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用买卖结束后,消费者忘记表明买或不买,算默认购买吗?
案例背景
某日,马先生下班后,看到一个生产保健仪器的厂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销售保健器材。马先生有腰疼的毛病,之前一直计划着买一台缓解腰疼的保健器材。该厂家的推销员向马先生介绍说,此次活动由生产厂家直接推出,价格比在商场购买优惠,而且生产厂家为了回馈新老顾客,特别推出试用买卖活动,消费者只需要交一两百块钱押金,就可以对所订购的产品免费试用一周。马先生听后认为比较划算,就订购了一台价值2999元的按摩椅。试用了5天后,马先生认为按摩椅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治疗腰疼的效果,决定不购买。但马先生因工作繁忙,忘记告诉厂家,直到第9天上午,马先生才找到该厂家表示不购买,要求退款。该厂家表示拒绝,并要求马先生支付剩余价款。
学法有疑
试用买卖结束后,马先生忘记向厂家表明买或不买,是否视为马先生购买?
法律讲堂
经营者为提高产品销量,赢得更多消费者的喜爱,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约定一定的免费试用期,实行“试用买卖”促销,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所谓“试用买卖”,是指消费者先试用产品,然后在一定时期内决定是否购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所试用的商品,也可以拒绝购买。如果试用期内,消费者未表明是否购买,在试用期届满后,视为消费者表示购买。因此,在试用买卖期间,消费者如果不打算购买商品,要及时向商家说明。否则,试用期结束,视为购买,消费者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案例中,马先生试用按摩椅后不打算购买,但因自身原因未在一周的试用期内向厂家作出明确的不购买说明,那么一周的试用期结束,该厂家有理由认为马先生购买该商品。因此,马先生应当按照厂家的要求,支付剩余的价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一句话说法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消费者要多学法。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的法制栏目了解身边的法律,也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拨打法律援助热线来了解法律。权利是有时效的,我们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试用买卖期间,我们可以表示拒绝购买。如果我们放置权利,待试用期届满后,就视为我们购买。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积极使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