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矿山地质
4.1 一般规定
4.1.1 矿山设计人员应配合矿山前期的地质勘查工作,并应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1 应就矿点选择提出合理的建议。
2 应参与拟建矿床的地质资源储量及计算工业指标的制定。
3 应配合地质勘查单位,研究和熟悉矿床地质情况,提出勘查范围、勘查类型、勘查网度、储量级别、高级储量的分布等建议。
4 对于共生或伴生矿床,设计单位应提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建议。
5 应参加地质勘查设计的审查工作及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会议。
矿山设计人员应尽早介入矿山前期的地质勘查配合工作,通过现场调查研究和资料分析,从实际出发,提出矿床地质勘查的合理建议,并与地勘单位和业主交换意见。
1 在拟建厂址区域内,如果有多个可供选择的矿点,应坚持多矿点比选。本着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从技术、经济、环境、政策等方面综合研究比较,结合水泥工厂厂址选择确定理想的矿点。选择矿点,须依据相应的区域地质勘探报告,必要时应做一定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矿点选择应考虑矿山的远景储量。
2 矿床工业指标是计算资源量(储量)的技术经济参数,对于预查、普查阶段可采用现行的一般工业要求(参见《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3附录C),而详查、勘探阶段应采用矿床的具体工业指标。矿床具体工业指标制定要突出经济意义,不仅要考虑矿石质量、数量,还要考虑矿山工程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矿产品的供应情况等,结合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论证,并经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合理的工业指标。一般需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必要的地质基础资料、试算方案和对工业指标的初步意见,由设计部门根据原料与燃料的质量特性及水泥熟料品种确定配料方案,再经技术经济分析后提出推荐指标,报送投资方。为了节约土地,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以砂页岩、粉煤灰、煤矸石、泥沙等代替黏土作水泥原料。工业指标试算方案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勘探程度较高的主矿体或矿量集中地段。
3 地质勘查工作应本着由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的勘查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加深地质勘查工作的深度,充分研究区域地质、矿床成因,针对不同的勘查阶段提出合理的勘查要求,根据勘查工作的成果确定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和设计工作的要求。设计部门应在矿床地质构造查明程度、勘探工程控制程度、矿石性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研究程度、工程地质条件研究程度、环境地质研究程度等方面提出要求。
4 对于共生或伴生矿床,应在勘查主矿体的同时,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为矿山建设提供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基础资料。本着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延长矿山服务年限。设计部门在原料配料计算中应充分考虑不同资源的综合利用,但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质量波动、水分等对生产工艺的影响。
5 参加地质勘查设计的审查工作有助于矿山工程设计人员熟悉矿床地质情况,同时可结合矿床拟定开采方案优化地质工程的布置,使有限投入的地质工作取得最好的控制效果,这对于复杂矿床尤显重要。对于地质勘查报告中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欠缺的部分可尽早提出修改要求。
4.1.2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应经矿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
只有经过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矿床勘查报告才能够作为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未经审查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4.1.3 地质勘查程度应满足矿山不同设计阶段对矿床地质勘查工作的深度要求。
不同设计阶段对矿床地质勘查程度的要求不同。矿床详查阶段的成果,可作为编制矿山开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矿山项目申请报告等的依据。矿床勘探阶段的成果,可作为矿山编制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工程建设设计的依据。
4.1.4 矿山设计人员应根据矿床地质勘查资料,对矿石储量、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以及文字、图件资料等是否满足矿山生产与设计的需要作出评价。
矿山设计人员应重点理解矿床成因、区域地质、矿床地质及矿床构造等方面的情况,在矿石储量、质量控制、品级搭配、边坡稳定、防洪治水方案等方面,对工程设计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及对未来矿山生产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水文地质条件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分析报告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的控制程度。当控制程度不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的勘查要求。
4.1.5 矿山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供能够指导矿山中长期生产的地质圈矿设计说明书及图件。矿山初步设计应计算确定矿山资源设计利用率等。
矿山初步设计应对矿床开拓、开采、资源搭配等方面提出详细的具有生产指导意义的地质设计图件。地质设计图件可帮助矿山生产技术人员理解和科学管理矿山的生产活动,对于资源管理和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复杂矿山应考虑建立矿床计算机模型。矿山设计过程中,利用矿石储量与地质报告提交的地质储量有出入时,应详细交代两者差异所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矿山生产编制采剥进度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4.1.6 矿山矿产资源量(储量)应符合水泥工厂生产规模的需要,并应满足表4.1.6的规定。
表4.1.6 水泥工厂生产规模对应的矿产资源量(储量)
注:其他规模生产线可按上表插入计算。
为了保证水泥厂合理的服务年限,矿山规模应与水泥厂规模相适应,矿产资源量(储量)应满足低限要求。大中型水泥厂石灰质矿山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30年。当矿山矿产资源量(储量)不能满足30年的服务年限,且附近分布有远景储量的矿点时,初始矿山服务年限可适当减少,但累计服务年限仍宜满足30年的要求。硅铝质原料用量较少,当条件所限没有足够的当地资源,且外购资源有一定条件时,矿山的服务年限可以适当减少。
当石灰质矿山剩余矿产资源量(储量)不足10年时,企业应另找矿产资源,以接替现有石灰质矿山,并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时间,一般为3年~4年。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矿产部门注销矿产资源量(储量)。
4.1.7 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露天开采矿山涌水量的计算应包括地下涌水量和露天采矿场大气降水径流量、汇水面积、汇水量,且必须计算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露天采矿场暴雨径流量时,地表径流系数应采用当地实测资料,当条件不具备时,宜符合本规范条文中表9.3.4的规定。
4.1.8 当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工作。
当矿山地质构造复杂,存在断层、裂隙、岩溶发育,或地质报告未能查清矿床地质构造,或地质构造对矿山采矿场边坡稳定性、废石场安全性存在潜在威胁时,应补做专门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