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案关系的来源与选择
涉案关系与案件的核心主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涉案问题。涉案关系是案件核心主题引发出来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牵连关系,是案件的核心行为牵涉连带出来的行为关联,与案件的核心行为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很多时候是实施犯罪的必然行为和过程。例如,杀人案件的核心行为是实施了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是杀人需要动机、时间、空间;需要杀人的条件,如凶器、物品和行为;杀人之后留下的杀人现场,这些都是涉案关系,与杀人的行为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它本身并不是杀人行为,是外延与核心的关系。但是这种涉案关系能够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核心问题。杀人案件的凶器是犯罪嫌疑人的,凶器上有嫌疑人的指纹,嫌疑人穿的衣服有被害人的血迹,杀人现场有嫌疑人的足迹,有目击证人的指控,这些关系都指向嫌疑人,其杀人行为得到证实,嫌疑人无法否定这些关系的存在,犯罪行为被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并不担心行为的核心问题,而是担心这些能够证明其行为的涉案关系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总是要千方百计地隐瞒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难度最大的是隐瞒涉案关系,作为犯罪的核心行为因为其隐蔽性比较强,嫌疑人的退路比较大,同时涉案行为的核心问题是需要一系列的涉案关系来证明才能还原案件的事实。例如,杀人案件侦查讯问人员问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杀人?”回答:“我没有杀人。”问:“你没有杀人那个人为什么死掉了?”回答:“你说我杀人了你有什么证据?”如果没有涉案关系的证明存在,那么死掉的人就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无法与任何一个凶手联系起来。因为犯罪的核心问题需要涉案关系的证实才能被认定,这就是涉案关系的证明作用,犯罪案件离开了证据,就不能证明犯罪,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极力隐瞒涉案关系的重要原因。作为讯问活动,为了有效地证明犯罪,也总是从涉案关系入手,达到对涉案行为的证明。
证明涉案行为、寻找涉案关系是讯问活动的主要行为所在,涉案关系的来源将在讯问活动中产生重要的意义。讯问活动中如何寻找涉案关系?
一、捕捉内在的犯罪行为记忆
内在的犯罪行为记忆即涉案的心理行为关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留在心灵深处的涉案关系便是犯罪的心理记忆,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犯罪的心理记忆,这种心理记忆便是犯罪的心理痕迹,除理性的感知外经常会出现非理性的感知反应,尤其是在相关联的信息刺激下能够作出强烈的犯罪记忆反应,如下意识的微表情反应或者下意识的肢体行为反应;在接受讯问时的“口误”;涉案行为与恶果的心理矛盾冲突,出现的语用行为矛盾。这些都是内在的犯罪行为记忆引发的涉案关系反应,出现的违反正常人的行为逻辑关系,语用行为矛盾便是讯问人员提取涉案关系的重要来源。例如,丈夫杀害了妻子,进行分尸掩埋,案发后其分解掩埋的尸体被无意中挖出,公安机关查明了死者的真实身份之后,讯问死者的丈夫:“最后一次与妻子见面是什么时间?”死者的丈夫回答:“十天以前。”除此之外没有再多的反应,按照常理妻子失踪了十多天,而且公安机关又找上门来,应当询问公安机关“妻子到底出什么事了”,然而死者的丈夫并没有问这些,原因是他知道妻子去哪里了,不需要再问,这就是犯罪的记忆关系反应。公安机关通过这种反常的行为表现,直接就其违反常规的矛盾表现进行追问,死者的丈夫不得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再如,犯罪行为记忆的“口误”反应,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一起职务犯罪的贿赂案件时,侦查讯问人员问嫌疑人经手招投标工程的有关事宜,犯罪嫌疑人忽然冒出来“我跟他有礼尚往来”。侦查讯问人员并没有问及其与投标人的关系,出现这种口误的原因是自己收取了投标人数万元的贿赂,是受贿人的记忆反应。侦查讯问人员抓住这一“口误”追讯,最终嫌疑人道出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内在的犯罪行为记忆所呈现出来的矛盾行为,就是讯问人员捕捉的涉案关系的来源。
二、外在条件的时空关系
时空分析的方法即从涉案的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入手,联系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综合分析最有可能的是什么,从而找出涉案关系的一种分析方法。
任何一种犯罪都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空间,犯罪嫌疑人一旦作案,所涉及的时间、地点和空间就是特定的,就不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形成了稳定的涉案关系,于此嫌疑人总要千方百计地隐瞒和回避这种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是犯罪行为中不同的联系“点”,通过行为中各个“点”的连接,能够有效地牵连和证明涉案的核心问题,侦查讯问就是要紧紧抓住这些涉案关系的“点”突破全案。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够成功,就在于准确地分析与把握涉案的特定空间与特定时间的关系,以此确定涉案的牵连关系,推研和牵连案件的核心问题。例如,某一受贿犯罪案件,通过技术侦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经常一个人在晚上拎着一个包去某小区的一处住宅,出来后是空着手,而该住宅是长期无人居住的空房。根据这样的行为特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在存放赃款和赃物,讯问时以此作为涉案关系对其展开追讯。
……
问:“你经常去某小区的某号房间,该不会是去走亲戚的吧!”
答:“我没有去过那个地方。”
问:“你需要看监控录像吗!”
答:……
问:“你不止一次去那栋楼,干什么去了?”
答:“我是去找一个朋友的。”
问:“哪位朋友?你去的那个房间根本就没有人住!”
答:……
最后嫌疑人不得不交代转移赃款赃物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离不开环境,犯罪行为的环境也是犯罪嫌疑人回避不了的客观存在,无论如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往往会受到环境条件的限制和制约,特定的环境条件就决定了这些犯罪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总是以谎言来掩盖犯罪事实,无论是什么样的谎言都必定与客观的事实、客观的空间、客观的时间、客观的环境不相符合,必然有这样和那样的漏洞和矛盾出现。我们只要把这些矛盾的谎言放到客观实际和客观环境中去检验,就能够有效地发现谎言。
三、与人的涉案行为关系
犯罪行为在很多时候离不开与人的关系,有甚者是直接与人发生关系,也有的是间接与人发生关系,人与人的行为接触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成为特定关系。一个人作案就可能有被害人、目击证人、案件的关联人等,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人员就更多。这些人能够有效地牵连出犯罪的行为关系。例如,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为了报复被害人,在准备杀人工具的时候,没有从自己的家里拿杀人工具,而是到市场的肉铺偷了一把杀猪刀,肉铺老板证明嫌疑人在该肉铺买完了肉,自己的杀猪刀就不见了,在丢失杀猪刀的那个时间段,只有嫌疑人来买过肉,无疑是嫌疑人偷走了自己的杀猪刀。讯问开始时侦查讯问人员直接提出了肉铺老板这样一个涉案关系:“你经常去肉铺买肉,肉铺老板认识你,肉铺老板还指控你偷了他一把杀猪刀!”犯罪嫌疑人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策划得如此周密的行为,被肉铺老板牵连了出来。
与人的关系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有许多的犯罪行为就是直接与人发生关系,有密切的牵连性和证明性,这些涉案的关系人中有朋友、同事、家人、证人、被害人、同案人、陌生人、仇人、利害关系人、领导、公众等。从这些人的身上找到涉案关系,其特点首先是嫌疑人与这些人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这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呈现出案件的犯罪行为;其次是嫌疑人与这些人存在涉案的客观信息,如目击证人、关键行为证人、其他的特定人;最后是嫌疑人与这些人存在涉案关系的不可选择性,这些涉案关系的人的存在是不以嫌疑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犯罪的特定行为出现的特定的关系,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犯罪案件的核心,为侦查讯问活动以关系追核心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与物的涉案关系
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与物的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作案时留下的作案现场、作案的遗留物、作案时需要的工具、作案时的痕迹、作案前的物的准备和来源、作案后的赃款赃物的去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都将成为犯罪后的涉案关系,这些物的客观存在无疑对还原犯罪的行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而作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极力要摆脱和隐瞒的危险对象。因为这些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能够直接导致犯罪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对犯罪行为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首先关注的就是涉案物的提取,因为它是破案还原犯罪事实的导火索,能够有效地引爆犯罪的核心问题。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侦查人员从银行提取了某领导的巨额存款,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又不能说明合理的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然就成立了。同时嫌疑人的巨额存款不能说明来源又预设着受贿犯罪问题,巨额存款与贿赂犯罪存在密切的关系,类似案件很多时候都是讯问人员通过巨额存款让嫌疑人交代贿赂犯罪的来源,因为巨额存款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其职务行为自然就会牵连出巨额存款与受贿犯罪的涉案关系。
不同的案件牵涉的物的特点也是不同的,贿赂犯罪案件牵涉的物有赃款和赃物;杀人案件有杀人的工具凶器;交通肇事案件有车辆撞击的痕迹;强奸案件有暴力的痕迹和精液等。这些涉案关系物在侦查时被提取,就能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作为涉案的切入点,追查出案件的全部事实。
五、与案件事实的涉案关系
案件事实是与案件有牵连关系的客观存在,是案件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证明犯罪行为的依据和存在。例如,盗窃案件,某小区的某个单元在特定的时间,被盗贼入室盗窃,而监控录像显示在那个时间段只有李某进入过该小区的那个单元,并且是空手而入,身背背包而出,李某出来时所背的背包也是失主家的背包,李某到案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关系是一种证明的关系,从犯罪的行为关系来看可分为直接的关系和间接的关系。直接的关系是能够直接说明因果行为存在的事件,不需要再经过中间的环节就有直接的指向性。例如,某法院的法官徇私舞弊枉法判决案件,侦查人员提取了该案的审判卷宗,卷宗材料明确地反映出该法官枉法判决的行为事实,在案件的事实面前该法官无从抵赖。而间接的关系是指需要经过中间环节,才能够说明因果行为存在的事件,间接的关系就其行为而言需要经过铺垫和过渡的过程,也是两个点之间需要一个连接的桥梁才能够形成的相互关系。例如,贿赂犯罪案件,行贿人为了贿赂受贿人并不直接将钱送给受贿人,而是找了几个人邀请受贿人打麻将,通过赌博的方式把行贿的钱故意输给受贿人,这种通过赌博的方式把行贿的钱故意输给受贿人的案件事实上就是涉案关系,赌博行为输钱是行贿的手段也是行贿受贿的间接关系。在这起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的核心问题是行贿和受贿,其行为是通过打麻将赌博故意输钱的方式,达到行贿和受贿犯罪的目的。这里的案件事实也是行为事实,行贿人出钱,中间人陪打麻将送钱,受贿人收钱,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行为的涉案关系,这些涉案关系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对于挖掘犯罪的核心主题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