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财务人员为普通员工时,公司可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仲裁及民事诉讼
在诸多案例中,轻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是普通的会计和出纳等财务工作人员,此时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先行向劳动纠纷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如认为仲裁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讨公司财务权益。
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在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理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往往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或仅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很小一部分,故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对于劳动者因个人能力的欠缺或轻微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选用上的过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以为用人单位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由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也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但对于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双方分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重大过失,不在用人单位的预料范围之内,理应由劳动者承担责任。对于上文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同,其本身的工资报酬收入和职权地位均远高于普通职工,其自身的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也会更多。这种义务形式与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一致。例如,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民终4752号【无锡市御景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阮菲菲、陈瑶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无锡中院只采取“一个普通员工尚应具备正常的辨别和防范意识”为衡量标准,界定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公司职工应当尽到的勤勉义务。一般劳动者的预防义务、谨慎义务标准往往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只有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时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