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廉政建设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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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党的廉政建设卓有成效的重要历史时期。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后,中国共产党先后创建了十多个革命根据地,在这些根据地内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并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局部地区获得执政地位。这促使我们党不仅在组织建设、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也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这一时期,党把反腐倡廉提到了关系党和苏维埃政权能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地位,强调指出:“腐化与堕落的倾向,这是赤色区域最易发生的危险”,[3]要求各级党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严惩腐败,以保持党的清正廉洁。党的廉政建设因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强化思想教育,增强反腐败的自觉性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思想教育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党的廉政建设也无疑义地首先强化思想教育。1929年的古田会议,不但提出了红军建设的原则问题,也提出了党和军队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古田会议决议》指出,党内、军内出现了个人主义、流寇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败现象,严重侵蚀了党和军队的肌体,严重影响了党的领导和路线、政策的执行。若不纠正,党和军队必然担负不起中国伟大革命战争的重任。对各种错误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思想根源都作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纠正的方法:一是坚持党员标准和入党手续,对要求入党的人严格审查,把好入党关;二是严肃党纪,厉行清党,坚决执行开除出党和退党的有关规定;三是严格执行纪律,废止对纪律的敷衍现象;四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使党内生活政治化、科学化。《古田会议决议》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的贯彻执行,肃清了党内和军内的各种错误思想和腐败现象,对后来党和人民军队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党和红军的廉洁。

1932年3月2日,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命令,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政府制定的制度和法规,学习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为此,临时中央政府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培训县、区、乡苏维埃干部,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敲响“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的警钟。中共苏区中央局于1933年3月创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苏区党校),同年8月,又创办了苏维埃大学,毛泽东、王洛甫、周恩来、任弼时、董必武等都在苏维埃大学和党校讲过课,分别对苏区党、政干部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灌输和思想教育,大大提高了苏区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了其拒腐防变的能力,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反腐倡廉运动的发展。

(二)从严治党,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根据地建立之初,党就制定了严格的纪律来约束革命队伍的行动。“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既是严格的军队纪律,也是简洁明确的反腐法令。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声势浩大的廉政建设,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

1932年5月9日,瑞金县九区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被枪决,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也是中共反腐历史上枪毙的第一个贪官。对此,毛泽东曾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4]7月,中央苏区政府再次发布训令,指出“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5]同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就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发布第二号训令,指令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临时委员会,对于被选举的各级苏维埃政府委员、各级政府委任的工作人员及各地军事机关及地方武装、独立师团、游击队、赤卫军、少先队等的指挥领导人员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分子,开展一次大的检举运动,清洗他们出去,以保证政府机关及地方武装的纯洁。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及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

这些法律、条例及规定,是我党历史上的第一批反腐法令。其实施后,取得了极好的成效。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根据苏区法律判处大贪污犯左云祥、唐达仁、刘仕祥死刑。在此前后,一些公职人员或因贪污,或因浪费,或因官僚主义,受到监禁、撤职、严重警告等处分。据统计,仅在中央机关贪污分子共42人中,遭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送法庭1人,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予严重警告的2人。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受到极大的震慑,保证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和革命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群众性民主监督机制,约束权力

为了保证工农兵及劳苦民众当家做主、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苏维埃政府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制定了几项有力的措施。

第一,健全市乡代表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产生,代表和居民发生固定联系,不胜任者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民意,以保证工农兵监督政府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二,加强群众监督。“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自己的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当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下绝对不容许此种现象,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这种充分的民主精神也只有在苏维埃制度下才能存在”。[6]

第三,开展舆论监督。当时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发刊词”中明确表示:“组织苏区广大工农劳苦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尽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指导各级苏维埃实际工作,纠正各级苏维埃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红色中华》和《斗争》、《红星》、《青年实话》等苏区的主要报刊,经常刊登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惩治腐败的文件,报道各地区反腐化斗争的消息。另外,报刊还开辟了“突击队”、“警钟”、“自我批评”等专栏,集中火力抨击各种腐败现象。

(四)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第一,强化行政监察功能。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工农检查处是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农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之后,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在中央苏区建立。这套监察系统由中央工农检查人民委员会、省县区三级工农检查部、控告局、各级检查委员会组成,主要负责监督苏维埃政府的法令、政策和其他指示的执行和检举机关、企业中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等违反苏维埃法令行为的分子,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的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将阶级异己分子、官僚腐化分子清除出去。这套监控系统和监察制度的建立,在反对和清除党政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立审计制度。为了改变以往财政管理上自收自支的混乱状况,杜绝贪污浪费现象,1931年11月,苏维埃临时政府成立财政审查委员会,开始建立财务审计制度。1934年2月,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稽查员,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收支的执行情况,清理经济,整顿财政纪律。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统一税收。1931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相继颁布《暂行税则》和《暂行财政条例》,规定一切国家税收,由国家财政机关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各级财政部不可任意挪用。二是建立预决算制度,预算分为每月经常预算、临时预算、季度预算和年度预算,在月份和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应按照预算年度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表。三是统一会计制度。条例的制定,对严格财政纪律,杜绝贪污浪费现象起了积极作用。1932年12月16日,中央财政委员会发布《统一会计制度》第12号训令,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没有分开等问题,规定了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统一印制各种会计簿记单据等,防止交接中间的舞弊行为。四是建立国库制度。规定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须上缴国家金库,无论任何收款机关不得隐藏不报,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

中央苏区为加强廉政建设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击了腐化分子,节约了经费,稳定了苏区的财政,密切了党群关系,形成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光荣,官僚主义、贪污腐化可耻的廉洁环境,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为支援革命战争、巩固根据地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