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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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2节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作品及其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权利主体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权利主体对于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复合性。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为单纯的财产权利。(2)自动取得性。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著作权就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对于著作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时,法律规定发表也非著作权取得的条件,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则需要经过权利主体的申请与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获得,此为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规则要点】

著作权的主体是对著作权客体享有著作权的人,不仅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甚至外国人在中国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综合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国,著作权主体可以区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针对不同的客体类型,分为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

【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对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外国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中国的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可知,只有实际进行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而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搜集等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同时,对于作者的认定方法,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对于自然人主体,我们还应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创作作品行为为事实行为,无论作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创作出作品即构成自然人作者。还要注意,对于同一题材,不同的作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可能创作出不同的作品,因该作品都是基于个人的思想创作而来,故中国法律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除了自然人作者外,著作权法还承认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此种作品为“法人作品”。法人作者享有作品的一切著作权。

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所谓“主持”,通常是指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这里“意志”一词应当理解为体现独创性的创作作品意志。(3)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该构成要件也是区别于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点。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其财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可以像其他普通财产一样通过转让、继承或遗赠而被他人取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受让人和受遗赠人享有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一)因继承、遗赠等取得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第三人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合法继受其享有的著作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对于已故作者的人身权,继承人只能加以保护,而不能继承。但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发表与否,作者死亡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因此,公民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遗赠,是指公民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方式。著作权也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中的一部分。

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死者的财产继承权时,其也成为著作权人。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其中,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若无上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自然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继受人,则收归国家所有,如继承法规定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该他人也因此而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后者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受让人成为所有权人,故可以在财产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民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第二,作品的创作目的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类: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这类作品主要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这里的两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意两两组合。在认定是否为合作作品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合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即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协商达成了共同创作一部作品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第二,合作者对于创作的完成必须作出实质性贡献,即直接参与创作或对作品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实质性建议等,对于仅为创作提出参考意见、提供辅助材料的人,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者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在不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前提下,对于可以分割的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对于自己创作部分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但是著作人身权只能进行保护,不能继承或者遗赠,“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既可以为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则享有下列权利: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注意委托作品和其他几种作品的区分:

1.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2.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

前者的创作主体为一方,后者的创作主体是双方。

(四)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经过演绎的作品成为一个新的作品,演绎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要经过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即汇编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于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汇编;第二,对于尚未构成作品的内容进行汇编,如事实、数据等。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作者对于汇编作品中的每一构成部分不享有著作权,只对该汇编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与此相反,每一部分的作者对于该部分享有著作权,对于该汇编作品整体并不享有著作权,除非其亦参与了汇编工作。同时,汇编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汇编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将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体上,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激光视盘等。中国对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除作者的署名权外,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由制片人所享有;同时,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作者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原件

对于一件美术作品来说,其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原件所有人基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而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二是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美术作品的美学特征和其价值性,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的现象经常出现。一般而言,美术作品的原件作为物质载体,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会导致著作权的必然转移。为平衡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利益,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美术作品的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权,法律只将原件的展览权赋予原件的所有权人行使,复制件的展览权依然由著作权人享有。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仅指世人无法确定其身份的作品,对于那些作者未署名或者未署真实姓名,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其作者身份的作品并不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九)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其他不同类型的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风险提示】

对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自作品完成时获得著作权;但是在其后处分著作权的效力问题则应适用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在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自传作品,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来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相关案例】

“秋林 Qiu Lin及图”商标作品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涉案“秋林Qiu Lin及图”图形作品系秋林集团公司原下属企业秋林食品厂(后更名为秋林食品公司)的职工杜某某于1991年设计完成。1991年11月19日,秋林集团公司以该作品作为商标图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对商标设计说明的描述为:“秋林”商标设计采用带有花边的圆形构成,圆内上有一个经过概括的四层俄式建筑,代表秋林公司建筑形象;楼形的下方有一条较宽的横带,横带上有活泼的“秋林”汉字,横带的运用既使整个图的构图平稳,又代表着公司的基础稳固;横带下是秋林的拼音“Qiu Lin”,起到装饰作用。国家商标局于1992年授予秋林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秋林集团公司分别授权秋林食品公司和秋林糖果公司使用。1997年12月22日,秋林糖果公司根据秋林集团公司的授权,以涉案“秋林Qiu Lin及图”作品为图案,申请在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等)商品注册商标。1999年4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秋林糖果公司获得第1266601号(香肠、风干肠、火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秋林糖果公司及其子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分别在各自生产的红肠、风干香肠、大虾酥糖、巧克力酒心糖、格瓦斯饮料等商品上使用了“秋林Qiu Lin及图”注册商标。2011年2月,秋林食品公司以涉案“秋林Qiu Lin及图”作品系杜某某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秋林食品公司,秋林糖果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未经其允许,在诸多产品上使用“秋林Qiu Lin及图”图案,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秋林Qiu Lin及图”作品的作者系秋林食品公司职工,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务作品的归属。涉案作品创作完成时正值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计划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企业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具有强烈的指令性特点。当时,秋林食品公司是秋林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虽然形式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企业生产、经营、人员管理等方面均受秋林集团公司领导。根据“秋林Qiu Lin及图”商标设计说明,以及该商标的整体设计思路,可证明涉案作品具有明确的创作指向,代表的是秋林集团公司的意志,体现的是秋林集团公司的元素特点及“秋林”品牌的整体形象。结合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应当认定作者创作涉案作品是按照秋林集团公司的要求,完成秋林集团公司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不能仅凭作者的劳动关系在秋林食品公司就认定涉案作品是秋林食品公司的职务作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