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写作基本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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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童之伟法律思想研究”序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童之伟法律思想研究”三篇文章[1],是鄙人布置的“中国宪法专题研究”的课程论文,也是鄙人发起的“京外法学家研究”这个大系列中的第三组文章。三位作者(杨艳飞、姜宇、樊夫)是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鄙人是他们的“中国宪法专题研究”课程的任课老师之一。

童之伟有法律思想吗?有,且不是一般的有,而是特别的有。有到什么程度呢?有到了中国法学界没有几个人能与他媲美的程度。童之伟的法学思想有价值吗?有,至少具有被认真批判一下的价值。

然而,遗憾的是,童之伟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或者名气),并不是因为他的法律思想(法学界没有几个人关心他的思想),而是因为:他是名师的高徒,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评论》的编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的主编,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的总编,是博导,是国家什么项目的评委,等等。

童之伟当常务副院长有功绩吗?有,但是不大,无非是给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搞到了一个博士点。这个功绩,如果与公丕祥比较,简直不值一提。想当年,20世纪80年代,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法学教研室,也就十几个人、七八条“枪”,过后大概二十年的光景,公丕祥硬是将那十几个人、七八条“枪”变成了法学院,并且成为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硬是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等百年老店平起平坐。

童之伟当主编、总编有没有功绩?有,不突出。为什么说不突出?因为鄙人没有感觉到,所以不突出。但是,童之伟在《法学》总编任上,犯过一个“错误”,这个“错误”不仅突出,而且很可能名留青史:在《法学》2009年第4期上,童之伟先生发表公告,认为本校教授刘松山先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三年内《法学》不再接受刘松山先生的任何投稿。

这一决定捅了马蜂窝。该校学术委员会于当年5月到11月,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刘松山事件,最终认为:刘松山发表在《法学》上的论文,部分内容重复了已公开发表的与他人合作作品的内容,且未注明出处,其行为属于学术失范,不构成学术不端。于是,《法学》在当年第12期上发表公告,称撤销第4期上的通报和决定。同期刊物的版权页上,童之伟不再是总编,而成了常务副总编。

而那个刘松山先生呢?学术委员会没有作出任何处分。这就奇了怪了,不是说“部分内容重复了已公开发表的与他人合作作品的内容,且未注明出处,其行为属于学术失范”吗?既然失范了,为什么不处罚呢?如果说情节不严重,也应该从轻处罚一下呀。如果刘松山可以免除处罚,为什么童之伟就不能免除处罚呢?童之伟的公告至多也就是“失范”嘛,也就是“不够规范”嘛,童之伟又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非是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看法嘛。学术委员会说刘松山的论文存在着“部分内容重复了已公开发表的与他人合作作品的内容,且未注明出处”的事实,童之伟也是这么认定的呀,也没有把别的什么东西强加给他呀,仅仅看法不一样嘛。学术委员会坚持自己的看法当然可以,但是,为什么对童之伟不依不饶呢?同样是不够规范,一个被撤销总编辑职务,改任“常务副总编”,另一个仍然是教授,依然是教授,照旧是教授,而没有成为“常务副教授”。这公正吗?显然不公正。

对此,水扬先生深刻地指出:“明眼人一看便知,《法学》月刊社坚持原则,学风严谨,最后不得不屈服于它的上级。”“为华东政法大学的包庇行为遗憾;更为华东政法大学对旗下的《法学》月刊社进行打击不耻。”“《法学》月刊社2009年第4期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刘松山先生的任何投稿’,对刘松山的处罚较为轻微。华东政法大学不仅赦免了刘松山的学术责任,反而制裁维护学术道德的学者,实在不能让人想出其中的理由,很难想象,这样的大学理念能够培育诚信的法律守卫者。”[2]

童之伟先生为什么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呢?水扬先生实在想不出的“其中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是不是刘松山先生有什么特别的能耐呢?不是,刘松山比之童之伟,是晚辈,是后生,也不是什么领导,他没有能力如此报复童之伟。再说,童之伟对刘松山的批评,正是一以贯之的提携行为的体现。刘松山作出成绩的时候,童之伟及时地予以足够的鼓励、表扬、推介;刘松山犯错误的时候,童之伟及时予以棒喝。这些都是长辈对晚辈关心爱护的体现,刘松山不会不懂得这种来自长辈的爱护。因此,刘松山即使有能力报复也不一定会报复童之伟。

鄙人猜测(仅仅是猜测,不要太当真),不是刘松山先生要报复童之伟,而是学术委员会中的极少数、极个别委员要报复童之伟。他们或许也干过百家争剽的勾当,或许正在做百花齐抄的买卖,于是,对任何反剽、反抄行为都恨得要死、怕得要命。所以,他们利令智昏,对童之伟不作任何掩饰地进行打击报复。如果他们想掩饰一下的话,一定会在打击童之伟的同时,也将刘松山先生弄成“常务副教授”。

但是,历史不会让剽客们、抄家们如愿以偿。因反剽、反抄而受到打击迫害的童之伟肯定会流芳百世,而绝不会遗臭万年。

当然,童之伟先生将流芳百世的东西,主要的恐怕还是他的学术思想,是那些不被同时代学者们看重的思想。

要告慰童之伟先生的是:杨艳飞、姜宇、樊夫三位作者对童之伟学术思想的评价,比他们的任课老师(刘大生之流)对童之伟学术思想的评价要高,高许多。这是一件大好事,是值得庆贺的大好事。

如果将来,若干年以后,三位作者的学生对童之伟的评价比他们的老师对童之伟的评价更高的话,童之伟在中国学术史乃至世界学术史上的地位就基本上确定了。反之亦然。

感谢《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感谢卜安淳主编为发表这三篇文章而作出的努力。

三篇文章以及本序言对童之伟先生的评价,不足、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童之伟先生以及读者同仁批评指正。

2011年5月,首发党主立宪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