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述的心理行为规律
不得强迫供述犯罪事实的侦查讯问行为,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基础上产生的,自愿供述是获取合法犯罪证据的重要条件。这个“自愿”条件就是侦查讯问行为的目标选择,“自愿”条件的产生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基本规律,研究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规律,是获取该条件的重要途径。下面是对2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已经供述认罪的原因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述犯罪事实的原因
从上述的调查问卷结果可见,有10人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犯罪事实的选择,交代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是“犯罪证据已经被掌握,对抗已经失去意义”“无法隐瞒的事实只有交代”“涉案的其他人都说了,所以我也说了”“自己做的事早晚都会暴露,不如早说了好”。这里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述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因是犯罪事实已经暴露或者存在很大的暴露的可能性,嫌疑人选择了服从即供述犯罪事实,这是在证据面前嫌疑人选择供述犯罪事实的重要规律。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性的,特定的行为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一旦这种特定的行为不能达到特定的目的,其特定的行为就失去了行为的意义,行为人就会放弃此次的特定行为,选择其他的行为来完成对此目的性的追求。前面嫌疑人选择对抗的行为是为了隐瞒犯罪事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可是当他发现自己选择的对抗行为已经不能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时,就会选择其他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能够提供给嫌疑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只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选择对抗隐瞒犯罪事实,另一方面是选择服从供述犯罪事实,以此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益维护,当对抗隐瞒不能达到目的时,嫌疑人只能选择服从供述,从另一方面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这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暴露以后,选择供述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因。
第二是嫌疑人“为了能够得到从轻处罚”“能够取保候审早一点出去”“为了隐瞒其他的犯罪,说一部分留一部分”“感觉到说了比不说的好”。由此可见,嫌疑人的供述动机是来源于人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本性,是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的行为结果。从嫌疑人选择的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来看,一是对利益的确认。自愿供述能够获取利益,这个利益需要嫌疑人进行确认,通常在于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你说了以后对你有好处。”能不能获得好处需要嫌疑人的确认,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相信他自愿供述后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那么就是没有对利益的确认,自愿供述的行为就不会实现。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对利益进行了确认,才会产生自愿供述行为,也就是讯问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你说了以后对你有好处,”嫌疑人采信了,确认自己能够获取利益,那么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就会实现。所以自愿供述能够获取利益,是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确认的,不是讯问人员代他确认的。二是获取利益的方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是建立在自我保护的基础上的,获取利益的方向是自我。当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不能够保护自己的时候,自己选择的方法在当前已经被否定,就会发生获取利益方向的转变,这种获取利益的方向自然就会转移到讯问人员的身上,讯问人员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时候,嫌疑人就会选择顺应性的行为,以供述犯罪事实为代价,向讯问人员换取利益,于此,自愿供述行为才会产生。如犯罪嫌疑人在准备进行利益方向转变之前,总要问讯问人员:“我说了以后能不能给我办取保候审?”这就是利益方向准备转变的表现。三是利益的性质。从本质上来看,讯问人员不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客观存在的利益,因为讯问人员没有权力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利益。如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只要你说了,我就会放你回家,不判你刑。”这可以吗?不可以!因为讯问人员没有这个权力。侦查人员的职责只是对犯罪事实负责任,没有处理的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呢?是空间的、心理上的利益,不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再有就是利益的空间关系问题,侦查讯问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创建的是眼前的利益,而不是长远的利益,眼前的利益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立刻供述动机,而长远的利益需要犯罪嫌疑人对长远问题的理性思考,这不仅需要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思考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产生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认识是不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的,上述的调查问卷中就有7人是因为“办案部门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是因为自己误认为犯罪的证据已经暴露才交代的”,这是因为嫌疑人产生了犯罪证据已经暴露的错觉而产生供述动机,而在实地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一般是没有掌握大量的犯罪证据的,如果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那么讯问犯罪嫌疑人就多此一举了,因为有了证据就可以直接交付审判了,何须再讯问呢?嫌疑人供述动机的产生很多时候是在错觉条件下产生的,这是嫌疑人在被讯问活动中心理行为的基本属性。在上述问卷调查中有16人选择供述的原因是“为了早一天离开这个地方(讯问室),说了算了”,这是嫌疑人选择了眼前利益,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些讯问人员并不知道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他告诉犯罪嫌疑人:“你要想想以后,你说了以后会怎么样……”讯问人员把他拉到了以后的长远利益上,以后的结果犯罪嫌疑人是要被判刑的,既然要被判刑为什么我还要向你交代呢?这就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理性思维能力,想到长远利益他必然就会产生对惩罚结果的焦虑,就会使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趋向,导致对抗行为的强化。帮助犯罪嫌疑人创建眼前的利益、眼前的处境、眼前的好处,封闭长远利益的思维通道,控制犯罪嫌疑人往长远利益上思维,远离被惩罚结果的焦虑,犯罪嫌疑人在选择眼前利益后,能够产生顺应行为。
第三是“自己做的事早晚都会暴露,不如早说了好”“无法隐瞒的事实只有交代”“涉案的其他人都说了,所以我也说了”。嫌疑人之所以选择供述,是因为嫌疑人赖以对抗的“条件”丧失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供述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是由抗审的对抗条件所决定的,对抗条件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同时也是制约和影响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有条件对抗,犯罪嫌疑人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基础上的,在犯罪证据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前提下产生的对抗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基础。如果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或已被司法机关查清,自己即使不如实供述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在无法逃避损失后果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就失去了意义,就会自然地放弃对抗选择自愿供述。
第四是因为:“为了感谢办案人员的帮助”“自己做的事情总是要负责的”“感觉到说了比不说的要好”“当时感觉到有一种压力,不说不行”“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就一冲动交代了”。嫌疑人对上述供述原因的选择,是在一定的心理基础上和意识条件下产生的,归结起来是“人格”上的原因,人格倾向决定了人的行为取向,行为的结果是在人格倾向的心理支点下产生的。首先从“为了感谢办案人员的帮助”而选择的供述行为来看,虽然说实现供述行为是为了“感谢”,但实际上是自我悔罪的表现,是在讯问人员的帮助下产生的悔罪表现。嫌疑人为什么在被讯问之前没有悔罪,而是经过讯问以后才产生悔罪?这是因为嫌疑人的“情势”比较高,我们把“情势”称为情感交流的顺应程度。当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讯问室这个特殊的空间里进行交流的时候,讯问人员的行为使嫌疑人的情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产生了情感的顺应和信任感,建立了情感的依赖关系,同时作为个体的嫌疑人处在被讯问的空间里,是孤立无援的,对外援的求助是嫌疑人的心理需要,在嫌疑人与讯问人员进行交流的时候,发现讯问人员是关心自己的,不会给自己带来伤害,产生了信任感,转变了自我情感的依赖,在求助的心理需要和感恩的心理驱使下实现了供述行为。通常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是不会轻易向外人诉说的,只有对亲近的家人和可以信赖的人才会倾吐,因为自己信赖的人不会给自己带来伤害。同时倾吐自己的隐私也是一种心理求助,希望被倾吐的对象能够给自己带来帮助,而不是伤害。这是在讯问活动中嫌疑人与讯问人员建立了情感的依赖关系,嫌疑人才能够供述犯罪事实的原因。其次从“自己做的事情总是要负责的”行为特点来看,这里体现出人格的认识水平,职务犯罪嫌疑人来自国家公务员的队伍,有许多是国家的高级干部,人格、人品、道德水平和修养都是比较高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会以自己的道德水准来衡量评价,自己做了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坏事,内疚、悔恨会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接受由此带来的惩罚是自我解脱,这是犯罪嫌疑人选择“自己做的事情总是要负责的”供述犯罪事实的根本原因。再次从“感觉到说了比不说的要好”产生的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来看,嫌疑人感知“自己做的事情也是客观存在的,归根结底都是要有了断的,到任何时候都是要说的,现在不说以后还是要说的,迟说不如早说,对自己也是一个交代”。“感觉到说了比不说的要好”不仅是悔罪,同时也是寻求谅解和从宽处罚的心理需要,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权衡利弊,如果不说心理压力太大,说了以后是自己的悔罪表现,满足了寻求谅解和从宽处罚的心理需要。复次从“当时感觉到有一种压力,不说不行”产生的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来看,嫌疑人是在有心理压力的条件下产生的供述犯罪事实行为。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犯罪的心理记忆,在外来相关信息的刺激和控制下,引发的恐惧和焦虑,导致心理压力的产生。第二个方面是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谎言被揭露,诱发的心理焦虑和羞愧产生的心理压力。第三个方面是讯问的空间与自己犯罪结果即将受到的惩罚导致心理压力的产生。这种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的程度,需要通过释放才能得到减弱,释放的基本途径就是放弃对抗,选择顺应的供述,嫌疑人的这种从被心理强制到心理压力的释放的供述行为,已经呈现出一种供述规律。在讯问方法上嫌疑人被心理强制以后选择了供述行为,目前国内外将此种方法称为“心理强制”方法,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也成为重要的讯问规律。最后从“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就一冲动交代了”产生的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来看,嫌疑人的这种“冲动”行为,是行为系统不理智的表现。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冲动行为,是在强烈的情感冲突下,理性控制非常薄弱的一种心理现象。引起这种冲动行为的原因是,嫌疑人在特定的被讯问的环境下,其情感需要得不到立刻满足,情绪的发展受阻,导致强大的心理压力产生,这种心理压力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瞬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继而出现了异常的情绪激动而产生的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这里犯罪嫌疑人的“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就一冲动交代了”,其冲动供述产生的原因是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心理行为,受到来自讯问人员的“心理强制”,其隐瞒犯罪事实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情绪的发展受阻,导致强大的心理压力产生,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出现心理失衡而产生的供述冲动行为。从认识的角度上来看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冲动是与生俱来的,是蕴藏在人类基因中的财富,在最原始、最深层的本能和冲动的刺激下,人类才能使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冲动是负面的,其行为带来不好的结果被称为冲动。当冲动的行为带来了好的结果时,人们便不再称之为冲动,取而代之的是赞扬的说法,比如“反应迅速”“当机立断”等。嫌疑人的冲动供述就是在心理强制下行为转换的结果。这种冲动供述行为是由人格倾向的基本属性来决定的,什么样的人格倾向就会反映出什么样的行为结果,有的嫌疑人的冲动向激情对抗方面转换,而有的冲动向供述方面转换。
上述五种情况中犯罪事实的供述,是由“人格基本属性”对客观现实反应与付诸行为的基本态度和认识所决定的。例如,一些国家的高级干部因自己的一念之差收受贿赂,构成了犯罪,当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他能很快地产生人格意识的自我评价,在悔罪冲动的动力支配下,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抵赖。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铁的事实面前还抵赖不认账,耍无赖。表现出了在人格上的差异、思想觉悟的高低,这里的思想觉悟就是“超我”的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如果犯罪嫌疑人“超我”的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强烈,其犯罪的行为记忆被外来的信息激活以后,就会产生强大的心理焦虑的压力,为了缓解、释放这种压力,就会选择供述。可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倾向是“自我”的认识特征,其社会道德规范意识就比较弱,很难产生悔过的心理焦虑的压力,对抗讯问、隐瞒犯罪事实,是其主导行为方向。只有改变嫌疑人“自我”的人格倾向,帮助嫌疑人从“自我”的人格倾向向“超我”的人格倾向转移,就可实现自愿供述的目的。因为生活在统一的社会空间里,每一个人都有“本我”“自我”“超我”的人格特征,只是在特殊的讯问环境的空间里,产生的认识反应不同,有的“超我”的意识比较强,有的“超我”的意识比较弱,这是个体的认识经验对空间的反应而造成的。讯问人员如果能够把握、改变适应“超我”人格的空间,就能转变犯罪嫌疑人冲动的对抗行为。因此,讯问人员必须注意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属性差异,使其人格特征达到正常的人格状态,满足于讯问所需要的人格特征,冲动对抗才能转换成为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