate Change as a Source of Financial Risk)。报告对全球央行、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提出了六条应对环境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建议,具体包括: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金融稳定监测和微观监管范围;将可持续要素融入央行自身资产组合管理;填补数据缺口;提高风险认知水平,开展能力建设,鼓励技术援助和知识共享;按照一致的国际标准,开展有效的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支持开发分类标准,区分不同的(绿色/棕色)经济活动。报告同时列示了《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China Green Bond Taxonomy)和《欧盟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EU Action Plan on Sustainable Finance)相关内容,强调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挖掘潜在的协同效应。
2019年10月17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发布《央行资产组合管理开展可持续与负责任投资指南》(A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 Guide for Central Banks’ Portfolio Management),鼓励央行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TCFD框架)用于自身信息披露环节,并在投资组合管理中采用可持续发展和责任投资原则以缓释可持续发展风险。
2020年9月10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发布环境风险分析领域的两份重量级文件包括《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综述》(Overview of Environmental Risk Analysis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和《环境风险分析方法案例集》(Case Studies of Environmental Risk Analysis Methodologies)。NGFS呼吁,为了有效应对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国际组织、第三方供应商和学术机构等应共同努力推广环境风险分析(Environmental Risks Analysis, ERA)在金融业的应用。
(六)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
2019年10月18日,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 IPSF)在美国华盛顿宣布成立。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由欧盟牵头,会同中国等8个国家发起成立,旨在推动深化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动员私人部门进行环境可持续投资,推动实现《巴黎协定》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2020年10月16日,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举办一周年线上活动,中国与欧盟联合牵头成立IPSF绿色分类术语工作组(Taxonomy Working Group),将与各方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促进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转型,推动形成全球通用的绿色分类语言。
(七)其他推进可持续金融的组织
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由英国承担秘书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可持续金融,以在金融支持经济活动中融入环境、社会及治理等可持续相关考虑。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专家牵头起草的《可持续金融关键术语集》(ISO/TR 32220)国际标准计划于2021年正式发布。
二、欧盟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2015年,全球多国政府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协定》,旨在探索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下,欧盟可持续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
2016年12月,欧盟委员会宣布成立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HLEG),该小组挂靠在欧盟资本市场联盟(Capital Markets Union, CMU)下运营,主要目的是把可持续发展纳入金融部门的监管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引导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流向可持续投资;探索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方面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操作步骤;在泛欧洲范围采取以上措施。
2018年1月31日,欧盟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发布《2018总结报告:为可持续的欧洲经济提供融资》(Final Report 2018: Financing a Sustainable European Economy),针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出若干重要建议,并认为可持续金融有两项要务:一是改善金融对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二是通过将环境、社会及治理纳入投资决策,提升金融稳定性。
2018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为可持续增长融资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制定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战略以及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工作的路线图,主要包括十个行动要点:为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建立一个欧盟分类体系;为绿色金融产品建立标准和标签;促进对可持续性项目的投资;在提供融资建议时纳入可持续性;可持续性基准;更好地将可持续性纳入评级和市场研究;澄清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将可持续发展要求纳入审慎要求;加强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制定;提升企业可持续治理能力并削弱资本市场的短期行为等。
2018年6月,欧盟委员会成立了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TEG),用以协助开发欧盟分类系统(可确定经济活动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欧盟气候基准及信息披露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指南等内容。
2019年6月,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连续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 Green Bond Standard)以及《自愿性低碳基准》(Voluntary Low-carbon Benchmarks)三份报告,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2019年12月6日,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Sustainable Finance),将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正式纳入金融可持续性评估体系,成为欧洲进一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
2020年2月6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Strategy on Sustainable Finance),详细阐明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计划如何将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嵌入其工作中,并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市场发展的核心;该战略的主要优先事项包括信息透明度、绿色债券的风险分析、ESG投资和与ESG因素相关的国家监管融合与实践等内容。
2020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正式发布,该分类法是用于帮助投资者、公司与发行人向低碳经济过渡的高效金融工具。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促使欧盟分类法成为有效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渡性工具,激励资本流向保护环境的经营活动,改善经济的环境绩效。
2021年3月10日,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正式生效,涉及主体涵盖所有欧盟金融市场参与者、顾问以及向欧盟投资者推销产品的外来参与者。该条例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收集并报告指定的ESG数据,包括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影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反之,亦应披露投资如何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性因素产生负面影响。
三、亚太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2020年3月3日,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Asian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r kets Associaton ,ASIFMA)发布《亚太地区的可持续金融:监管状况》(以下简称《亚太可持续金融报告》),概述了亚太地区可持续金融的最新发展情况,同时探讨了国际政策环境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与各国政府部门的实际影响。
《亚太可持续金融报告》是亚太地区对自身可持续金融发展现状的一次发声,旨在增强全球对亚太地区可持续金融发展状况的了解,从而构建其与全球其他地区积极互动的平台。该报告也为亚太地区之间监管方式的兼容与协调提供可操作性,鼓励亚太地区不同政府间、私营与公共部门间加强沟通,同时提供有效的信息通道。
总体来看,部分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环境、社会及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与中国内地的ESG信息披露则正处于由自愿向强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新西兰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加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并积极践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所强调的ESG信息披露工作。亚太地区ESG信息披露政策实施进展见表2-2。
表2-2 亚太地区ESG信息披露政策实施进展
资料来源:《亚太可持续金融报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自2012年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报告指引》)起,不断提升ESG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上市公司在ESG表现方面的信息透明度,《ESG报告指引》开始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自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201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ESG报告指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持续提升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2018年9月24日,香港证监会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19年5月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20年5月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证监会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成员包括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联合交易所、保险业监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将以监管政策和市场发展为重点,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支持特区政府的气候策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和全球领先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进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区域合作。
新加坡自2016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保险行业、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ESG能力,以撬动全市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6年,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宣布自2018年起对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行不披露就解释规则,要求公司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实践。此外,2019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宣布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即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此外,新加坡银行业拟将客户ESG表现纳入其授信评估流程,保险业拟将ESG纳入投资和承保流程。
澳大利亚的ESG信息披露目标重在管理其面对的气候变化风险。2018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AUASB)发布《关于在财务报表范围内评估气候风险的联合指南》(Joint Guidance on Assessing Climate-related Risks in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要求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时,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陈述以等同于其他财务指标的要求来看待。2019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治理原则》,就上市公司披露其对于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提出了系统性的披露指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在其2019年的退休金审慎框架中指出,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及时考虑ESG因素。
中国已初步构建ESG信息披露框架,目前正处于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的过程中。在绿色发展理念框架下,中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在ESG信息披露领域,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初步搭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点任务是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及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及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流互动。
日本市场的ESG信息披露仍处于非强制性的鼓励状态。日本政府发布的新版《公司治理准则》(Amended Corporation Governance Code)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活动的信息,同时修订后的《受托管理准则》(Amended Stewardship Code)鼓励机构投资人可在其投资决策中考虑ESG因素,但二者均未提出强制性要求。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于2017年10月发布的《投资原则》中纳入了ESG因素,并鼓励投资人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中。
亚太地区的新兴市场中,多数经济体尚未搭建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框架。马来西亚大马交易所要求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对重大经济、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等内容发表叙述性声明。同时,根据大马交易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相关声明必须包含全面、可比且有意义的信息。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局在2015年发布了全面的《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将发展可持续金融、加强可持续金融实施的监督与协调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四、中国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一)可持续金融的中国实践
2021年3月,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报告《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历程、经验及展望》,梳理了我国近年来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取得的进展,并研究了绿色金融市场建设取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包括标准体系、信息披露、激励机制、产品设计以及国际合作等。
我国最早的绿色金融产品是绿色贷款,可追溯到2012年,绿色债券市场则从2016年开始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截至2020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2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比重超过10%;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累计发行的绿色债券超过1.4万亿元。
(1)在法律法规方面,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框架。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在建立绿色金融制度、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创新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进程。
(2)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三套绿色标准,涵盖绿色贷款、绿色债券和绿色产业,分别为中国银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核准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于2019年3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3)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正逐步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强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所圈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则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
(4)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逐渐发展出了由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创新性的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绿色再贷款、贴息、增信、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将绿色信贷绩效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的项目和企业。
(5)在产品体系方面,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外,还发展出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PPP等结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6)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深度参与绿色金融议题,于2016—2018年担任了二十国集团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联合主席,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和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并与英国、法国建立了双边合作机制,还将于2021年起与美国共同主持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绿色金融的知识和实践展开交流。其中,蒙古可持续金融协会在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下建立了该国的第一个绿色金融分类标准。
(二)可持续金融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积极健全可持续金融政策体系,发展可持续金融市场,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多双边渠道加强国际交流,并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等多边平台,逐渐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利用2016年中国担任G20主席国的契机,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共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牵头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与英格兰银行共同担任小组主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担任秘书处,识别绿色金融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动员社会资金用于绿色投资。2016—2018年,研究小组连续三年完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有关政策建议被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2021年2月26日,G20财政部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第一次会议同意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担任研究小组联合主席,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支持绿色转型。
二是共同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推动央行和监管机构间绿色金融合作。NGFS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以及墨西哥央行等八家央行和监管机构于2017年12月共同发起成立,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对宏观金融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旨在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动员资本进行绿色低碳投资,目前成员扩展至83家,已成为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研究合作的重要平台。
三是发起成立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reen Investment Principles, GIP)。2016年11月10日,第八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提出两国共同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市场发展,随后中英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2018年11月30日,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伦敦举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在会议期间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现有责任投资倡议基础上,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以提升投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作为一套鼓励投资企业自愿参加和签署的行为准则,该原则从战略、运营和创新三个层面制定了七条原则性倡议,包括公司治理、战略制定、项目管理、对外沟通以及绿色金融工具运用等,供参与“一带一路”投资的全球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纳和实施。
四是中国与欧盟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国际趋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与欧盟牵头研究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异同,拟在2021年推出中欧绿色金融共同标准。
(三)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阶段
从可持续金融在中国的实践以及国际合作来看,中国可持续金融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政策酝酿期(2007—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原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系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形成了绿色金融三大支柱产品的基本运行规则。
(2)生态建设期(2011—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13〕185号),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与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体系的建立,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的推进等,使绿色金融生态逐步形成。2014年5月8日,中国发行了首只绿色债券;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提出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14条建议”,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政策完善期(2015—2017年)。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对绿色金融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同时梳理了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随着这一文件的出台,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将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至绿色金融产品范围。
(4)国际合作期(2018年至今)。随着绿色金融转向可持续金融,中国积极参与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参与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和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联合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联合推进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工作。
同时,中国积极深化国内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一是不断完善可持续金融政策体系;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涉农绿色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绿色信托等产品逐渐成熟;三是建立绿色金融试验区,中国先后在六省的九个市(州、区)建立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在绿色金融政策架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已取得阶段性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