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步讯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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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抗审心理的介入

心理支点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依据,犯罪嫌疑人从对抗审讯到供述认罪的过程,是心理支点的转化过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心理过程表明,对抗审讯拒不供述的重要原因来自:利益关系、对抗条件和人格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三大心理支点被置换以后,讯问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重新建立起了供述认罪的心理支点,便完成了审讯任务。

对抗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平衡。从概念上来看,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根据利益的分类,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之分。在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中,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抗审行为,就是围绕着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而展开的,犯罪的惩罚性告诉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将由此带来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损失。这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重要心理依据,这种心理依据的来源是“社会交换理论”下人的基本行为规则,即“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的认识在于对自己有利的就会积极地行为,对自己不利的就会表现出对抗行为。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意味着将会受到惩罚、利益将会受到损失。所以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这种后果时,就会选择对抗。与此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向司法机关供述不仅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还会得到奖励,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选择抗审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是理性的,任何决定都是他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任何人都有着趋利避害的本能。我们每一个人,在作出某种行为的决定之前,都会在内心考虑并权衡该行为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若自己的判断为“是”,则会选择去实施该行为,反之则会选择不去实施该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讯问的过程中,选择的抗审行为有一个理性选择决定自己行为的过程。在侦查讯问起始阶段,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将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随之而来的各种后果看得比较重,因为该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而失去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没收财产而失去自己原有的财产;失去现有的优越的工作机会;失去现有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名誉;失去自己的亲情、友情;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在侦查讯问开始时就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选择抗审的,可是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又总是从开始的“抗审”,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放弃了对抗,选择了供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难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供述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吗?显然不是!从犯罪嫌疑人抗审的行为表现来看:犯罪嫌疑人首先是选择拒供而保持沉默,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继而进行了假供即以欺骗撒谎来应付审讯人员的提问。其次是经过实质性的对抗,利益关系发生了部分变化,犯罪嫌疑人选择交代了其中的一点或者一部分犯罪事实。最后是利益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犯罪嫌疑人经过权衡利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比对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选择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对抗的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之后,发生的利益关系的变化,继而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即讯问活动的最高境界:犯罪嫌疑人明知供述以后对自己不利,还仍然选择供述。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利益关系的认知,还可分为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这种长远的利益关系是行为的最终结果,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刑法的处罚,犯罪嫌疑人一开始的对抗,原因就在于担心这种长远利益的丧失。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对的眼前利益的障碍,就是当前被讯问所带来的心理焦虑和心理压力。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这种心理焦虑和心理压力,就会选择放弃对抗而获取眼前利益。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选择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积极地对抗。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眼前的困境,为了当前利益就可能选择顺应服从。关于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还表现为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对自己、对家庭、对自己的生活圈所带来的伤害以及利益的损失,是整体的利益关系损失。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局部利益或者给家庭某个成员带来的伤害,是局部的利益关系损失。这两种利益关系经常会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对抗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可是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局部利益就会放弃整体利益。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仍然坚持积极地对抗,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得知自己的女儿再有两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可是因为自己的犯罪,导致了女儿无心读书,面临无法参加高考的情况,这对女儿的一生将会产生重要影响。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选择了积极地配合,努力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尽快地走出看守所,让其女儿能够顺利参加高考。这种局部的利益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整体的对抗。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是为了维护非法的利益关系,即掩盖犯罪行为达到对自己非法利益的维护。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产生了悔过的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合法利益的维护,这种认识过程,就是非法利益关系向合法利益关系转化的过程。实现这种转化就是讯问人员的基本任务。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被讯问人行为模式的择优选择功能,是其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供的后果优于不供的后果时,供述就成为其必然选择。例如,法律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为在大量的贿赂案件侦查中,先突破行贿人继而瓦解受贿人的心理防线,并最终为突破全案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行贿人可能在对众多的行贿事实中,选择交代已被检察机关发觉查处的行贿事实,这是行贿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心理的直接行为表现。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攻守同盟中必然有人会出于自保自私的心理率先背弃盟约,以求得相对较轻的处罚结果。在侦查审讯中,客观地存在嫌疑对象有很多“利益”争取的空间。讯问人员注意把握这些“空间”,帮助犯罪嫌疑人选择有利的空间,犯罪嫌疑人就能够产生利益关系的顺应行为。例如,法律对侦查规定的时限要求,是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想让侦查人员把法律赋予的侦查时限用足,还是尽快了结自己的事?显然后者是他们的利益取向。再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就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就可以解除强制措施,显然后者能够满足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条件选择。另外,在侦查力量的选择上,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想让自己的问题由很多人来查处呢?还是按常规办就可以了呢?显然,没有哪一个犯罪嫌疑人会觉得由于自己的不配合而导致一个庞大的群体都投入他的案件侦查工作中来。需要指出的是趋利避害的选择性,当一个重要的利益失去以后,接踵而来的就是尽力去追求一个较轻的损失后果,即争取坦白获得从宽处理,以此获取新的利益关系。审讯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的把握,是讯问人员依据案情而帮助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为选择,其作用就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去把握为自己争取可能“利益”的时机,并作出顺应性的行为抉择。

抗审的对抗条件的得失。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轻易供述出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由抗审的对抗条件所决定的,侦查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很少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著名学者弗雷德英博说:“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审讯的触动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斯也说:“希望每个人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残忍的至少是不人道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具备自我保护的条件下,是不能轻易放弃自己对利益的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讯问人员的接触,就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存在自我保护的条件,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能告诉他:无论是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都要进行对抗,这是犯罪嫌疑人很少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重要原因。对抗条件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同时也是制约和影响对抗行为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有条件对抗犯罪嫌疑人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如同儿童与青少年进行武力对抗,显然儿童没有与青少年进行武力对抗的条件,失去了武力对抗条件只能选择放弃。由此,犯罪嫌疑人选择的抗审,是在有条件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是建立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基础上的。如果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查清,自己即使不如实供述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在无法逃避损失后果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对抗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就失去了意义,自然放弃对抗。“条件”认知的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抗审的行为方向。在很多时候侦查讯问人员手里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交出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证明自己犯罪还要依赖自己的供述,自己还有条件对抗,那么犯罪嫌疑人能够选择放弃对抗吗?显然不会。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有条件对抗的情况下放弃对抗呢?这是由犯罪嫌疑人对“条件”认知的程度决定的,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的态势以及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或者是犯罪信息,认知的结果是对抗条件的丧失,这实际上是对“条件”认知的错觉造成的,是误以为“条件”的丧失。这正是讯问人员在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的重要基础。

“对抗条件”的把握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程度。对犯罪事实暴露程度的把握,实际上就是对抗条件的认知。全部犯罪事实的暴露与部分犯罪事实的暴露,整个犯罪事实的暴露与个别犯罪事实的暴露,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全部供述还是部分供述的重要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是全部犯罪事实的暴露,那么就有可能选择全部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是部分犯罪事实的暴露,那么他就不可能选择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而会选择暴露多少就供述多少,这是由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的。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如何组织“对抗条件”的认知?是全部的“对抗条件”的丧失,还是部分的“对抗条件”的丧失,是由讯问的目的所决定的。侦查犯罪指向的是全部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局部的犯罪行为,所以讯问人员在组织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影响时,是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对全部的犯罪事实已暴露的认知,避免犯罪嫌疑人产生对局部的犯罪事实已暴露的认知。如果让犯罪嫌疑人产生的是局部的犯罪事实已暴露的认知,那么犯罪嫌疑人只能供述局部的犯罪事实,从而掩盖了其他的犯罪事实。所以“对抗条件”的丧失,是整体的还是个体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犯罪行为的记忆是犯罪嫌疑人“对抗条件”产生的基础。首先侦查讯问是在审讯者预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个前提的产生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忆,没有犯罪记忆就不存在对抗,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社会的否定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由此才会引起对抗,如果没有犯罪的行为记忆,那就不存在对犯罪行为的隐瞒和对抗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依赖于犯罪的行为记忆,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那些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因素,和犯罪事实暴露的可能性,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对抗条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犯罪行为的记忆是犯罪嫌疑人自我确认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从这里开始的。在讯问的空间里,对犯罪行为的记忆是模拟产生、再现的,讯问人员对犯罪行为的模拟程度,对嫌疑人的对抗条件的认知有着重要影响。讯问人员模拟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记忆相吻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条件就会自动丧失,反之就会被强化。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反映,犯罪的行为记忆在讯问人员外来的信息刺激下被激活,自然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反映出来(这是形体语言研究的结果)。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抗侦查讯问的基本方法就是“谎言”,这种“谎言”在外来的信息刺激下,总会通过说谎者的外部形体反映出来,告诉别人自己在说谎。另外,说谎者引发的心理焦虑,促成了自我对抗条件的降低和削弱,由此犯罪的行为记忆是隐瞒犯罪事实的天敌。

人格特征反映的抗审行为。讯问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对抗审行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人的个体人格形成的基本特征来看,心理学家们认为,个体人格的形成,主要受遗传与环境因素的影响,人格是一个整体,它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从出生之日起便存在,构成本我的成分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也是生之本能。它是促动个体求生活动的内在力量。“自我”是个体在现实环境中由“本我”分化发展而产生的,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必须迁就现实的限制,并学会如何在现实中获得需求的满足。这种需求对“本我”的冲动具有缓冲和调节功能。“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处于管制地位,是个体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当“超我”不能对自我起到管制作用时,“本我”和“自我”会因为各种需求而产生内在的动力,从而采取实现需求的行为,这种行为就可能会违反社会文化的道德规范。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个性与经历,直接影响嫌疑人的社会化程度和人格特征反映。人格特征在环境的影响和刺激下发生变化,是由人格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孟母三迁的故事流传已久:孟子小的时候,父亲早早地死去了,母亲守节没有改嫁。一开始,他们住在墓地旁边。孟子就和邻居的小孩一起学着大人跪拜、哭嚎的样子,玩起办理丧事的游戏。孟子的妈妈看到了,就皱起眉头说:“不行!我不能让我的孩子住在这里!”于是孟子的妈妈就带着孟子搬到市集,靠近杀猪宰羊的地方去住。到了市集,孟子又和邻居的小孩学起商人做生意和屠宰猪羊的事。孟子的妈妈知道了,又皱起眉头说:“这个地方也不适合我的孩子居住!”于是,他们又搬家了。这一次,他们搬到了学校附近。每月夏历初一这个时候,官员到文庙行礼跪拜,互相礼貌相待,孟子见了之后都学习记住。孟子的妈妈很满意地点着头说:“这才是我儿子应该住的地方呀!”于是定居在这个地方。后来,大家就用“孟母三迁”来表示人应该要接近好的人、事、物,才能学习到好的习惯。这也说明了环境能改变一个人的爱好和习惯、改变人的人格特征。在偷盗的环境里生活就会想着从别人那里获取钱财,战争环境中的战士想的是浴血奋战。因此,环境对造就人格有着重要的意义。

审讯空间的环境,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特殊的甚至是陌生的,面对这种特殊而陌生的环境,犯罪嫌疑人没有现成的经验储存,如何面对审讯空间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只能调动以往人格经验,来应对眼前所面临的环境。所以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空间之后,其相对稳定的人格特征会发生变化,原本是外向型性格的却表现为沉默寡语,原本是内向型性格的却表现为口若悬河的积极对抗。另外,随着讯问空间的信息刺激不断发生作用,犯罪嫌疑人原本是有较高的品格特征的人,如优秀的公务员、高级领导干部,众人评价品格高尚的人,却在审讯室内表现出无赖、满口谎言、狡辩、抵赖等特征。由此,审讯空间能够改变犯罪嫌疑人相对稳定的人格特征,出现人格属性差异。因此,审讯人员必须注意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属性差异,使其人格特征达到正常的人格状态,满足审讯所需要的标准。在讯问的空间里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行为特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评价的方法来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评价,激发其闪光的、优秀品质的人格,建立起自我维护的心理行为,帮助犯罪嫌疑人搭建供述认罪的平台。

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他的社会化过程中,社会行为规则与价值观念都会内化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中,即使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摆脱不了社会化过程对其的影响。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摆脱不了正常社会价值观念与行为规则对其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由于犯罪而在嫌疑人心中形成的罪责感与内疚感,也即通常所说的良心受到折磨。根据犯罪学家的认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大多犯罪嫌疑人在控制侵害对象时,其内心有一个将对象非人格化或道德评价降低的现象,以求得自己内心的平静或平衡。因而,有些犯罪学家就此提出了一种被害预防的对策,即被侵害对象在面临被侵害而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要放弃无谓的反抗而不要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劝说——让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看作一个和他一样有人格的人、像他家人亲友一样的人,从而激起犯罪嫌疑人的道德感,产生不平衡的内心冲突,而自动放弃犯罪。因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讯问人员就要设法改变犯罪嫌疑人平衡的心理状态,使之出现不平衡的心理愧疚,出现社会规范要求下的道德感,从而使其放弃对抗转而积极供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