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实战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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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的会计处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需设置“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归集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项目开发完成时,将土地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通常是土地出让金加上相关税费,相关税费是指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属于征用耕地的还涉及耕地占用税。

土地获取后,会计处理工作量开始加大,要进行上下游的业务单位资金往来、发票开具以及有关融资工作的准备,公司内外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等有关会计工作也要陆续展开。

例4-12019年4月20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拍卖公告要求支付出让土地最低价的50%土地竞买保证金4 000万元。4月22日竞拍成功,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宗10亩土地,净地出让,出让金10 000万元。《拍卖确认书》规定,保证金4 000万元抵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金6 000万元于4月28日支付。5月7日,A公司缴纳该笔交易的契税和印花税,契税税率为4%。2020年1月3日,收到政府返还土地补贴款2 000万元。

(1)2019年4月20日支付竞拍保证金,依据土地储备部门开具的收据和银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2)2019年4月28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3)2019年5月7日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依据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4)2020年1月3日收到返还土地补贴款,依据收据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有些地区规定,收到的土地补贴可以冲减土地成本,其会计处理可以和地方土地增值税规定一致,即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019年12月31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实务问答第9项回答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通常计入开发成本。我们知道,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原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先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后转入开发成本。为统一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删除“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