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实战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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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财务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应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一般员工。但是如何鉴别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而财务人员如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必须是财务上的负责人,或者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人员。但是这里财务上的负责人本身概念还是不明确,仍旧需要与普通的财务人员身份进行区分。

(一)财务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的不同

一般而言,财务上的负责人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当有相应的高管岗位、岗位对应的职权以及相应的待遇收入,甚至公司必须拥有能够符合高管岗位前提的公司人数规模。例如,对于诸多小规模公司而言,只有一个会计或出纳,财务负责人虽然负责财务工作,但并不具备成为公司高管的规模条件和职权条件。

此观点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民终3160号【石家庄市华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胡媛媛、郝志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得到印证,该院认为:“因被告人二人系会计、出纳,并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原告公司依据上述法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中都同时规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需要公司经理提请聘用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因而《公司法》中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作综合理解,在聘任程序上需要有特定的程序要求。一般而言,只有规模较大的公司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才属于财务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普通的会计、出纳和小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等都不属于此类人员。

在大多数大型企业中,公司章程也会明确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例如,在合肥市中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3022号【王宏翠、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合肥中院认为:“2015年9月21日案发时,涉案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财务负责人应为第三人,被告只是金诺科技公司的财务经理,未经董事会聘任,不是《公司法》所指的财务负责人。”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负责人相较于普通的财务人员而言,具有特殊的聘任程序和相应职权,其自身的收入报酬和聘任条件也不尽相同。

(二)财务负责人在未尽到勤勉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是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没有尽到该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应当尽到与其职务、经验、薪酬相称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转账时,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核实对方身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从职业风险的预防上,也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转账时以电话或面对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领导进行确认。如果轻信QQ、微信、钉钉或其他信息而轻易转账,自身的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便没有尽到位,应当承担自身失职使公司利益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不宜要求过高,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公司的日常财务指令下达方式、公司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毕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指向执行公司职务等专业性行为层面,应判断上述人员在自己的专业范畴内是否存在过错及重大过失,而不应包括能否识别网络诈骗。公司财务负责人并非网络诈骗识别专家,其在面对诈骗发生时,并不具有比通常人更多的经验和辨别能力,并且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未主动追求或放任网络诈骗的发生。此时,仅应考虑其在曾经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财务制度和了解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方式等,而不应将受骗完全认定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5551号【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何咏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如前所述,若公司董事长有真实微信指示公司财务负责人付款,此时公司财务负责人系正常履职行为,故本院认定,本案中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是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8号【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之所以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收到QQ信息时间为上班时间,涉及483000元的大额转账事项,被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采取措施对QQ信息及QQ号使用人进行核实而直接依照信息对陌生账户进行了转账,被告未尽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及善管义务,故被告对公司的欠款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两则案例可见,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谨慎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界定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内容和专业能力,并且结合公司财务规范和公司领导发布日常指令的方式。如果公司领导日常对付款和转账就是采用此种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指示,且通信工具诈骗时的外在形式没有发生改变的,也不能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给予过高的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