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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支付的投资收益
肥肥养生支付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借款协议》1.5亿元的债的融资成本;另一部分是对应《增资协议》0.5亿元的股的融资成本。前者比较简单,就是常规的“普通之债”,按债所得税规则进行处理即可,即肥肥养生每年支付的0.27(=1.5×18%)亿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着重分析后者的税务处理。
1.税前扣除吗
基金一号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将0.5亿元注入肥肥养生,这0.5亿元资金具备了“股”的形式,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基金一号收取18%的固定收益,并不承担肥肥养生任何经营风险,因此这0.5亿元又具备了“债”的实质。这种兼具股和债双重属性的“明股实债”,在企业所得税世界里,被称为混合性投资。混合性投资如果符合所得税“五指山”标准,可以按债所得税规则进行处理。根据肥肥养生与基金一号签订的《增资协议》内容,肥肥养生接受的混合性投资完全满足所得税“五指山”标准,因此可以将每年支出的0.09(=0.5×0.18%)亿元,在税前列支扣除。
2.需要发票吗
肥肥养生如果在税前扣除0.09亿元的支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呢?这取决于0.09亿元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基金一号收取固定利润,并不承担肥肥养生的经营风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肥肥养生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