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计算:推进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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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流通需求强烈但也困境重重

数据流通的方式主要有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交易等。相对于政府间的数据共享和政府面向社会的数据开放,组织间(包含政府与企业间)的数据交易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事实上,这一广阔的市场早已为产业所重视。

数据交易市场需求强烈、规模可观,数据交易所应运而生。例如,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对于数据应用的采购在全部采购中占比超过85%,每年数据采购交易金额超过百亿元。但是已有的大规模数据交易均是在供需方之间以点对点方式进行的,交易过程非公开、不透明,整体缺乏规范性。作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刚需环节,亟待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主体及交易场所发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所应运而生。

我国的数据交易产业起步于2014年,随着我国大数据元年的到来一同开启,各地政府积极支持。2014—2016年,国内大数据交易所呈井喷态势,各地开花,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先后成立了15家大数据交易所(中心、平台)。但几年时间过去,各家交易所的运营情况大多不尽如人意,数据交易的成交量远低于预期设想,甚至很多已经陷入搁置、停运状态,数据交易产业仍处在小规模探索阶段。国内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历程如图1-2所示。

图1-2 国内大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历程

从业务模式看,各交易所最初的业务设想包含了交易撮合、交付结算、确权估值、数据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但最终只有交易撮合业务得到初步落地。甚至,有的交易所已不再从事数据交易服务,而完全转变为大数据分析或标注的技术提供商。从经营业绩看,各交易所的数据成交量整体较为惨淡。从运营方式看,仍在运营的交易所重要收入均来源于承接的政府项目,市场化水平和竞争能力都较低。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数据交易所的定位和模式未明、数据交易配套的法律痼疾未祛。一方面,各交易所建设时的定位相似、功能重复,在缺少核心竞争优势的同时,服务模式、定价标准等交易规则体系参差混乱,难以培养数据供需双方对交易所的平台依赖,只能沦为小规模数据交易的撮合者。另一方面,数据权属的界定仍处于灰色地带,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的当下,行业内的实践中未能形成具有共识性或参考性的权属分割规则,产权争议、无法监管的风险令供需双方望而却步。除此之外,频发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泄露事件加剧了社会对数据交易的不信任感,出于对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参与数据交易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降低,成为数据交易所发展的又一大障碍。

在规模化的数据交易市场尚未形成的当下,机构间旺盛的数据流通需求,大多通过分散、无序、一对一的交易或共享来满足,市场规则难以统一,缺乏规范可信的产业环境,为数据在机构间的市场化流通带来不小挑战。

在众多困境之中,各类数据流通活动如何确保流通过程的安全合法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一大难点,也是各类数据流通参与主体最为关心的话题。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各类主体在进行数据流通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如不当收集、使用或滥用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利用以实施各种犯罪,流通过程中的数据监听、截获隐患,超出初始收集目的和业务范畴的再使用,包括提供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使用(即流通)等,都会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同时,流通中的数据资源也需考虑可流通范围、流通对象合法性、流通过程的安全保障、使用授权等一系列安全与合规问题。

安全合规的监管红线未明,再加上数据流通在数据质量、数据定价、数据权属等方面的市场机制的缺失,使得不同的企业或者机构之间没有动力或者根本无法实现数据的流通。这种“数据孤岛”现象导致现代商业数据无法合规流通,制约了数据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医疗机构存储了大量的病患记录,但由于政府规定,病患记录不允许售卖给第三方,而这些数据对于药厂来说拥有极大的价值;另外,跨国企业在不同的国家都拥有执行办公室,但即使是同一家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数据监管政策不同,企业内部的数据仍无法实现跨境传输。因此,虽然需求强烈,但是流通仍然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