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著作权的客体
【规则要点】
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权的核心,描述的是哪些智力成果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哪些作品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内容。作品有很多种类,但是都具有一定的共性——独特性,是一种外在表达而非内在思想,其属于文学、科学、艺术中的某一类。在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时:首先,应判定是否为思想的外在表达;其次,要根据每一类客体的特点进行判断。
【理解与适用】
一、作品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种类很多,但是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思考,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自己内在的思想经过一系列组合、编排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而非对于已有作品的复制或剽窃。
第二,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
著作权法区分了思想和表达:思想和情感属于个人的主观范围,其主观性很强,不易为外人所察觉。而只有将这种内在的情感或思想充分表达出来,才可以被他人所了解,同时,这种思想若不表达出来,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无法穷尽每个人内心的主观世界,这对于法律来说也是不切实际的。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也体现在国家公约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指出,一个人公开他的思想后,是没有办法阻止他人使用这一思想的。但这一思想一旦被阐述或表达出来,就存在对借以表现这一思想的文字、符号、线条等的著作权保护。换言之,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办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
第三,作品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作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这种表现形式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二、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是广义的,包括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形式表现的文章、图书、说明书、翻译、论著等。但应注意的是,文字的书写方式并不影响文字作品的性质,比如,它可以选择打印、书写等形式。当然,如果手写形成了美术字,则其为美术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其特征在于即时性和口头性。以文字或者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即兴的作品,以及事先准备的演讲稿进行的宣读都不是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主要体现为听觉的、时间的、流动的艺术,它以语言为表现手段,以声音为载体,有感而发、即兴完成、转瞬即逝,并以口述为原始表现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列举了3种典型的口述作品: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口述作品要达到一定的长度和复杂度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在一定的时间内演讲者将自己的思想感情表达出来并能够反映个性时,即成为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声和节奏。音乐作品可以以乐谱或者非乐谱的形式出现,包括配词和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独创性的组合。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包括喜剧、悲剧、独幕剧等形式。
曲艺作品,是指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表达情感等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这种作品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述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项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或动作组合、表情、姿势所表现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绘画,是指用笔、板刷、刀、墨、颜料等工具材料,在纸、纺织物、木板、墙壁等平面上塑造形象的艺术形式。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该两类作品之所以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艺术美感,能够给公众带来视觉上的享受,同时也是设计师独特的美学观点和创造力的表达。因此,缺乏创造性或者缺少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美术内容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科技器械,在对光和其他辐射敏感的表面上就实体物拍摄而形成的作品。摄影作品指的是照片上记载的画面,照片本身是摄影作品的物质载体。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单纯复制的照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一般也被称为视听作品,它包括科教片、美术片等。该类作品是设置完成的影片或具有独立意义的片段。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工程设计图是指利用线条绘制的用来表现工程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如工厂、铁路等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利用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产品的造型和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地图是指以线条、颜色来表现,按照一定的数学法则,运用各种符号和制图的综合原则,反映客观的地理、人口分布、矿藏情况的图,地图种类繁多,如地形图;示意图是指以点、线、标记等为表现形式来说明复杂事物的原理或显示具体事物的形状,如人造卫星运行图。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作而成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化成代码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以及有关的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在程序创作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其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必须满足原创性和固定性等条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除上述作品外的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变化,作品的形态也不断拓展,某些新的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属于上述作品之列,但仍可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民间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确但是可以推定来源于某一地区,以传统的文化、艺术、形式以及方法的有形的或者无形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长期性、传承性等特征。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及对象非常广泛,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律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等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令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的纯粹的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或者节气的方法;通用数表,是指人们通用的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表格;通用表格,是指人们普遍使用的为填写数字或者文字而按照一定项目绘制的表格;公式,是指用数学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因式。
【风险提示】
在判定某一智力成果是否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时,要先排除法律不予保护的内容。
【相关案例】
洪某某、邓某某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洪某某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多年,先后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其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该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特征,色彩以靛蓝为主,描绘了一幅花、鸟共生的和谐图景。2010年8月1日,原告洪某某与原告邓某某签订《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洪某某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邓某某,由邓某某维护受让权利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坊公司)委托第三人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彩公司)进行产品的品牌市场形象策划设计服务,包括进行产品包装及配套设计、产品手册以及促销宣传品的设计等。根据第三人今彩公司的设计服务,五福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外包装礼盒的左上角、右下角使用了蜡染花鸟图案和如意图案边框。洪某某认为五福坊公司使用了其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一方面,侵犯了洪某某的署名权,割裂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另一方面,侵犯了邓某某的著作财产权。经比对查明,五福坊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三种产品外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上使用的蜡染花鸟图案与洪某某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因此,《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节录)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