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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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测量

3.2.1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测轴线方向,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2 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3 复测两标准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坑道、地道施工测量中的疏忽和错误,往往不易及时发现,因此要求重复测量和两次计算,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复核制度。

3.2.2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2 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3 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口部施工前需做好测量定位工作,选好各种控制点,如口部中心桩、口部水准基点、高程标志、控制中心桩和进洞中心线的基准点等。引测上述控制点,最好采用三角网测量法或口外导线引测定位,以确保测量精度。

3.2.3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少于3条,其间距不小于2m;

2 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小于2m;

3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每隔100m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