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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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体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在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的浪潮中,第三方支付体系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综合来看,第三方支付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服务、三个弥补”。所谓“两个服务”,一是指服务于现代电子商务及网络经济的需求;二是指服务于金融信息和信用管理。所谓“三个弥补”,则是强调对零售支付工具、商业信用、金融服务的弥补。其中,“两个服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基础,也是必须加以充分支持的领域。“三个弥补”中的前两个“弥补”取决于第三方支付之外的制度变化,具有一定的过渡期特征;最后一个“弥补”则是基于支付基础上的互联网融资、理财等功能创新,有的只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制度套利”创新,有的是新技术带来的金融功能融合,监管者应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适度容忍。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正面作用逐渐被各方所承认,但是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对行业整体形象和前景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以高度重视。

(一)问题一:赢利模式不明

从市场份额来看,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而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赢利模式尚未明确,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业务模式来自拷贝和模仿,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几乎同质。在对剩余极小的“长尾”市场份额进行竞争时,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不计成本采取价格战策略,导致自身赢利能力受限以至于亏损,还有企业甚至出现了兑付危机。例如,2014年12月,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曝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所有门店关闭,将有可能开启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之先河。

(二)问题二:行业乱象频发

除少数在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方面已有一定客户基础的行业领先企业外,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利用低扣率、零扣率和暗中返点,以及为商户投放收银机、提供营销费用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前文提到的人民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开出的整改要求,就是因为在预授权环节出现了恶性违规问题:部分发卡行为持卡人在预授权金额115%的范围内予以付款承兑,以满足其消费需求,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这一点,通过与商户“联合”,不断套取现金,被曝光的几起事件涉及金额有的甚至上百亿元。再如前文提及的“套码”问题,也成为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时有发生的违规问题。目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采用的是代理制,代理商的利润分成与接入商户数量直接挂钩,而与商户缴纳费用无关。因此,代理商为了扩大客户规模、增加业务利润,倾向于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接入商户变更行业信息、采用更低费率缴费。而以价格战为主的竞争模式又造成规模较小的支付机构很难独善其身,劣币驱逐良币,行业生态趋于恶化。

2014年上半年银行卡受理市场违规情况见图2-16。

图2-16 2014年上半年银行卡受理市场违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银联、课题组。

(三)问题三:部分监管空白

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广阔的支付平台、大量的数据信息和先进的技术支持等优势,开始拓展业务范围,在电子商务服务商、金融产品交易经纪人、信用评估、担保咨询等领域开展业务,并逐步涉足贷款、基金、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领域,这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单一监管模式很难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容易出现多重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的情况。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成立时间较短,除了支付宝等龙头企业之外,多数在金融风险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经验积累、管理模式等方面都远远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行业发展。通过现有的监管机制,建立起跨部门的第三方支付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监管协调机制,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关键。此外,民政部目前在加快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功能,实现自律机制在多层次监管模式中的应有职能,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规范和退出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也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四)问题四:潜在风险积累

随着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繁荣发展,第三方支付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参差不齐,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旦单一企业发生流动性风险或信用风险,即便是一家很小的企业,由于金融体系内的高度关联性,风险也可能迅速放大并传导至其他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方交易匿名性、隐蔽性和信息非完整性的特点,使得发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转接组织、商户和消费者都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全部交易信息,难以跟踪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此外,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往往不需要消费者的实物卡片,仅凭卡号、密码等信息就可完成消费,这使得少数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序盗取消费者上述信息后,通过购买充值卡、点卡、网卡等行为,即可顺利套现,且难以追踪。这使得洗钱、信用卡套现、诈骗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给金融安全带来更大挑战。

(五)总结:把握好创新与风控的“跷跷板”

我国第三方支付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其背后依托的是全球非银行支付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但需明确的是,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内涵与国外非银行支付还存在差异,后者的范围更加丰富,如包括电信运营商等,而不同国家对其定位和监管也有较大差异。

总的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日趋繁荣和活跃,但在整个支付清算体系中仍然居于补充地位。当然,就全球来看,非银行机构在零售支付领域的作用已经与银行不相上下,由此我们应当逐渐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转而从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功能创新入手,从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开拓着手,而非只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支付机构,以适应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快速变革。

具体来看,为了有效解决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问题,更好地引导其在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服务于经济社会和居民生活,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重点措施。一是及时借鉴全球新监管规则的动态变化,了解国外支付市场和组织的演变趋势,对于新技术条件下的线上与线下支付业务进行深入分析,还要考虑到我国在某些领域与国外有所不同的特殊性,不应简单地把线下规则生硬地搬到线上。二是针对新的支付组织、线上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动相应的新规则建设。这里的规则不仅是指导意见,而且是更加基础性的法律制度规则,要放在顺应现代电子支付发展的历史环境下,以功能与产品监管规则为核心,把不同类型的金融、非金融机构都纳入其中。据此来看,应该关注的重点已经不是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概念,而是以支付媒介、交易清算流程来衡量。如移动支付按照过去的分法,既有线上又有线下,实际上却已经在融合,所以在其发展中肯定会遇到游戏规则的矛盾。三是转变监管理念。现在之所以有监管套利,就是因为存在线上与线下的“双轨制”,如传统机构受到过度管制。似乎可以适度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容忍度,既然通常认为银行类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那么这种新的思路变化同样也有助于在改革过渡期内实现平等竞争秩序。应该说,大致上看,为了更好地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同类业务监管的一致性,相对现实的选择或许是前者稍微“松”一点,后者稍微“严”一点,从而达到新的竞争均衡。四是监管部门应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国际惯例的手段来监管支付机构,运用不断完善的基础性规则来规范其行为,避免过多运用行政性手段。与此同时,对新兴支付组织、支付产品、支付清算活动加强风险的量化分析和判断,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