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超市张贴的“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标语是否违法?
案例背景
刚上五年级的学生刘某,看到同学张某的铅笔盒十分高级,特别喜欢。放学后,刘某到学校附近的超市买冰激凌,看到货架上摆放着一个铅笔盒,竟然和张某的一模一样。由于零钱不够,刘某趁售货员不注意,将铅笔盒偷放进自己书包,不料刚到门口报警器就响了。该超市经理将张贴的“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告示向刘某说明,称刘某必须叫来家长,向超市支付铅笔盒价格10倍的罚款。
学法有疑
该超市经理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处罚?
法律讲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店堂告示如果有上述内容,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刘某偷盗铅笔盒的行为是道德不允许的,该超市有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挽回损失,比如该经理可以和刘某的家长进行协商处理或者交由警察处理等,但该超市经理仅依据自己作出的“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就对刘某进行10倍罚款,显然加重了刘某的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超市作为私营企业,是无权对刘某进行罚款的。因此,该超市“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句话说法
偷盗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国家保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偷盗商家的商品,肯定是要返还或者赔偿的,所以消费者首先要有自我道德约束,不偷不抢。同时,商家要合法经营,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