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
——苏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苏某经常邀约徐某春、饶某、王某、付某勇、李某、刘某东一起吃喝玩乐,苏某结账,徐某春、饶某、王某等人听命于苏某。为帮别人收“管理费”以谋取利益,或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苏某经常纠集徐某春、饶某、李某、刘某东等人在璧山区多次寻衅滋事,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2日,苏某与徐某春、饶某、付某勇喝完酒后在重庆市璧山区彩虹桥附近招停一辆出租车,曹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司机见苏某一行是4人遂拒载,苏某叫曹某下车遭拒绝。苏某先用手上的脉动瓶子打曹某头部,后叫饶某、付某勇、徐某春将曹某拉下车,徐某春、饶某、付某勇等人将曹某强行拉下车后共同对曹某进行殴打,致曹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公安机关调解,苏某等人一次性赔偿曹某2000元,曹某对苏某等人表示谅解。
2.2016年7月21日1时左右,被告人苏某邀约徐某春、饶某、李某喝酒后路过重庆市璧山区远林二街4号附2号麻将馆时,见杨某在打麻将,苏某叫杨某让位给他打两把,杨某让开上厕所,苏某坐上桌子打了两把。杨某回来后苏某让位,苏某以帮杨某打麻将赢了钱为由找杨某拿“跳水钱”但遭杨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苏某打了杨某一耳光,徐某春、饶某、李某随之围殴杨某,苏某拿出一把匕首捅了杨某的大腿两刀,造成杨某的左大腿被刺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后苏某因刺伤杨某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
3.2016年8、9月,苏某在鲁某全位于璧山区红宇大道龙湖鸭肠王背后开的一家“聚友茶楼”打牌时向徐某耀借钱,后苏某陆续偿还部分欠款。2016年11月30日下午,徐某耀向伍某华汇报账目情况,伍某华获悉苏某没有还清欠账,也没有继续在鲁某全经营的麻将馆内打牌,决定去找苏某麻烦。伍某华纠集潘某拓、凌某、徐某耀等人,电话邀约被告人苏某,苏某纠集徐某春、饶某、王某等人来到璧山红宇大道恒大建筑3单元2楼一私人麻将馆内找到伍某华。伍某华打了苏某头部一拳和一掌,后喊“打”并推了苏某,徐某春用屋内桌上玻璃啤酒扎杯殴打苏某,王某用自己的皮带殴打苏某,徐某耀、饶某等人对苏某拳打脚踢,致苏某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朋友调解,伍某华免除了苏某3万余元的债务并赔偿了苏某3000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苏某受人委托去收担保人甘某的10万元债务,并约定收到钱后可获得百分之三十的提成。苏某遂安排徐某春、饶某、王某、李某、刘某东去甘某的麻将馆收账,未果。第二天,徐某春、饶某、刘某东、李某继续去找甘某收账,未果。后徐某春、饶某、刘某东、李某排班,每班两人去麻将馆内守着要钱,守了三四天后,甘某仍然没有还钱,苏某打电话让徐某春去买一些晦气的东西摆在甘某麻将馆门口,徐某春、饶某、刘某东、李某买了几个花圈摆放在麻将馆门口,经他人报警后民警将徐某春、饶某、刘某东、李某带离现场。
5.2018年3月21日22时,陈某驾驶渝CAM××9轿车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温泉路口从后方撞上庞某松驾驶的渝AQC××8轿车,庞某松要求陈某陪几百元,陈某不愿意。因陈某闻到庞某松身上有酒气要报警,庞某松打电话给苏某来解决此事。被告人苏某到现场后对陈某拳打脚踢,并打电话叫刘某东将鱼竿刀拿到现场来。刘某东到现场将鱼竿刀交给苏某后,苏某将刀柄和刀刃拉开组装成一把长刀,并持刀朝陈某比划,被庞某松、刘某东拉开后持刀离开现场。经协商,苏某赔偿了陈某1950元。
6.2018年3月21日23时,被告人苏某持刀离开陈某等人交通事故现场后来到名门会KTV前台找KTV老板,前台人员张某志说老板不在,苏某用鱼竿刀砍了前台电脑显示屏,苏某质问张某志是谁将李某工作弄没了,张某志说不知道,然后苏某用鱼竿刀背砍张某志腰部,刀刃掉在了地上时,张某志趁苏某捡刀的时候朝二楼跑去,苏某捡起刀刃追砍张某志,并在二楼楼梯间处被KTV保安拦住。苏某又叫刘某东将另一把刀拿出来继续与KTV保安对峙,其间有KTV保安来劝说苏某,苏某用鱼竿刀在楼梯扶手上砍了两刀。苏某、刘某东到KTV一楼后,苏某继续持刀在大厅乱舞,随后又到222房间内持刀乱舞,恐吓包房内的顾客,被KTV工作人员劝离。
7.2018年3月25日23时,被告人苏某和徐某春、李某、刘某东等人到重庆市璧山区CBD欧西纳酒吧喝酒,其间,苏某跳上舞台强行抱住一名女性演艺人员跳舞,酒吧保安杜某上前招呼苏某,苏某打了杜某一耳光,并叫杜某滚开。酒吧的其他工作人员上来劝开苏某后,苏某对刘某东说杜某好像在骂他,刘某东走到杜某面前用手卡住杜某的脖子,并打了杜某一耳光,徐某春、李某等人上前殴打杜某并与杜某发生推搡,随即被酒吧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劝开。苏某等人离开时扬言要回去拿枪。之后苏某等人又到欧西纳酒吧旁边的谜屿KTV唱歌,因嫌开房等待时间过长,打了工作人员张某一耳光。因刘某东在打斗中受伤,苏某找欧西纳酒吧赔偿了刘某东2000元。
2018年9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1.苏某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行为恶劣;2.公诉机关未认定加重处罚情节,法院能否根据指控事实直接审判,如法院加重处罚,是否属于超指控范围审判。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还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苏某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第一,本案的分歧在于苏某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苏某有一次持匕首捅刺杨某、一次持鱼竿刀威胁陈某、一次持鱼竿刀砍张某志的行为,已构成三次持凶器寻衅滋事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苏某两次持鱼竿刀的行为间隔时间短,认定一次持续行为,但是两次持凶器寻衅滋事的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再加上苏某其他多次寻衅滋事的行为,也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第二,公诉机关对苏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但未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能否根据指控事实直接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在公诉机关指控了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加重处罚情节,法庭组织了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依法定罪量刑,不属于超指控范围审判的情况。
编写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