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实战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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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的特殊性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商企业不同的是,在开发产品建造期间收到的预收款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单位价值高,产生的税额大,本身各个阶段产生税种多,上下游单位发生往来关系多,涉税风险就高。

(3)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会计确认的收入有差异,视同销售的确认也不一致。

(4)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法规多、变化多。2016年营改增以来,陆续出台的增值税涉税文件非常多。

(5)相关税种征收标准各省差异大。比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一致,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征依据不一致,预缴清算二分法、三分法不一致,地下车位是否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支出是否计入扣除项目不一致,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一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时点不一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各省不一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