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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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章实战思考

在为股权设计师提供培训时,我发现很多学员学习税政很吃力,究其原因是因为存在概念的混淆,所以始终无法掌握税法的语言体系,也就无法迈入税收的大门。本章有两组重要概念:第一组是纳税主体和负税主体;第二组是实质重于形式和形式重于实质。

1.纳税主体≠负税主体

纳税主体和负税主体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在大部分场景下,这两个概念是合二为一的,但也有个别场景,纳税主体并不是负税主体。在借鸡生蛋型股权合作中,就出现了纳税主体≠负税主体的情况,因此,合作双方需要特别注意,应事先在协议中对负税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清晰约定双方负担税款的分摊原则。

2.实质和形式发生冲突

在紫荆花园案例中,海南中建和海口城开合作的紫荆花园项目独立运营,且合作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其经济实质就是“虚拟的公司”,但在法律形式上却不具备“公司”的基本要件——工商注册。此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了冲突。在立法选择上,到底是实质重于形式,还是形式重于实质,就很考验立法者的智慧。目前的税法,区分了房地产行业和非房地产行业,对两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思路,但不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合作双方均应保持相同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