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拒供隐瞒的心理行为解析
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总是以拒供的方式来对抗讯问,对抗隐瞒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基本的行为表现,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心理动机来源于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感知,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瞒动机,具备隐瞒犯罪事实动机的同时,还应当具备对抗拒供的心理条件,就是犯罪事实暴露的程度的感知,嫌疑人心理的自我感知犯罪事实暴露的程度越大,对抗拒供心理动力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暴露程度的感知,来源于讯问人员掌握犯罪事实的信息反馈,如果讯问人员没有拿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相关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成为必然,这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对抗侦查讯问的重要特点。讯问人员在没有掌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嫌疑人的拒供是正常的也是普遍存在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是有条件的,让犯罪嫌疑人无条件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是不现实的。在讯问的实践中只要能够满足嫌疑人的供述条件,嫌疑人自然就会选择供述。如何满足嫌疑人的供述条件,需要根据嫌疑人的个体情况、案件的特点、存在的条件和一系列的涉案关系来分析拒供的原因、特点,从中找出嫌疑人的供述规律,选择相对应的讯问方法。
嫌疑人拒供的主要原因是供述犯罪事实的心理障碍,犯罪嫌疑人从接受侦查讯问开始,总是以对抗的方式出现,不愿供述犯罪事实,这是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讯问的基本行为规律。在大量的侦查实践中,除少数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外,在讯问的一开始,大多数人都不愿意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供述的心理障碍。供述的心理障碍,是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其主要表现是人格特质情景(认识、情感、情绪、意志等因素)的心理活动过程中,不利于其形成供述动机的心理因素。这种供述障碍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观的,即人格特征的判断、认识、情感、情绪、意志、记忆、需要、信念、能力、气质、动机等,是供述障碍形成的主导因素。另一方面是客观的,即客观情景对认识主体的影响,产生的阻碍供述动机的因素。首先是讯问的空间环境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产生的心理焦虑,导致本能的防卫行为的出现。其次是讯问人员的态势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强化了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心理,导致了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最后是法律的惩罚性,犯罪嫌疑人怕承担法律责任、怕受到惩罚,而导致嫌疑人供述障碍的出现。根据对2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问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原因及供述心理障碍
续表
根据对2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问的情况调查,有15人及以上的供述心理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恐惧心理、担心受到刑罚处罚”“名誉影响、爱面子担心外界的舆论”“亲情关系、担心对家人的影响和家人的责备”“心存侥幸能够蒙混过关”“前途、事业、家庭的毁灭”“自我保护的本能和谎言的习惯”“自己的犯罪证据还没被司法机关掌握”。调查的结果表明:“恐惧心理、担心受到刑罚处罚”是自身安全受到的威胁,产生的原因是安全感的需要,对抗的行为反应是对自我安全的维护;“名誉影响、爱面子,担心外界的舆论”是嫌疑人自尊心的需要,对抗行为是对自尊心的维护;“亲情关系、担心对家人的影响和家人的责备”是亲情和归属感的需要激发的对抗的内驱动力;“心存侥幸能够蒙混过关”是趋利避害的人格本性产生的内驱动力;“前途、事业、家庭的毁灭”的心理认识,是嫌疑人对利益维护的本能行为反应;“自我保护的本能和谎言的习惯”这种认识行为的本身就符合人的基本行为规则,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其行为的目的和意义都是围绕“趋利避害”这个基本原则展开的;“自己的犯罪证据还没被司法机关掌握”是因为自己还有退路,具备维护自己利益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就会选择对抗,自己的犯罪证据没有暴露,说明还有对抗的条件,这是供述心理障碍的基本诱因。归结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原因及供述心理障碍,占主导地位的是趋利避害的安全需要和人格结构中的主体倾向,如“名誉影响、爱面子,担心外界的舆论”是嫌疑人自尊心的需要,对抗行为是对自尊心的维护。除此之外,还有嫌疑人对客观存在的心理认识,即犯罪事实是否暴露以及犯罪事实暴露的程度,直接导致供述的心理障碍的产生,暴露的程度越大,对抗的心理障碍就越小,反之对抗的心理障碍就越大,这是客观的对抗条件导致的对抗心理障碍。
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供述心理障碍,在讯问中的需要特征表现为复合的需要结构,集中起来就直接转换出对抗讯问的心理支点,表现出对抗讯问的行为。心理支点是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心理依据,犯罪嫌疑人从不愿供述犯罪事实到供述认罪即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是心理支点的转化过程,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心理过程表明,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重要原因来自复杂的心理认识,根本的原因是利益关系和人格特征。
嫌疑人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平衡。从利益的概念上来看,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根据利益的分类,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在刑事犯罪的侦查活动中,刑事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就是围绕着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这三种而展开的,犯罪的惩罚性告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将由此带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损失。这是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重要心理依据,这种心理依据的来源是“社会交换理论”下的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即“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的认识在于对自己有利的就会表现出积极的行为,对自己不利的就会表现出对抗的行为。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就意味着将会受到惩罚,利益将会受到损失。所以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这种后果的时候,就会选择不愿供述犯罪事实、不供述犯罪事实。与此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向司法机关供述不仅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还会得到奖励,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选择对抗了。犯罪嫌疑人是理性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嫌疑人的任何决定,都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任何人都有着趋利避害的本能。我们每一个人,在作出某种行为的决定前,都会在内心考虑并权衡该行为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若自己的判断为“是”,则会选择去实施该行为,反之则会选择不去实施该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讯问的过程中,选择的拒供行为是一个理性选择决定自己行为的过程。在侦查讯问起始阶段,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将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随之而来的各种后果看得比较重,因为该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而失去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没收财产而失去自己原有的财产;失去现有的优越的工作机会;失去现有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名誉;失去自己的亲情、友情;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在侦查讯问开始时就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利益关系的认知,还可分为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这种长远的利益关系是行为的最终结果,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刑法的处罚,犯罪嫌疑人一开始不愿供述犯罪事实,原因就在于担心这种长远利益的丧失。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对的眼前利益的障碍,就是当前被讯问所带来的心理焦虑和心理压力。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这种心理焦虑和心理压力,就会选择放弃对抗而获取眼前利益。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选择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积极地对抗。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眼前的困境,为了当前利益就可能选择顺应服从供述犯罪事实。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还表现为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对自己、对家庭、对自己的生活圈所带来的伤害以及利益的损失,是整体的利益关系损失。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局部利益或者给家庭某个成员带来的伤害,是局部利益关系损失。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这两种利益关系经常会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可是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局部利益就会放弃整体利益。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仍然坚持积极地对抗,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得知自己的女儿再有两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可是因为自己的犯罪,导致了女儿无心读书,面临无法参加高考的情况,这对女儿的一生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选择了积极地配合,努力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尽快地走出看守所,让其女儿能够顺利参加高考。这种局部的利益使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整体的利益对抗即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还区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是为了维护非法的利益关系,即掩盖犯罪行为达到对自己非法利益的维护。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产生了悔过的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合法利益的维护,这种认识过程,就是非法利益关系向合法利益关系转化的过程。
在讯问的过程中,嫌疑人获取利益的来源,直接影响嫌疑人能否供述犯罪事实。获取利益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个是因自我利益的保护而获取的利益;另一个是通过讯问人员而获取的利益。在犯罪嫌疑人的对抗阶段,嫌疑人是把获取利益的来源方向放在自己的身上即自己保护自己,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获取利益。这种心理行为的结果表现就是对抗,通过自己的对抗来获取利益。如果获取利益的方向被转移,嫌疑人不是要在自己的身上获取利益,而是向讯问人员获取利益,其行为表现为如实供述,争取被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获取利益的方向没有发生变化,没有转移到讯问人员的身上,那么犯罪嫌疑人是不会供述犯罪事实的。根据上述对20名受审嫌疑人的调查,有6人供述犯罪事实的心理障碍是讯问人员的态度粗暴伤及了自尊心而导致的,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讯问人员的态度粗暴伤及了自尊心而导致的利益方向不能发生转移。
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的得失。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由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所决定的。侦查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很少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弗雷德·英博说:“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讯问的触动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的不切实际。”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斯也说:“希望每个人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残忍的至少是不人道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具备自我保护的条件下,是不能轻易放弃自己对利益的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讯问人员的接触,就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存在自我保护的条件,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能告诉他,“无论是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都要进行对抗”,这是犯罪嫌疑人很少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重要原因。
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是决定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行为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同时也是制约和影响不愿供述犯罪事实行为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有条件不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才会选择不供述,如果没有了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而供述犯罪事实。如同儿童与中青年进行武力对抗,显然儿童没有与中青年进行武力对抗的条件,失去了武力对抗条件只能选择放弃。由此,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是在有条件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果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查清,自己即使不如实供述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在无法逃避损失后果的情况下,就失去了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就失去了意义,自然就会放弃对抗。对抗“条件”的认知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方向。在很多时候侦查讯问人员手里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交代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证明自己犯罪还要依赖于自己的供述,自己还有条件不供述犯罪事实,那么犯罪嫌疑人能够选择供述犯罪事实吗?显然是不会的。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有条件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放弃对抗呢?这是由犯罪嫌疑人对“条件”认知的程度决定的,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的态势以及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或者犯罪信息,认知的结果是不供述犯罪事实条件的丧失,这实际上是对“条件”认知的错觉造成的,是误以为“条件”的丧失。这正是讯问人员在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犯罪事实的重要原因。
“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的把握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对犯罪事实暴露程度的把握,实际上就是对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的认知。全部犯罪事实的暴露与部分犯罪事实的暴露,整个犯罪事实的暴露与个别犯罪事实的暴露,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全部供述还是部分供述的重要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是全部犯罪事实的暴露,那么就有可能选择全部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是部分犯罪事实的暴露,那么他就不可能选择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而会选择暴露多少就供述多少,这是由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的。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如何组织“对抗条件”的认知?是全部的“对抗条件”的丧失,还是部分的“对抗条件”的丧失,是由讯问的目的所决定的。侦查犯罪指向的是全部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局部的犯罪行为,所以讯问人员在组织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影响时,是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对全部的犯罪事实已暴露的认知,避免犯罪嫌疑人产生对局部的犯罪事实已暴露的认知。如果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的是局部的犯罪事实的认知,那么犯罪嫌疑人只能供述局部的犯罪事实,从而掩盖了其他的犯罪事实。所以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对抗条件的丧失,是整体的还是个体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碍的形成,产生于多层次的复合条件和基础,其中犯罪行为的记忆是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基础层面。首先,侦查讯问是在讯问者预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个前提的产生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忆,没有犯罪记忆就不存在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社会的否定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由此才会引起不愿供述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的行为记忆,那就不存在对犯罪行为的隐瞒和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依赖于犯罪的行为记忆,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那些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因素和犯罪事实暴露的可能性,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犯罪行为的记忆是犯罪嫌疑人自我确认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从这里开始的。在讯问的空间里,对犯罪行为的记忆是模拟产生、再现的,讯问人员对犯罪行为的模拟程度,对嫌疑人的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的认知有着重要影响。讯问人员模拟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记忆相吻合,犯罪嫌疑人的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就会自动丧失,反之就会被强化。其次,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反映,犯罪的行为记忆在讯问人员外来的信息刺激下被激活,自然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反映出来(这是形体语言研究的结果)。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基本方法就是“谎言”,这种“谎言”在外来的信息刺激下,总会通过说谎者的外部形体反映出来,告诉别人自己在说谎。另外,说谎者引发的心理焦虑促成了自我不愿供述犯罪事实条件的降低和削弱,由此犯罪的行为记忆是隐瞒犯罪事实的天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