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的本质和作用
一 公司的本质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人们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事物的本质,必须通过现象掌握事物的本质。我们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同样如此。
从表面现象看,公司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因此,公司是法人,这是基本的法学命题,我们谈论公司的本质,实质上就是在回答法人的本质这一问题。
(一)法人本质的传统学说
从词源上来看,汉语“法人”一词,来源于德语“Juristische Person”的直译。德语中的“Juristische Person”在语义上就是指法律上的人,含义较为普通。德语“Juristische Person”一词,通常认为起源于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所著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二卷。虽然有学者认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是与萨维尼同属于历史法学派的胡果在其著作《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更早提出的,不过,基于萨维尼在确立“Juristische Person”这一术语并将其成为一种固定概念方面所作的贡献,人们还是把“Juristische Person”的出现归功于萨维尼。由此,“法人”这一概念就一直与萨维尼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并逐步为大陆各国的法学界所接受[44]。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西方学者一直莫衷一是,主流学说按照形成的先后顺序,大体可分为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三种。
1.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产生于12~13世纪,是最早出现的法人本质学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法人这种“人”只是观念上的产物,是通过法律技术虚拟出来的。
2.否定说
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称为否定说,它又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三个派别。
(1)目的财产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布尔兹和柏克。该学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所拟制的人格。
(2)受益人主体说。其代表人物是耶林。该学说认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的意思是没有的,因而集合体是不能成为法权的主体。立法者所保护的既不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
(3)管理者主体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赫尔德和宾德。该学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3.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实在说又可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两种派别。
(1)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基尔克。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而,法律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2)组织体说。其主要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登伯格等。该学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
(二)对法人本质传统学说的思考
关于法人本质的传统学说,都形成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关于法人本质的理论争论,其实可以归结为拟制说与实在说之间的分歧。这是因为,一方面,总体上而言,否定说可被认为是隶属于拟制说的,只是它比拟制说更加极端了一些而已;另一方面,由于否定说从根本上否定了法人的存在,这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并不相符,因而,较少有人认同否定说。那么,拟制说和实在说哪个更能说明法人的本质呢?
有学者认为,在对法人本质的理论学说进行取舍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种因素。一是理论的通俗性。这里的通俗性是指一种理论能够简明地展示自己的含义,尽量让初次接触这一理论的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这一理论的确切含义,而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者望文生义。二是概念的节省性。就是要求在阐释这一理论时尽量不要创设一种新的概念,而是使用学界现有的共同的概念,并且也不要改变现有概念的传统含义进而改变它的原初所指。三是对法律现象的解释能力。除了考察一项理论对于传统法人问题的解释能力之外,还要看它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授权资本制、关联企业、法人的责任能力以及公司法领域的诸多问题等一系列新的法人问题和现象的解释能力。根据以上标准,该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拟制说在理论的通俗性、概念的节省性、对社会现象解释的包容性方面都要优于实在说,因而拟制说更能反映法人的本质[45]。
不过,对于拟制说,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有学者认为,拟制说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财产、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独立的人格、法人与其成员的各自责任,这为法人制度的确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拟制说仅仅从法律规定这一表面现象上来说明法人的本质,因而难以准确提示出法人的本质。当然,民事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然而,法律绝不能脱离社会经济条件而拟制出一个民事主体。同时,拟制说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同法人一样也是法律赋予的,尽管法人不具有自然人在生物学和伦理学意义的本质属性,但在成为民事主体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都是法律赋予的,因而,不存在将谁拟制为谁的问题。其实自然人也并不是一开始便成为民事主体的,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由法律赋予并确立的。
本书认为,拟制说和实在说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都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本质。对于拟制说的评析,上文已有学者论及,此不赘述。关于实在说,它肯定法人的客观存在,这是它比否定说和拟制说都要进步的地方,其中的组织体说由于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和法人与其机关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而该学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20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采纳。然而,实在说仍尚未说明社会组织成为法人的根据,即法律为什么要赋予某一社会组织以法人地位,因为无论何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并非当然具有主体资格或者当然成为法人。我们不能仅从法人本身的特征上去理解法人的本质,而应从法人制度产生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去考察法人的本质。
从法人产生的条件和历史过程来看,法人是一定阶级的国家政权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那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且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条件的社会组织所赋予的一种的法律形式。社会组织一旦被法律确认为法人以后,便以自己所有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与自然人虽同为民事主体,但它们不是相互拟制的对象。法人很早就是民法中一个独立概念,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是先有国家默认的法人组织,后有比较完备的法人制度。法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商品经济制度的产物,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看,不少国家先是基于狭隘和偏见,在法律上不承认法人的存在,但这阻挡不了法人组织的发展,最后这些国家还得承认并保障法人组织的发展。这足以说明,法人的存在是一种历史的客观事实,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确立于一定社会的国家意志,是国家发展经济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46]。由此看来,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拟制说或实在说来分析法人的本质,而应结合两者各自的合理成分,再从法人产生的条件及历史过程作科学分析,唯有这样,才能准确说明法人的本质。对公司本质的分析同样如此,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法人地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一定阶级的国家政权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一定阶级的国家政权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法律人格,归根到底又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是一定阶级的国家政权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公司这种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和保障。
二 公司的作用
公司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公司本身也是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中介性,它可以为资本主义经济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只要实行市场经济机制,公司就是必不可少的经济组织形式。从公司的发展历程看,公司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国家的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稳定资本主义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难怪有的西方国家学者称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公司的世界”,由此可见公司的作用之大。概括起来看,公司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形式
公司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其目的都是通过经营活动以较少的投入来获取较大的收益。同时,公司的营利非为公司本身,而是为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一切经营收益最终都要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因此,本质上说,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获取物质利益的工具。
通常而言,有多种理财方式和投资去向可供投资者选择:可以是股权式投资,也可以是债权式投资;可以购买不动产投资而获取其保值或增值的利益,也可以以借贷的形式投资而获取借贷利息,还可以投资于企业而分配企业的经营收益。各种形式的投资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投资者正是基于自身的经济状况、对利益的期望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考虑,再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或工具,公司正是其可供选择的投资形式或工具之一。同时,由于公司投资收益是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决定的,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此,它适应了多数投资者的需要,成为被广泛采用、最受欢迎的一种投资形式。
(二)聚集资本的有效形式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性质使投资者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但投资者利益仍然按其投资比例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最高的红利率。股东风险责任的有限性和股东资产受益的无限性是促进和刺激投资者积极性的最好机制保障。因此,公司能够吸引广大的投资者,并成为当代经济中聚集资本最有效的形式之一,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对于单个资本无力开发或经营的事业,需要资本的聚集和联合,而组建公司就是这种聚集和联合的方式。公司所实行的共享利益机制使公司能够获得广泛的投资来源,并使多方资金迅速集中于公司。不仅如此,公司成立后仍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和公司债券。尤其是通过股份形式融资,更显示出公司在融资方面的优势。因为公司无须还本,股东出资具有永久性,只要公司不解散,出资即不得撤回。而且公司通过股份形式发行股票可溢价,但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却以股票面值计算,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是其他任何融资手段都无法相比的。正因为如此,股份形式犹如一块巨大的海绵,能够把数量甚小的货币吸收成为资本,将分散的社会闲散资金迅速聚集在一起,筹集到发展生产所需的大量资金。
(三)优化企业产权结构的有效形式
在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两种权利和两种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体,它们享有不同的权利,前者享有的是所有权,后者享有的是股权。公司和股东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就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既有相一致的地方,也有相差别的地方。前者表现为公司最终是为股东利益经营的,公司的财产最终仍是属于股东的,因此,公司的经营利益与股东的投资利益是一致的;后者表现为股东希望少出资、少担风险、多获利润,而公司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希望股东多出资、少分配利润。这种产权结构看似是利益矛盾的机制,但它实际上却能起到驱动和制约各自利益的良好效果。
公司和股东的两个主体地位使两者的权利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对于公司来说,它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完全独立支配的权利。而股东对其出资的财产再也不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并且股东不能退股。这种机制有利于公司完全按照其独立法人的地位行使其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股东享有股权,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在内容上虽不同于公司的所有权,但可以制约公司的所有权,使其向符合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向发展。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主体地位的机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成为市场经营的独立主体,因而是企业实现产权结构优化的有效形式。
(四)企业实行民主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
公司有其自身特有的管理机制,集中体现为三个特点:①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即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的分离。由于资本和股东的社会化,每个股东不可直接参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这样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阶层。而独立管理阶层的出现,必然会使公司管理越来越成为专门的科学。公司的社会化集资加上科学化管理就产生了巨大的生产力。②公司权力机构的多元化。即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属不同的机构。重大事务决策权属股东会,管理执行权属董事会,监督权则属监事会。这种权力分工与制约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尤其是现代大型企业的科学民主管理的要求。③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董事、监事都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而经理则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聘任制符合市场经济竞争的原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公司管理机制的上述特点表明,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产生,使企业的管理走向了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做到产权明晰、责任独立、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管理科学的话,采取公司制,并按照公司的管理机制运作,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因为公司是企业实行民主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
(五)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
公司不仅表现为一个单个经营细胞体的组织活动,而且可以表现为多个经营细胞群体——公司群体的组织和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进一步集中就会出现各种形式的控股公司和公司间的联合,而这正是实行集中和控制的最好形式。具体来说,公司在集中和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
专业化协作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单个企业已难以完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而只能完成产品生产中的某个阶段或某个部分,这就要求企业进行专业化协作,使产品的生产过程成为社会化的大生产。而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不仅可筹集到专业化生产所需的资本,还可以通过参股和控股等形式,把分散的小企业组合成一个大公司或企业集团,从而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
2.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公司并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但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却可以构成行业管理的客观基础或中间环节。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往往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它们一般都是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如果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对公司的经济活动给予适当的正确引导,就可以通过公司实现对全行业各企业经营活动的间接引导和调控,从而达到国家预计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的上述积极作用并不是自发地体现出现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条件和文化氛围。其中,法律环境尤为重要。试设想,如果没有一整套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运作带来的就不是其积极作用的发挥,而是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只有健全和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的积极作用才可能得以发挥出来。而健全和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又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相互配合。因此,我们在看到公司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如集资的盲目性和垄断性等。只要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法律制度,就能减少公司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