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步讯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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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介入定位

第一节 讯问介入行为解析

审讯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步的基本任务就是介入摸底,也可以称之为试探摸底阶段。试探摸底阶段不仅是表现审讯过程的初始阶段,同时也表示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接纳程度。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选择接近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初步接纳,逐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这种介入摸底的方法通常是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刺激,以此获取嫌疑人心理意识反应,达到介入摸底的目的。

一、如何摸犯罪嫌疑人的底细

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是审讯过程中“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有的人把它称为试探摸底阶段。它是每一起成功的审讯案件必须经历的阶段。它的特点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都处在相互介入摸底的阶段,不仅审讯人员要知道对方的底细,而且犯罪嫌疑人也要知道审讯人员的底细。审讯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是为了制伏犯罪嫌疑人并取得审讯的成功。而犯罪嫌疑人了解审讯人员,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而在此阶段双方的表现都非常警惕、注意力非常集中,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对方,来掌握审讯初始阶段的主动权。犯罪嫌疑人介入摸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了解审讯人员到底知道犯罪嫌疑人多少犯罪事实,掌握了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没有被掌握。而审讯人员所要知道的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到底干了哪些事,犯了哪些罪行,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为了摸清犯罪嫌疑人到底犯了哪些罪行,除我们已经掌握的线索外,还要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提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了解才是审讯取得成功的基础。审讯的介入摸底就是要全方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带进讯问室的“心理定式”。“心理定式”是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时,准备用什么方法来接受审讯的心理准备,在审讯中称为定式心理。这种心理准备带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带有很大的普遍性。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心理状态来接受审讯,这种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不仅仅出现在讯问的初始阶段,很多时候还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在审讯的试探摸底阶段和对抗相持阶段表现得较为明显。审讯中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实质上也是为了摸清底细,达到转化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的攻守程度,也取决于定式心理稳定的程度。定式心理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相对稳定的心理准备,并不是短期内形成的。根据犯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存在了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这种心理状态的稳定程度决定了存储的时间,存储的时间越久越不易改变,因为这种心理定式会反复在自己的大脑中进行思维循环而被加固。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程度还依赖于产生这种定式的根据,那些依据多种事实而形成的定式或与多种需要相联系的定式稳定程度较高。假如某种定式只依赖于某一环节或事实,那么只要否定了这一环节和事实,就可以改变这种思维定式。但如果其定式心理所依赖的环节和事实很多,其定式心理就不容易改变。如受贿人一旦收取了钱物以后,其心理状态立即会因日后有多少暴露的可能性而发生微妙变化:心理意识判断有没有第三者目击,行贿人会不会揭发,如果被发现是否可以借口朋友交往的礼尚往来?自我宽慰只要自己不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一系列的环节和根源稳固了受贿人的定式心理。这种定式心理是否承受过其他外力的攻击,是否有免疫性?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就此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受到过其他人或单位的讯问,那将是脆弱的,是容易被改变的。反之,如果受到讯问,就会增强抵抗力和免疫性,从而变得更加巩固不易改变。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的重要心理基础,必须首先弄清楚。审讯过程中的介入摸底,就是要摸清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基本的心理状态——定式心理。

首先如何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通常采用“定位刺激法”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定位刺激法”是采取给犯罪嫌疑人设定某一前提,然后观察其反应,根据其反应从中发现并且找出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在问完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后,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很平和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已经构成犯罪了!”然后观察犯罪嫌疑人对这句话的反应。通常会出现两种反应趋向:一种是没有明显的反应,既不辩解也不回答,表现出沉默无语的默认状态。这种反应大都是“畏罪心理”的反映。他们知道自己的罪行重大,心理基础是怕受到惩罚,心理表现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定。另一种反应则比较强烈:“我不承认我有罪,我有什么罪?你们说我有罪你拿出证据来!”或者用其他的理由来进行辩解,这种心理表现是“侥幸心理”的反映——我自己知道事情是我干的,但是你们找不到证据,我就是不承认,千万不能承认。这两种定式心理告诉我们审讯的方法必须依据对方的基本心理特征。针对“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应当多给他们求生的希望,把他们往求生的路上领,常常摆出“利”“弊”关系,让对方选择,尽最大的努力使对方形成一种观念:“说实话对自己有利。”而针对“侥幸心理”,则要改变方法。无论是采用“逻辑的方法”“以证取证的方法”,还是“牵连追根的方法”,最终要使对手形成一种观念:“事情他们已经都知道了,抗拒已经失去意义。”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把握这两种定式心理的特点,就能够把握审讯的大方向,不至于走弯路。其次为什么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是什么?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对审讯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越高越容易接受审讯人员的“暗示”。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暗示”,不是带有诱供性质的暗示,而采用的是一种“心理影响”的方法,引导犯罪嫌疑人放弃抗拒,走供述认罪的路。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的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供述认罪的程度。人格基调低的人,低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被称为“无赖”,在客观事实面前还会抵赖不认账,其供述认罪的顺应性比较差。与此相反,人格基调比较高的人,在客观事实面前供述认罪的顺应性比较强,容易接受审讯人员的暗示,笔者认为这是供述认罪的基础。也就是说,人格基调高供述认罪的基础就好,相反就差。对人格基调比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首要的任务是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把犯罪嫌疑人的低人格基调拔高。当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或者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由于这种外来的信息刺激,产生了被歪曲的人格基调。例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仅仅干了一件小事,司法机关就小题大做,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意识,心灵深处被社会否定的逆反对抗的心理记忆被激活,有的认识他的人就可能说:“这个人过去不是这样的,怎么现在会变成这样了呢?”这里可以证明人的“人格基调”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外部信息的刺激而发生变化。既然能向社会否定的逆反对抗的方面发展,同时也可以向社会肯定的顺应服从的方面发展。因此在初审阶段,审讯人员不仅要设法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还要通过人为的刺激拔高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改变犯罪嫌疑人逆反对抗的心理。如何在初审阶段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用观察的方法,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审讯人员的“眼睛”,用我们自己的眼睛去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点。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让审讯人员更多地了解自己,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掩盖自己,伪装自己的心态。但是他的下意识反应和细微的人体动作会告诉我们他的心理活动情况。例如,手的动作、脚部的动作、面部表情的变化、眼神的变化,这些都能比较明确地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人的重要特点是“自私”“唯利是图”,只要我们仔细地去观察,就不难发现。关于审讯人员的“眼睛”,前面已经作了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就不再赘述。用耳朵去听、用心去感觉。语言是心理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特点总是要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的,审讯人员用自己的耳朵细心地去听,就会有所收获。例如,那些语言粗鲁、刻薄、格调低下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比较高的人格品质。他们在语言的表述上总是表现出对他人的不满,对他人的言行要求极为刻薄,甚至指责讯问人员的不是,表现得蛮不讲理。而对自己从不认为有“错”,甚至对自己的犯罪也认为是别人造成的,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对待自己宽容对待他人刻薄,是他们人格品质表现的特点。另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还表现在“对抗的持久性”。审讯人员为了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通过教育谈道理,有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快,而有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慢。这是因为有的人“明事理”,知道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一旦发现审讯人员说的话有道理,其抗拒的程度就会立刻减弱,逐步消失。而有的人“不明事理”,属于低品质的人,不知道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他有自己的行为标准,尽管审讯人员的话说得在情在理,他也听不进去。所以这种类型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慢,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有一定的持久性。同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善于隐蔽自己,抗拒心理的转变不容易被发现,因此我们在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时,不仅要用眼睛去观察,还要用心去感受。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较量的审讯过程,实际上也是与犯罪嫌疑人心理交流的过程。在很多时候对对方的心理感知,不是依靠对方的语言表述,而是依靠自己的心理感觉来感知对方的心理特点。例如,不会说话的“眼睛”,眼神的交流能够表现心态,眼神的敌意就是对抗的心态表现,眼睛对视的时间长短也是心理表现的一个方面,对方眼睛对视的时间比较长,超过正常的无言交流的眼睛对视的时间,就表现出了一定的攻击性。前面笔者介绍了四目对视的特点,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四目对视时,谁的眼睛先避开对方,谁多半就是弱者。这里主要说明的就是眼神的攻击性。既然眼神具有攻击性,抗拒心理就不可能轻易被消除。犯罪嫌疑人防卫底线的设置,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有很大的联系。防卫底线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审讯所设置的“屏障”的位置。例如,报复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明与被害人认识,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坚持自己不认识被害人。他的防卫底线就比较靠前。当客观事实证明他不但与被害人认识,而且与被害人有刻骨的仇恨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还仍然坚持自己不认识被害人。这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极其低下,实属无赖。另外,还是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既承认与被害人认识,又承认与被害人有仇恨,但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是杀人凶手。这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防卫底线就比较靠后。因为犯罪嫌疑人知道认识被害人并且与之有仇恨,这是明摆的事情,是不可否定的。所以他就自动地放弃了。与前面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后者的人格基调就比较高。心理学家们认为,对人格的研究,仅仅是对人格差异的研究,除鉴别人格差异外,不评定人格的高低。审讯心理学把人格的特征用高低的方法来予以评价,目的是便于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掌握。在审讯心理学中人格差异的重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能不能够承认客观事实。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能在客观事实面前认罪,而少数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客观事实耍无赖拒不认罪。他们的这种差异显然与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和人的品行、品格有关。而世界观、人的品行、品格又是人格的具体表现。为了说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活动中,对客观事实的认识特征,用人格差异来说明犯罪嫌疑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特征,解决的仅仅是认识的现象而不是认识的实质。所以为了在审讯活动中更进一步地说明犯罪嫌疑人面对客观事实表现不同的实质问题,首先设定基本特征即基调,用高低来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差异,才能准确地反映出人格差异的实质。因而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能够承认客观事实,其人格表现为正常,属于标准的人格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仍然否认,这是低人格基调的表现。低人格基调的人不能在审讯活动中与审讯人员产生正常的沟通,审讯活动需要犯罪嫌疑人具备最基本的人格才能满足其条件。因而需要人为地拔高其人格才能展开审讯活动。如何在初审阶段拔高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其方法通常采用称赞、评定、心理同情和展望前途的方法,即直接赞美法。人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爱听赞美、赞扬、好听的话,实际上这是人们的心理需求,外来的赞美顺应了这个心理需求,出现了积极的情绪。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的影响,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心理特点,便能取得很好的效果。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闪光点”加以肯定。将其参加工作直到案发为国家和社会做过的一些有益的事提取出来加以肯定、赞扬,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社会还没有忘记他曾经做过的贡献,由此而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如有一位市长涉嫌犯罪,在审讯他的时候,对抗心理极强。他仰坐在椅子上,面向天花板闭目养神。这时的他很难听进去别人的劝导,审讯人员先不谈案件的实质,而是对他过去的工作作充分的肯定:“你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你曾经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对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个城市的老百姓是不会忘记你的,还希望你能回去参加这座城市的经济建设。”此后,这位市长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坐姿,而且满脸带着感激之情:“谢谢你。”这短短的几句话取得了双方情感上的沟通。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品的评价,把高尚的品格往犯罪嫌疑人的身上粘。例如,“你性格直爽,敢作敢为,为人讲义气,重感情,办事情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一套,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光明磊落,办事公正,客观全面,到任何时候都是一条好汉”。把这种品德粘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他是不会往下脱的。同时对方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被强加的形象,并按照这种形象去做出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在对“人品”评价时,收集典型事迹进行评价效果最好。

二、如何接近犯罪嫌疑人

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虽然同在一间审讯室,身体相距可以说是近在咫尺,但是他们的心理相距、情感相距就可能差之千里。接近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指接近其心理,是进行心理接触的基础。审讯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沟通的过程,也是情感交流的过程。因此,审讯人员只有接近犯罪嫌疑人,才能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沟通和情感交流。审讯人员如果不能接近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况,就不可能对犯罪心理起到转化作用,有时甚至背道而驰,距离我们的审讯目标越来越远。所以接近犯罪嫌疑人是审讯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接近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情感影响方法。从情感影响的心理机制来看,心理科学证明,情感的实质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作出的一种心理反应。这种反应,是对象与主体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反应,表现为对待客观对象的一种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人的活动、需求、利害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由动机所促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寻求动机的满足。由此可知,行为能否使个体的动机获得满足的结果,自然就会伴随产生不同的情绪。满足了则快乐,不满足则痛苦、沮丧。对象与主体的需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不同的情感又驱使主体采取不同的活动,以符合主体的要求和需要。从而导致了两种效应——顺应和逆反,顺应常常表现为信任和接受,逆反则常常表现为对抗和不满。可见情感对行为有促进作用,也有干扰和阻碍作用。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和某种满足,审讯人员便会获得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更换出一种新的情绪和新的观点,把审讯人员看作可以亲近的人,并信其讲话的真实性,就容易把审讯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向,达到供述交罪的目的。相反,审讯人员的情绪和情感对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发生了干扰作用时,逆反心理便会出现,消极的情绪便会对供述动机起到妨碍作用。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防止犯罪嫌疑人逆反心理的产生,消除已经出现的逆反心理。在审讯的方法上,应该体现或运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使其顺着审讯人员的意图发展下去。从情感的来源来看,情感不是自发的,而是由刺激引起的心理反应,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作出的心理反应。这种引起情感变化的刺激,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有时是具体可见的,有时是隐而不显的。就引起情感的外在刺激而言,生活中的任何人、事、物的变化都会影响人的情感。如一部好的电影能催人泪下,演员在屏幕里流泪,观众在台下陪着流泪,看到悲伤处,有的观众还能痛哭流涕。这就是外部情感刺激的作用。审讯中,讯问人员的言、行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和情绪,讯问人员不同的言行,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同的情感和情绪。如讯问人员在审讯时,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表现为理解,并帮助其认识自己的罪行,修正自己的罪行,其语言平和,态度真诚,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情绪反应,应该是包含感激和信任的。相反,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生硬,态度严厉,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消极的情感,产生逆反的情绪。这种情感和情绪的出现,是外在刺激直接引起的。至于情感和情绪的内在刺激则是心理上的,诸如记忆、联想、想象等心理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听到高墙外学生的琅琅读书声,便会自然地想到自己的孩子和家庭,泪流满面,悔恨不已。由上述可以证明:情感的产生是以客观对象为影响源,符合情感主体的需要而产生的。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最不愿听的语言就是“贪污、受贿”,如果讯问人员避开犯罪嫌疑人不愿听到的词语,改用拿了钱或收了钱,并对其一时糊涂干的蠢事表示同情,这样从客观上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的需要,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顺应了自己的意图。这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接近。在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情感的产生也是由两方面来决定的:一方面是讯问人员的情感输入,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需求。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与审讯人员的意图保持一致,必须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如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的特殊社会地位,反映出与其他刑事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上的区别,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心理需求。这类人对“名声”“面子”“前途”看得比较重,在犯罪以后,还要寻求心理上的解脱与安慰。如果审讯人员能够尽量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便会产生顺应性的情感。从审讯的常规来看,对被审对象大多是直呼其名的,如果改变这种直呼其名的称呼,称“老张”“老李”或“李老”“张老”,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讯问人员没有把他当犯罪分子对待,在“面子”上得到了满足。有时审讯人员忽然称呼其原来的职务——“张局长”,这时对方会想象自己又官复原职了。在对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多指责行贿人,犯罪的恶果是由行贿人造成的……这样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感觉到你在为他讲话。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领导干部,还有的是特殊的专业人才,这个时候他们最希望对他过去的贡献进行评价,对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和功绩进行肯定。如果审讯人员不吝啬赞美之言,会使其感激不尽、激动不已。这种对象与主体间的需求关系产生了不同的情感,这便是情感的来源。从情感的作用来看,多年来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美国人对审讯的方法结论是:情感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的目的。首先,情感的作用在于消除对立,化解僵局。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对立情绪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固有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是审讯人员的方法不对引发的对立情绪。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对立情绪的产生,是有原因的:他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由此而产生对立情绪;另外,从案件的来源上看,有很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的关系不和,产生了矛盾冲突,发展到被举报、被揭发的结果,有的还误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被自己的对立面利用,而有意跟自己过不去,利用法律来整他,因此而产生的对立情绪,在初次审讯时,就必然会落在审讯人员的身上。为了取得审讯的成功,必须首先消除这一对立情绪,拉近与犯罪嫌疑人情感的距离,才能建立良好的讯问基础。如果这种对立的情绪不但没有能够得到转变反而被强化了,情感的距离就会越来越远,讯问就会陷入僵局。此时讯问人如果能及时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理智的、友善的情感影响,就能重新逐步地接近犯罪嫌疑人,纠正其错误的认识,消除其对立的情感,化解僵局。其次,情感的作用在于转化消极,排除障碍,拉近心理距离。犯罪嫌疑人消极的心理状态普遍表现为“畏罪心理”,即由于自己伸出了犯罪的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自己的前途、名誉没有了,家庭受到影响和牵连,感觉无颜再面对社会和家庭,精神痛苦、悔恨内疚。消极心理状态在审讯中还表现出侥幸的心理状态:“你们司法机关知道多少我讲多少,能混过去就混过去,没有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带有很强的戒备心理,把审讯人员远远地推到了对立的一面,对审讯人员极不信任。诸如此类的消极因素,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此时审讯人员若能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有针对性地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便能激发顺应性的情感。如贪污的犯罪嫌疑人对其所犯罪行表现为后悔,认为不该贪图钱财而失去了自己的前途和自由。审讯人员应抓住这一心理状态,表示出理解、同情,“你当时不是想贪图那些钱财,由于他人的作用,你才一时冲动做了糊涂事,你一定对那些行为感到痛心、内疚、后悔,假如我处在那种情况,我或许也会干……”顺应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减弱了罪责感和认罪后果的忧虑,排除供述障碍,促其通过认罪来解脱自己。最后,情感的作用在于双向沟通,同感共识。在心理学的研究上,对情感的特征提出了“双向性”的论述:认为情感不是单向的表达,情感表达多半是与对象沟通。情绪和情感的表达方式,具有同感共识,而后才能达到表情达意的目的。情感的表达,实质上就是情感的沟通。在讯问活动中,审讯人员的情感表达,实质上就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的沟通。在讯问活动中,审讯人员情感表达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真实友善的情感影响,逐步纠正其对讯问情境的错误认识,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不良情感支配下产生的对立、紧张、恐惧的情绪表现。这种影响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沟通的过程,如果不能达到沟通,产生同感共识,就不能真正地转变、纠正其不良的消极因素。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多是国家公务员,对自己犯罪后的道德品质评价非常慎重。总希望别人降低对罪行的道德严重程度的评价或者完全否定道德品质与所犯罪行的关联性。例如,“你犯的那点事,也是偶然的,不是必然的,你不是见钱眼开贪财的人,你的人品大家是了解的……”这样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得到某种满足,产生了同感共识,达到了情感的沟通,拉近了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如果将上述一段话按相反的方法说出来:“你的犯罪不是偶然的,你以权谋私,见钱眼开,你的品行谁不了解……”这段话在犯罪嫌疑人的心里一定会受到排斥,产生对抗情绪,因为这段话不能满足嫌疑人的心理需要,产生了逆向情感,无法进行沟通。笔者这里所说的沟通影响,是以接近犯罪嫌疑人为基础,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目的的,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作用,是消除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消极的情感、情绪、因素的不良影响,引导激发积极的情感、情绪,并对此加以支持达到强化供述的目的。从情感涉入的时机来看,情感不是任何时候都起作用,它是在到了一定时机时才起作用的,就像人在口渴的时候需要喝水,这时水对他来说就是迫切需要,如果这时你送上水给他喝,他会感激你。但是,如果在对方不渴的时候,你给他送水,他不但不把这当回事,反而还认为你是多此一举,适得其反。在审讯活动中更是如此,审讯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不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不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盲目地涉入情感性的语言,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你是在求他供述,结果事与愿违。什么时机是涉入情感的最佳状态?这里有一段讯问记录:

问:你放给某公司60万元的高利贷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答:是我借的。

问:从什么地方借的?

答:是广州的朋友借给我的。

问:叫什么名字?

答:好像是姓张。(注意“好像”)

问:怎么认识的?

答:朋友在一起吃饭时认识的。

问:在哪里吃饭认识的?

答:记不清了。

问:怎么联系?

答:电话联系。

问:电话号码呢?

答:丢了。

问:他家住什么地方?

答:不知道。

问:钱到后来怎么还?

答:他来找我。

问:通过你刚才的回答,你对你所说的借钱的人根本就不了解,同时他对你也不会有更多的了解,他能借给自己不了解的人60万元吗?6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你能借给你并不熟悉的人6000元吗?情理不合,你编的这个借款人是不存在的,讲!钱从哪里来的?

答:(沉默)……

问:讲!

答:(不语)……

问:我知道你不是个贪的人(情感涉入),你为社会办了不少好事,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我想一定有什么原因……(下台阶)

答:唉!我还是说吧,这60万元是别人送给我的,我当时不愿要,我是领导干部,怕日后找麻烦,他们说钱是我们给你的,你用不着怕,以后可以捐给社会做福利事业,所以我才收下的。

这段审讯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情感涉入的最佳时机,最后仅用几分钟,便成功地审结了这起较为复杂的案件。从情感涉入的方法来看,情感影响的目的是接近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一种良好的讯问基础。如何能达到这一目的是由情感的双向特征来决定的,实施情感影响的主体只有正确适时地表达情感,才能使情感影响的对象产生共鸣,才能达到情感影响的目的。有什么样的情感影响的方法,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如果影响主体的表达方式并没有与对象产生同感共识或者没能满足其某种心理需要,便会产生逆向型情感。如影响的主体采取激烈、讽刺、挖苦的表达方式影响对象,对象立即会反应出对抗不满的情绪,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情感关系,虽然情感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心理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外界的影响方法。在审讯活动中情感影响的主体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审讯活动的主体与对象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影响。所以审讯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该注意自我形象的影响。审讯人员外部形体的影响,常规的审讯是坐姿,审讯人员应坐在椅子的前半部,身体前倾,眼睛平视,两手平放在桌子上面,这种审讯的姿势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信息。相反,审讯人员身体后倾,双手叉放在前胸,眼睛斜视,这个形象表现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能产生逆反的心理反应,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空间的方法也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审讯人员可以走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侧面进行交流,根据对方的年龄的不同,还可以把手放在对方的肩上,以示亲近。相反审讯人员忽然走向犯罪嫌疑人的背后与其进行交流,必然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恐惧感。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是靠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在犯罪嫌疑人大量的谎言中哪怕有一点点细节上的真实供述,都应该加以肯定和鼓励,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表现出待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2)对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上、身体上的关心是最直接的情感影响的方法。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当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如果审讯人员能适当予以满足,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都会产生感激之情。如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少,天气冷了,家里又没有人送来衣服,审讯人员把自己穿的衣服脱下来给对方穿;夜间审讯,审讯人员将自己吃的夜宵,送给犯罪嫌疑人吃;审讯人员自己泡的茶一口没喝,而给犯罪嫌疑人喝,自己的烟给犯罪嫌疑人抽,自己吃的药给犯罪嫌疑人吃;等等。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特意设置这些情节,来加强情感的影响,接近犯罪嫌疑人。(3)审讯中利用语言进行情感影响的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语言文明、态度平和,是审讯人员语言交流的条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歧视、侮辱、讽刺挖苦,是情感沟通的基础。语言声调的高低应该保持适度,不可过高,过高的声调容易引起对方的紧张。但也不可过低,过低显得审讯人员有气无力。语言的速度、提问的频率,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紧张程度,因此应保持协调的讯问速度。语言本身产生的情感影响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忌讳语”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最不愿意听到的词语就是针对其犯罪行为的忌讳语。通常为了避免这些刺激语的出现,采取更换“忌讳语”的方法:如“犯罪”更换为“错误”,“谎言”更换为“说错了”,“矛盾”更换为“与事实不符”,“挪用公款”更换为“拿用了”,“行贿”更换为“给了”,“受贿”更换为“收了”,“贪污”更换为“取了”“拿了”,“态度蛮横”更换为“情绪激动”。这种更换“忌讳语”的方法不仅能转变对立情绪,消除畏罪时紧张的心理,而且还能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对他的理解、同情,给了他“面子”,不拿话刺激他。(4)帮助犯罪嫌疑人解脱心理压力,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情感影响的又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心理负担很重,他会从不同的方面来衡量自己。例如,道德标准、品行标准、社会的影响、外界会对自己有怎样的评价、亲朋好友会怎样理解,等等。审讯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制定情感影响的方法。通常采用的是强调客观原因的方法。在一起审讯中,审讯人员曾采用上述方法,被讯问人泪流满面,不仅交代了自己受贿的数额,还把自己怎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总结了出来:“我今天走到这一步是三个‘字’害了我,一个是‘情’字,一个是‘松’字,一个是‘利’字。首先是我的情面太软了,原则性的事情没有把住关,没有坚持原则。其次是‘放松’了自己,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金钱有一定的诱惑力。最后是我的弱点被别人利用了,才导致了我今天的恶果,你们的一席话说到我的心里去了,我将来还要把这些东西写出来以示后人。”此外,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其考虑。例如,“这件事如果换了我或者任何其他人都有可能做出类似的事情。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也不必再用过多的精力去考虑它,应该考虑的是怎样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总结原因,吸取教训走从轻从宽的路,以后不要再犯了”。这段话既表现对其犯罪的理解和同情,又指明了走交代从宽的路。不可忽视的是消除顾虑。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时候,经常是忧心忡忡,瞻前顾后担心自己交代后会受到处罚,自己得到的一切都将付诸东流。这时,就该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任何人都有走弯路的时候,跌倒的时候,要有勇气面对现实,重新起步,以后的路还长着呢!未来的生活还会更美好,多想着未来的美好生活,就会减轻自己的心理负担”,等等。如前所述,外来的赞美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积极的情绪。还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品的评价。有的人虽然犯罪了,但是他有忠厚老实、工作勤勤恳恳、为人办事热情的一面,审讯时应该抓住其优点进行评价:“你为人办事热情,喜欢帮助别人,无论谁有困难找你帮忙,你总是尽力帮助解决,大家还说你人品好,忠厚老实……”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影响的时候,应该注意其目的性,因为它是以接近犯罪嫌疑人,促进其供述交代为前提的,所以应该有导向性。另外,在对其进行“人品”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典型事迹进行评价,效果最好。再者,要帮助犯罪嫌疑人树立形象。这种方法是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做准备、打基础的。它是以犯罪嫌疑人尚有的荣誉感和自尊心为前提的。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审讯的特殊环境中,对自己的尊严、荣誉已经无暇顾及了,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我反正犯罪了,社会影响也无法挽回了,听天由命,表现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不利于审讯的。审讯人员应该把他“立”起来,把他平时应该有的荣誉感、尊严感再“还给他”,帮助他把自己原有的形象重新树立起来。例如,“你性格直爽,敢作敢为,为人讲义气,重感情,办事情实事求是,为人处世光明磊落,客观全面,当领导的就该像你这样,到任何时候都是一条好汉”。这一形象被树立起来以后,对方就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形象,并按照这种标定的形象去做出行为。最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修正,这种方法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的,但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罪了,为什么犯罪,怎样去修正自己的犯罪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只要有社会的存在,犯罪现象就是不可避免的,犯罪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对待犯罪,有无悔罪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就是针对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而设置的,以此来引导犯罪嫌疑人走从宽的路。这种方法能从根本上缩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使得审讯人员全方位地走近犯罪嫌疑人。

三、如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在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如果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对你说实话。可以说,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是审讯成功的基础,是审讯活动最为有效的方法。

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训斥法

训斥本身是对对方进行批评斥责的一种方法。由于训斥的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审讯中的训斥要有“法”,这个“法”就在于通过表面的批评斥责,而实际上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是在帮助自己,是通过暗示的方法,达到启发对方,让对方认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利的结果。这种训斥的方法被称为“套近乎”,它的目的是拉近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情感距离,让犯罪嫌疑人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志采取自己的行为。如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查处一起受贿案件时,从行贿人处了解到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受贿数额以及受贿的时间、地点、目的。但是在第二天这位行贿人又忽然跑到检察院来翻供:“我昨天向你们讲的情况有出入,我当时是给了对方钱,但是没有几天他又退给我了,因为时间长了,我把这件事忘了,所以今天来更正一下。”这种情况很明显是被串供后,行贿人才翻供的,因为那么大一笔钱,不可能在记忆里有此反复。此案在审讯时久攻不下,行贿人始终坚持受贿人已将钱退回,咬定不松口。这种情况的出现将预示着该受贿案的全部流产。审讯人员抓住了行贿人被串供、被利用的可能性,采取训斥的方法:“你怎么不动脑子想想,你昨天的供述态度坚定,有条有理,时间、地点清清楚楚,今天忽然来翻供,这不是明显经过串供了吗?这种事本来与你没有多大的关系,但现在你硬往自己身上揽,你真是猪脑子!弄不好还要落个包庇罪,你感觉这值得吗?”犯罪嫌疑人带着那种近似呆滞而复杂的目光注视着审讯人员,他感觉到审讯人员的训斥是为了帮助自己,是对自己有利的。继而他道出了串供的经过:“他(指受贿人)硬是要我这样说,昨天晚上他到我家里找我说,只要我说实话就是行贿罪,所以我今天才这样说的,实际上我上次讲的话都是真的。”在审讯中利用训斥的方法来接近犯罪嫌疑人,它是撇开自己和对方的特殊对立地位,通过“假设亲近关系”顺应对方心理满足的需要。

(二)寒暄法

寒暄本是用来向别人问候,嘘寒问暖,以示关心的方法,也是平时与别人见面相互问候的应酬话。例如,张大爷,最近身体好吗?眼下天气冷了您老要多保重。再如,您是新调来的吧?刚来情况不熟,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的尽管说一声。这些寒暄话让别人听到心里热乎乎的。但如果把这种方法用在审讯上,会有一番妙用,可以通过寒暄的方法来接近对方,消除对方猜疑、警惕、紧张的心理,以最快的速度建立起谈话的基础。在使用时,一般都不要切入事件的主题,从拉家常开始,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创造一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交罪的气氛。不要把寒暄与正式审讯截然分开,实际上寒暄本身就是一种审讯方式,是一种以寒暄为烟幕的审讯方式,如果对方不知是计,则中了圈套。

(三)借威法

这种方法是先借他人之力威慑对方,使之陷入困境,然后再出其不意地帮助对方使其对你感恩不尽,目的是达到接近对方,最后控制和操纵对方。成功的途径是在于借别人的“力”和“威”使对方知恩、感恩。审讯人员用心良苦的目的在于人为制造风险,一边打,一边拉,先打后拉,“打”要有一定的隐蔽性、迷惑性,拉才能奏效。集中力量先打,先以强大的攻势向犯罪嫌疑人正面发起强攻,强化其心理压力,造成大军压境之势态,不交代绝对过不了关。然后替换审讯人员,改变前面的强攻态势,来一个180度大转弯,以施恩为主,用情感的方法进行交流谈心,帮助消除心理障碍,在交流谈心的过程中,解决事件的实质性问题。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对审讯人员感恩,产生佩服之心,达到接近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目的。

(四)变通法

审讯活动中为了避开犯罪嫌疑人不愿听到的词语、不愿涉及的事件,避免造成其心理压力,产生心理障碍,采取变通转换的方法,避开刺激语,造成让犯罪嫌疑人过了桥而不知桥下有水的结果。变通法的目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但其说明的行为已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嫌疑人承认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行为,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犯罪嫌疑人对某具体罪名所持的态度无关紧要。例如,某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提拔了一批干部,这些被提拔的干部为了表示感谢之情,送上厚礼“谢主龙恩”。在审讯中,这位领导干部对收取部下的厚礼供认不讳,而对受贿这一法律用语则是持对抗否定的态度,实际上这位领导干部只要承认了收取钱财,就等于供认了自己的受贿行为。这种变通转换的方法通过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拉近了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建立相互交流的基础,这是审讯人员达到获取口供提取证据目的的重要前提。

(五)置换法

是用来置换自己的位置的方法,把自己从审讯台上态度严厉的审讯官,置换成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者。置换的方法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与自己的年龄上的差异,来确定自己被置换的角色和口气。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比自己小,你可以称呼他老弟。当然置换法并不是仅仅解决置换称呼的问题,而是利用这个称呼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情感上的错觉,使得在审讯的过程中能尽快地接近犯罪嫌疑人、接近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接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接近的方法是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困难可以直接告诉我,我可以帮助你。我知道你一定有困难,需要我的帮助。你可以放心,我一定会帮助你。同时我也请你相信,我只会拉你一把,而不会推你一把。”

(六)暗示法

这是利用心理暗示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把审讯人员当成“自己人”,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在笔者的办案实践中,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总要托关系找人“说情”,试图来开脱自己的罪责,审讯人员应当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加以充分利用,让犯罪嫌疑人误解审讯人员被“买通”,成了“自己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暗示”使其“心中有数”。这种策略的具体方法是:变换自己角色的位置,以对方的自己人角色出现,让犯罪嫌疑人相信审讯人员“心中有数”,反而能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如中国某电器公司的某业务人员,将该单位的一车皮冰箱,低价出售给个体户,携巨款潜逃,数月后办案人员在山西省长治市将其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的不是小罪。审讯时,他一句话也不愿说,抱着反正活不成的态度跟审讯人员对抗。针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就采用了“暗示法”的策略:“你姐夫对你很关心,现在你的问题已经这样了,只有设法走从宽处理的路,才能使自己受到从宽处理,你有从宽处理的可能,但是还需要你自己配合。”对方在听到这种话以后,马上感觉到话里“有音”,那种“求救”的信息立即从对方的情绪中表现了出来:“那我该怎么办呢?”审讯人员答:“你应该实事求是,把事情的经过说清楚,争取从宽。从宽的条件应该由你自己来创造。”结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和赃款的去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功地将此案交付了审判,也使得对方得到了从宽处理。在使用“暗示法”时,要使犯罪嫌疑人相信审讯人员“心中有数”,不仅要对全案有基本的了解,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更要了解清楚。否则,这种“暗示法”无从谈起,也是不会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的。

四、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利的供述观念

这里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观念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观念。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的两大心理支柱。这里只要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自己的罪行已经全部暴露,失去了抗拒的意义,那么侥幸心理就会随之消失,心理支柱就会随之垮掉,相继畏罪也失去了意义,畏罪心理就会向其他的心理转化,重新寻找新的心理支柱。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说服犯罪嫌疑人继续抗审的话,那么放弃抗拒说实话可能对自己有利的观念就会越来越强烈,最后发展成供述观念。可见,当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已经失去了抗审的意义,这是形成有利的供述观念的基础。而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抗审已经毫无意义,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造势”法

让犯罪嫌疑人一进审讯室就感觉到自己有罪。引起这种感觉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造势”不是采取暴风雨式狂轰滥炸,故作声势,而是从审讯人员的神态和语言中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的“惋惜”和“同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感悟。审讯人员不是被动地让犯罪嫌疑人感悟,而是积极主动地尽力使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有罪。常用的刺激语有:“你还年轻,我们真为你可惜;我们的调查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你可能还不知道,当然你也不可能知道;关于你的问题,我们调查的结果已经得到证实,你不想谈谈原因吗;我们不知道你当时是怎么想的,可以说我们对你的父母、妻子、孩子都非常同情。”这就是凭借审讯人员提供的信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联想产生自己有罪的感知。另一方面,来自审讯室内的环境。主要是利用三尺审讯台来做文章,审讯桌上可以设“空城计”。从审讯的准备阶段来看,审讯桌上应当放些什么东西平时可能不太被人们所注意,但是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要从审讯桌子上放置的东西来判断自己的处境,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摸清楚审讯人员的底。犯罪嫌疑人进了审讯室,首先就会注意审讯桌上放置的东西。通过观察审讯人员桌子上的物品和资料,可以判断出自己的处境情况。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走进审讯室时,一眼就看见审讯人员桌子上放着的只有两张纸内容的卷宗,他就会感觉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多少犯罪情况,只是核对、怀疑自己,于是就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定式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但是如果适当地将其他的材料多放一些在审讯桌子上,把几大卷材料堆放在审讯桌子上,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所反映的结果会截然相反,他会自然地产生联想,把桌子上的卷宗与自己的犯罪联系到一起:司法机关已开始调查,并收集到了大量的材料,这些材料记载了我的哪些犯罪事实呢?通过这种造势,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忐忑不安,越看越觉得犯罪事实已暴露。

(二)“开门见山”法

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用比较坚定的口气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已经没有任何退路。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审讯人员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推销一种观念,“根据我们的调查并通过材料证实你已经构成了犯罪,我这是很负责任地告诉你,你可以把我现在所说的话记下来,我开始也怀疑过这件事可能不是你干的,但是那些证据材料是不会说假话的……”通常有两种反应,一种是沉默无语,对审讯人员所推销的观念表示默认。针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还应当继续强化自己推销的观念,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犯罪事实已经暴露,不说实话不行了。另一种是极力地辩解自己没有干任何违法犯罪的事。这时审讯人员应当立即阻止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要让犯罪嫌疑人把辩解的话说完。例如,“你不用说了,我们一切都清楚了”。阻止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目的,就是强化我们推销的观念,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自己已经构成犯罪。这里应当注意,在阻止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时,一定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把辩解的话说完,设法使犯罪嫌疑人中断辩解,否则一旦让犯罪嫌疑人辩解完毕,犯罪嫌疑人就会反过来找你讨要否定他辩解的理由。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充分的准备,没有相应的证据作保证,那是非常危险的。在推销对方已经构成犯罪的观念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向犯罪嫌疑人推销这一观念,即“现在已经没有任何退路了,说实话对自己才有利”。

(三)“迷惑”法

迷惑犯罪嫌疑人是形成有利的供述观念的前提条件。迷惑就是利用虚假的方法误导对手,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做出“错误”行动。历史上的“空城计”可算是“迷惑”的经典。审讯活动中使用“迷惑”的意义在于,隐蔽自己,暴露对手,以最大的限度将自己掌握的有限材料的内情隐蔽起来,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认识的角度来看,正确的认识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然而被虚假事实迷惑的认识,只能得到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如果审讯人员不加掩饰地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全部抛出,犯罪嫌疑人就掌握了审讯人员的全部底细,就会迅速地来调整自己的抗审对策,就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如果与此相反,审讯人员注意自己语言表述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犯罪嫌疑人就无法得到真实的情况,完成不了试探摸底的任务。在此情况下,他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猜测和猜想,形成不了相对稳定的心理定式,在外力的作用下就容易产生动摇。由于讯问人员注意自己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犯罪嫌疑人想知道的情况又无法知道,他越是不知道就越想知道,反复问自己到底哪个环节、哪件事出了问题,在没有正确答案的时候产生联想,这些人总是将最近发生的事情、情节、最重要的犯罪行为,搬出来比照,对号入座。有时为了了解判定自己的判断、分析、推测是否正确,说出一两个典型事例来试探审讯人员,这时审讯人员不要急于表态,也不要深追,等到供述交代的后期再补追。近几年犯罪的显著特点是: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犯罪后留下的客观证据越来越少,有的审讯人员把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证据的多少作为衡量审讯成功系数的大小。一名优秀的审讯人员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要证据,在证据少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扩大发展证据,在只有枝节性的证据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来完善证据。因为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增强了,使我们难以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了取得更多、更直接的证据,只有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我们掌握了证据,已经清楚全部的犯罪事实,自己不说也不行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能提供证据给我们,这种情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迷惑的情况下,产生错误的认识之后才能做出这种行为。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迷惑的情况下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后,产生了后悔的想法,“我当时怎么就这么糊涂,讯问人员并没有掌握我的那些犯罪事实,自己为什么要急于交代呢”?其原因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糊涂,而是被讯问人员的迷惑所致。没有“迷惑”就不会有审讯的成功。使用“迷惑”的方法是取得审讯成功的基础。贯穿在审讯的全过程中,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惑”的存在。

常用的迷惑的方法有:

1.证据暗示法

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审讯人员不要急于抛证据来引供词,而是反过来用供词发展证据,最后审讯结束阶段将证据让犯罪嫌疑人过目,予以确定。有人说证据是让犯罪嫌疑人开口的“法宝”。为什么不去直接使用呢?直接出示证据固然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既省事又省时,但是这种被直接出示的证据,审讯人员只能得到该证据范围内的供述,而对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罪行便会一无所获。审讯中不是不可出示证据,而是为了使现有的证据发挥更大的威力和作用,这就是出示证据的方法要带有迷惑性,也就是说,出示证据的方法最好不要“明示”,而采用暗示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迷惑,它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审讯人员这里有证据,但又不清楚证据的具体内容。

2.语言迷惑法

语言的迷惑能使犯罪嫌疑人一步步地走进“迷宫”。让其相信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部暴露了,但自己又不明白这件事是怎么暴露的,什么环节出了问题。使用迷惑性的语言是建立在找准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条件和依据之上的。迷惑性语言都是围绕某一“支点”展开的:“你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纸是包不住火的,你不说并不要紧,可是有多嘴的替你说了;虽然你们的关系是有‘基础’的,但有谁不是为自己着想呢?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是否犯罪你心里明白,我们也十分清楚。”等等。这种迷惑性的语言,实质上还存在隐含的前提,这一隐含的前提是让犯罪嫌疑人扩展自己的心理证据,达到以假引真的目的。

3.神态迷惑法

讯问人员在审讯活动中的喜怒哀乐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影响,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刺探审讯的重点和目标,会用各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讯问人员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自己的意图就表现出满意的神态,不符合自己的心愿就表现出不耐烦的神态,那么犯罪嫌疑人就知道审讯人员要什么、不要什么了,对什么感兴趣、对什么不感兴趣,久而久之就连审讯人员手里有多少“货”都能知道得一清二楚,出现这种情况不可能会有审讯的成功。审讯人员只有隐蔽了自己才能“迷惑”别人,只有管好自己的“神态”别让神态“乱说话”,才能在需要神态产生迷惑作用时起作用。审讯人员神态的迷惑性是根据审讯的目的来决定的,神态的迷惑性也就包含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当中。例如,审讯人员急需的东西,而犯罪嫌疑人就是不给,审讯人员为了完成这项任务,首先表现在神态上要有迷惑性,虽然急需,而神态的表现应漫不经心,无所谓,越急越应沉着冷静。如果对急需的东西表现出急不可耐的神态,就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重视和猜想,权衡对自己不会有利或引起警惕性,出现了不予配合的局面。由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论是“轻重缓急”还是“有用无用”,都不能在审讯人员的神态上表现出来。所以审讯人员在审讯中要态度庄重、沉着、冷静、注意力集中,以不变应万变。

4.利害关系法

案发后虽然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程度上与利害关系人订立了攻守同盟,但还是时刻担心这些人会供述案情,把自己送上绝境。从犯罪的赃款赃物处置特点来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以转移赃款赃物的存放点来逃避惩罚。赃款赃物的转移目标又都是自己较为信赖的亲朋好友。有很多时候,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一无所获,就连日常的生活费用都没有,这就不正常了。因为案发后,稍有风吹草动,这些人便如惊弓之鸟,迅速转移罪证,加之在办案时,因程序、手续及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进行搜查,贻误了“战机”,留给了犯罪嫌疑人转移赃物的时间。赃款、赃物的转移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算是吃了一个“定心丸”,也成了他们抗审的心理支柱。因而利害关系法的目标是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窝藏的赃款赃物已暴露。例如,“虽然是亲朋好友,但谁愿意背窝藏的罪名,况且还是替别人背黑锅”。又如,“你是为了保护自己,但有时亲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毕竟是涉及犯罪,谁不为自己考虑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并没有转移,那么他对上述语言不会有太大的注意,如果对方真的将赃物转移了,那他就会非常重视这里的含意,会认真地分析研究,表现出心不在焉、愣神,实际上他是在激烈地思考窝藏的对象会不会向司法机关交出赃物、赃款。而追赃款的去向实际上也是审讯取得成功的有效方法。不过,在使用迷惑法时一定切记迷惑莫被迷惑误。犯罪嫌疑人为了取得抗审的成功也会用假象来迷惑审讯人员。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取得审讯人员的同情,大讲特讲自己的丰功伟绩,自己辛辛苦苦半辈子,工作勤勤恳恳,多次拒绝贿赂,可以说是两袖清风,可到头来成了个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这从何说起……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故作镇静,表现出轻松自然的情绪,对审讯人员表现得顺从协助,态度老实,问什么说什么,对答如流,以此来迷惑审讯人员。更有甚者赌咒发誓,声泪俱下。因此,审讯人员必须注意在这种假象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犯罪,不要被这种表面现象所蒙蔽,自己的心中应有根主线,既然是迷惑对迷惑,就该假戏真做地演下去,装糊涂,使对方失去警惕,待找准了目标,临门一脚便能取得成功。

5.“错觉”影响法

在心理学的研究上人们很早就发现了错觉现象,并且把那种完全不符合刺激本身特征的失真的或扭曲的事实的知觉经验,称为错觉。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不正确的反映的一种心理现象。然而对这种现象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今仍然没有确切的了解,这种错觉所导致的人们在社会生活认识上的错误是有害的,这一点人们是清楚的。但它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害的,如果将这种“错觉”使用在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上,就会产生有利的作用。在很多时候,需要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才能完成审讯任务。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审讯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办法,是让犯罪嫌疑人产生我们已掌握了证据的错觉。

如何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笔者做过这样的调查,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已经暴露了,他会对号入座,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的传唤想到一起,而实质上司法机关对其传唤是核实别人的犯罪事实,这就产生了错觉。科学家们认为这种错觉现象是受动机影响的。动机影响着知觉者,在面对同一刺激情景时,持不同动机的人所获得的知觉经验是很不相同的。例如,面对同一美丽的海湾,画家、摄影家、建筑家、港口设计家、钓鱼者、游泳者以及土地收购的资本家,其所得知觉大不相同,原因是因为他们各有不同的动机。这一动机的另一种解释是“需求”。如因生活贫困需要金钱的人,对金钱的知觉就与富人不同。有位心理学家,以出身贫富不同家庭的10岁儿童为对象做实验,让贫富儿童在相等距离内按照摆在面前的各种“五角”硬币,凭其主观知觉,在地面上画出它的面积的大小。实验结果发现:富家儿童在画面上夸大20%,而贫家儿童在画面上夸大35%,可以看出贫家孩子对金钱的求得具有更强烈的动机。由此可见,动机的不同使错觉的产生具有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由于畏罪、侥幸等心理状态和动机,也会必然地产生某种程度的错觉。犯罪嫌疑人的错觉在审讯中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是由审讯的客观条件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很少将自己的犯罪证据留下来,因而在审讯时除利用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少量客观证据,还要利用犯罪嫌疑人因错觉幻想出来的证据。例如,贪污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审讯的时候,很快会联想到可能是自己某一笔账单被发现了,否则为什么要传讯自己呢?由此产生了讯问人员掌握了某一账单依据的错觉,审讯人员就要注意对这一错觉加以利用。

从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的内容来看:

(1)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目标的错觉

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有时司法机关并非十分清楚,很多时候只了解某些现象,仅仅是犯罪嫌疑,审讯的目的是捕捉、寻找犯罪事实,因而在审讯时并没有固定的目标。这些情况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总以为自己的某一犯罪行为被发现了,因而处在寻求应付审讯的方法状态中,这是初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目标的错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一阶段审讯的方法应该具有隐蔽性,不能暴露审讯目标。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的错觉是自发的,并不是外来信息刺激造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我们审讯的目标了解得一清二楚,那么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审讯技巧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我们在审讯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技巧是建立在对方的错觉的基础上的,使用审讯技巧的目的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其强攻其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以失败而告终。

(2)对司法机关掌握证据的错觉

审讯实质上也是发现证据、收集证据、提取证据的过程,其目的是利用收集证据来证实犯罪,用手中已获得的少量证据获得大量的证据,以零散的证据获得完整的证据,以枝节性的证据获得关键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的成功,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程度的基础上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审讯人员手中的证据松散无力,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还需通过他自己的交代才能定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会用一言不发来对付审讯。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审讯人员是否掌握证据以及掌握证据的多少,是其错觉产生的基础。因而在审讯时讯问人应当在证据的使用上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杜绝出示模棱两可的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效应,每出示一次证据应该起到令犯罪嫌疑人对我们掌握证据程度错觉的扩大和强化的作用,加速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限制的实现。审讯犯罪嫌疑人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对我们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产生获取证据程度的错觉越大,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心理限制的压力就越大,趋向供述交罪的距离就越近,注意犯罪嫌疑人错觉的利用是审讯成功最有效的方法。

(3)犯罪嫌疑人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

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是与本案件有一定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时能对案件的成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较为关心的问题。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行贿人的处境情况:是否也被抓获了?是否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订立的攻守同盟是否被瓦解了?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中,使用赃款的人是否将该款的来龙去脉全讲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为了款项来源而订立的攻守同盟是否被揭穿,假设的对象是否讲了实话?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程度,因而其总是千方百计地从审讯人员的口中、神态中、行为动作中了解判断这些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如果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注意隐蔽自己的语言、神态行为,那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测和判断产生各种不同的错觉,被我们所利用。如果审讯人员在审问中抛出同伙人的点滴信息,便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联想,产生错觉。例如,“你不说有人说”“钱给别人使用了,正像你想象的,结果并非能落好”,等等。这时犯罪嫌疑人便会产生他人已供述的错觉,联想出对自己的不利因素,加速了心理证据的形成。因而在审问中应注意对案件的保密,否则对犯罪嫌疑人的错觉之词无从谈起。

(4)犯罪嫌疑人对客观事实存在的错觉

审讯中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对客观事实存在产生错觉,将这种客观存在分为实际存在和假设存在两大类。笔者将客观存在分为两大类的原因是:实际的客观存在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留下的行为痕迹和与此相联系的各种情景;而假设的客观存在是审讯人员为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假设的犯罪痕迹和相联系的各种情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以后,留下来的客观存在的痕迹极少,而这些痕迹和情景又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审问时赖以顽抗的基础。从这类犯罪特点来看,时间长、隐蔽性强,有时几年以后才能发现,大量的痕迹和相关的情况都消失了,这对审讯是极为不利的。为弥补这一缺陷,采取假设的痕迹,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是较为有效的方法。例如,某一单位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案发后将“小金库”账簿全部销毁,让司法机关无据可查。审讯时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了极强的侥幸心理,认为账已销毁无证可取你们就定不了我的罪,审讯时不是一问三不知,就是全部记不清楚了。结果审讯人员采用了“假设的客观情景”:“你认为账销毁了就无据可查了吗?但是你忽略了一件事,你们的财务会计怕日后对公款的去向说不清楚,在笔记上又作了记录,这一点你可能没有想到吧?”这一信息的出现使犯罪嫌疑人乱了阵脚,他不但没有怀疑这一情景的真实性,而且把“小金库”以外的款项也联系起来,最后交代了各款项的来龙去脉及数额,取得了审讯的成功。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是建立在对某些信息确信的基础上,合情合理的客观的逻辑联系,才能取信于犯罪嫌疑人,如果胡乱地给犯罪嫌疑人输入一些信息,不但不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还会使犯罪嫌疑人看出审讯人员在骗他,强化了对抗的心理。所以在设置错觉的时候,审讯人员应顺着案情的发展合乎情理地将假设的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但不能滥用、乱用,否则适得其反。在设置错觉时:①应对案情有充分的调查了解,掌握一定的实际情况,摸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脉搏,做到不用则已用则奏效。②错觉信息的语言的运用。错觉信息的语言特点,从表面上看似乎具有模糊性,而实质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常用错觉信息的语言特征之一。③“自言自语”也是错觉信息的又一重要语言特征。在审讯中有些话不便直说但又必须说,通常采用“自言自语”的方法将信息输出,这是设置错觉的又一语言特点。④合情合理的语言是错觉产生的基础,因为犯罪嫌疑人最爱听的就是合情合理的语言,也最容易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相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相信审讯人员的话,错觉便无从谈起,从设置的方法来看,就是人们常说的:“无事生非,无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