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营化研究的新视角
自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获得社会认可以来,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理论、代理理论、企业资源理论、能力理论、知识创造理论等新企业理论不断涌现。新制度经济学的思维逻辑和研究方法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活力。交易费用理论虽然由科斯开创,但直接推动其成名并不断发展的是威廉姆森,其后阿尔钦、德姆塞茨、张五常、杨小凯等诸多经济学家在交易成本理论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考空间。但是,到目前为止,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各家理论,依然未能拿出一个获得广泛认可的分析框架。现实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多的是例证式归纳和片段式演绎,少的是系统性理论支撑和逻辑框架。
(一)交易成本理论及其启示
科斯通过《企业的性质》一文,强调市场机制不是免费进行的,巨大的交易费用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效果和经济效益。“企业”组织之所以出现,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由于存在“发现相对价格”等成本,即交易费用,那么在企业的合约范围内,由一个权威(企业家)通过命令指挥来实现资源的内部配置,就可以避免利用价格机制可能出现的许多交易活动,从而达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在科斯看来,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手段,而企业与市场相互替代的边界在于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管理协调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47]与新古典经济学无视制度环境而专注价格机制的论证逻辑不同,科斯理论开启了一种新的论证逻辑,即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出发,由此揭开了被新古典经济学忽视的企业“黑箱”。与其说科斯理论存在一个定理,不如说科斯理论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即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经济问题的新视角。
张五常在继承科斯理论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从契约角度对企业本质给予了新的阐释。他认为,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性的东西,市场与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企业只不过是以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48]张五常将科斯的交易费用进一步推广,认为交易费用是整体制度得以运行的成本,即制度成本。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来组织分工,而是用劳动市场替代中间品市场。张五常认为,只有当中间产品的交易费用高于用来生产此种中间产品的劳动力交易费用时,企业才会出现。[49]
张五常的企业契约理论虽然带来一种新的思考视角,但是这种契约理论只能解释企业的产生或存在的外在形式,而不能解释企业运作本身。企业的产生和存在虽然可以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并不能说明企业的全部内涵。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更重要的不在于达成契约,而是如何履行契约,企业的生命在于执行契约过程中所体现的具体行为和现实活动。科斯说:“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界限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正如这种情况一样,我担心,误导了另外不少的经济学家。”[50]
企业活动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活动,它不能像自由市场那样依靠任意谈判和随意组合来完成,一旦雇员与企业签订了雇佣合同,企业就有权要求雇员从事内部的经营活动或服务。当然,雇员的积极性是否发挥,企业家是否能够调动雇员的积极性,则是另一个管理技术的问题,这与企业的性质和契约本身关系不大。因此,科斯反对张五常在企业契约性质研究上完全无视企业的独立性的观点,他说:“这种缺点来自于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51]
杨小凯、黄有光二人在张五常的劳务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的“契约论”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间接定价理论。[52]杨小凯等认为,在分工性生产中,最终产品的市场定价比较容易,而管理知识这种产品的市场直接定价则比较困难。管理知识是难以测定的,因此使管理知识的市场交易费用极高,甚至难以进行交易。所以,由拥有管理知识的所有者建立企业,雇用衣服的生产者进行生产。后者成为被雇用者,接受相对固定的报酬;前者则成为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决策权与剩余收入权,而剩余收入就是管理知识的间接定价。通过这种企业创办模式,将交易费用极高的经济活动卷入分工,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交易和直接定价,进而避免了市场给管理知识直接定价所带来的过高的交易费用。[53]
杨小凯的理论暗含一种基本假设,即只要不能简单加以衡量的东西交易费用就一定高,而能够简单衡量的东西交易费用就一定低。然而,是否容易衡量或容易定价,与交易成本高低似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与分工虽然紧密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上的问题,它们是一种不对等的概念组合。分工相对的是自己制造,即自给自足,是生产方式的一种。分工是市场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分工及由分工而产生的剩余,则没有交换的必要。正是由于分工的现实条件出现,交换和市场才得以出现。但分工并不必然与企业相联系,分工仅仅是企业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于市场分工和生产过程的分工,企业内部协作才是企业生产或服务的根本价值所在。因为如果仅仅是分工存在的话,那么人们只需要进行分工下的交换而已,尽管这中间可能存在许多半成品或中间品。企业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可以在分工的前提下,通过劳动者之间的技术性协作得以生产新的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组织机制。依靠企业内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既可能通过分工提高生产效率,又可能通过合作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最终使企业的价值得以体现。在企业内部,根据每个人的知识、能力、智力等的客观实际情况,企业家在分工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雇员只完成整体工作的一部分,然后通过企业内部雇员之间的协作关系,创造出原来所不曾创造过的东西,从而使企业实现自我价值的升华。在一个企业里,工作内容的分工就像我们买到的各种原材料一样,它们各自的特点和用途是不同的,只有依靠企业内部的整合才能最后形成新的产品或新的服务。
虽然管理者、技术者、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差异,但当我们真正经营企业时,很难简单地把他们截然分开。因为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很难截然分开管理者的知识创造和生产者的知识创造。一般来说,管理者和生产者都具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尽管他们的水平和技巧并不相同。对于现存的企业,不管是管理者还是技术人员,抑或是普通雇员,企业在与其签订劳动契约时,对其承诺的仅仅是其劳动能力的一种估价,而且是双方认可的估价。他们的能力大小不容易衡量,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交易费用一定很高,因为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本身也并不能准确知道自己的劳动定价。
从经济活动的现实角度看,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必然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不管他们是充当老板还是被雇用人员,他们最后都是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形式进行出售,而他们只能从企业获得事前约定的收入。对于现实的企业来说,由于经理市场的存在,虽然没有绝对的明码标价,但关于签约价格的交易似乎并不会造成多大的交易成本。或者,企业与管理者签订一个期权合同,以激励他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者难以定价,或者交易费用一定高昂。
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视角,还是张五常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抑或是杨小凯的管理成本分析法,都主要强调了企业本质的一个方面,即交易成本,但交易成本并不构成企业本质的全部。交易成本是为了促成交易而产生的成本,而不是其他成本。既不能将企业的管理成本简单解释为交易成本,也不能无限扩大交易成本的范围及影响。企业之所以产生,虽然与交易成本密切有关,但不一定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必然。节约交易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相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约来说,企业的本质属性首先在于创造社会价值,进一步说,企业的本质在于创造社会价值与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机结合。
(二)创新理论及其启示
1912年,约瑟夫·熊彼特出版《经济发展理论》,首倡创新理论。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所谓“经济发展”就是指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或者说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就是这种不断创新的结果。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过程”,是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54]
与新古典经济学注重考察人口、资本、工资、利润、地租等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价值不同,熊彼特特别注意揭示生产技术、生产方法和制度因素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他认为,“发展主要在于用不同的方式去使用现有的资源,利用这些资源去作新的事情,而不问这些资源的增加与否”。“不同的使用方法,而不是储蓄和可用劳动数量的增加……改变了经济世界的面貌。”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一个“内在的因素”,经济发展是“来自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关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变动”。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新组合”或“经济发展”,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开发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开发一种产品的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或经营方法,而这种新方法并不必须建立在新的科学发现基础上;(3)开辟新市场;(4)获得原材料的新的供应来源;(5)实现生产或经营的新的组织形式。[55]
乔尔·莫基尔根据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和主要形式,把人类所经历的经济增长范式划分为“亚当·斯密方式”、“福特方式”、“索罗方式”和“熊彼特方式”。[56]但是,这四种增长方式并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制度模式。任何一个经济增长都不可能仅仅是一种增长方式作用的结果。经济增长既可能包含因技术创新而提高效益的因素,也可能包含制度结构调和、路径整合而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果。熊彼特的创新概念为解释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其创新理念和研究视角为经济学研究开启了一扇向纵深推进之门。熊彼特之后,彭杰斯通过《企业成长理论》强调企业内在资源和能力是企业不断创新的源泉,野中郁次郎则在《创造知识的企业》中通过SECI模型揭示了企业知识创新的过程。
但是,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体系中仅列举了五种创新模式,这五种模式不能涵盖所有的创新内容,所谓生产或经营的组织形式仅仅是适用于企业经营状态的创新模式,对于由国家或社会制度创新所诱发的创新驱动和创新方式,熊彼特等却未能加以论及。
熊彼特的“创新”与发展概念实质上是从价值创造角度予以立意的。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一种“革命性”变化,“新组合并不一定要由控制创新过程所代替的生产或商业过程的同一批人去执行”,他强调创新的突发性和间断性的特点,创新同时意味着毁灭。熊彼特将经济区分为“增长”与“发展”两种情况。所谓经济增长,如果是人口和资本的增长导致的,并不能称之为发展。“因为它没有产生在质上是新的现象,而只有同一种适应过程,像在自然数据中的变化一样。”“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它是流转渠道中的自发的和间断的变化,是对均衡的干扰,它永远在改变和代替以前存在的均衡状态。我们的发展理论,只不过是对这种现象和伴随它的过程的论述。”[57]从技术创新以及新材料、新资源的利用角度,比如蒸汽机动力代替马力、内燃机代替蒸汽机等来看,这种创新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角度讲,我们很难将其截然分开,制度或组织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点的,而任何人的行为本身都必然带有一定的知识性和继承性。一种新的制度创新或组织模式调整,其中既不乏创造性的创新价值,也不乏历史继承性的成果存在。因此,制度创新或组织调整有时可能体现为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费用。
应该说,与科斯及其后来的新制度学派过分强调交易费用的重要性相似,熊彼特过分强调了创新的价值,他将一切“新组合”形式都归于创新,将经济发展的所有动因都归于创新。事实上,某些组合形式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但那并不一定是创新的结果。只有那些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和服务模式才能是创新,而有些组合模式的变化,可能本身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而只是社会财富的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但它们又事实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因此,发展的动因可能并不仅仅是创新的结果,也可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和创造新价值两者的结合。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只有将节约与创新两个动因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解释模型。有些新的组合可能既含有节约的内涵,也具有创造的内涵,有时难以截然分开,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思维的角度。
(三)企业本质的再探讨
对于企业的研究,必须将企业产生与企业存在相区别,必须将初创企业与现实存在企业相区别,必须将传统的私有企业与现代公司制企业相区别,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回答企业的制度安排问题。对于创始阶段的企业来说,其所有权是明确的,否则就没有办法通过协议形式成立真正的企业。对于个人或合伙制的小型私有企业来说,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与创建者或经营者的人格地位密切相关。企业所有者拥有较大的决策权,他们甚至可以直接决定企业的存亡,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创立和消灭这个企业。但是,对于现代公司制企业来说,其产生、存在和灭亡本身都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行为。虽然其生存与发展同经营管理者密切相关,但企业毕竟具有脱离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外的独立人格。
第一,企业是市场中独立活动的“有机主体”。企业作为一个脱离于自然人的有机体,必须由企业家和各种生产要素组成。虽然各种构成要素不可缺少,但是企业的根本性要件,是企业家的存在。企业之所以诞生,并不是因为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而是基于企业家的创意。当然,此时的企业家可能是一个多功能的兼具资本功能和管理功能的自然人。但是,一旦企业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形式存在,它将以自己的面目独立于社会。虽然企业家的意志十分重要和关键,但企业家并不等于企业本身,因为创立后的企业已经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人格意义。正像孩子一旦出生就变成了一个独立人一样,对于企业家来说,该企业是一个客观存在。对于市场来说,企业是以整体集合的形式来运转的,它只有一个对外发言的机构,仅有一个决策中心。
企业一体化与规模效益虽然与交易成本存在密切联系,但这并不构成因果关系,而只能是一个条件因素。因为并不是所有一体化企业都具有好的效益,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产生规模效益。企业规模扩大虽然可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都必须建立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上。从企业集团的发展实践中可以发现,任何一家成功的企业,没有仅仅靠规模和范围而取胜的,都是在自己核心竞争力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扩大规模和范围从而走向成功。因此,绝对不能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当作原因,它只能是条件和方法,有时是结果。交易成本理论只揭示了问题的一个可能性方面,只是告诉人们交易费用是存在的,制度因素是重要的,不同的制度框架将可能带来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不能回答企业到底为什么能够节约成本的问题。
第二,企业是一种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效益组织。为什么设立企业呢?如同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着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一样,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力图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效应,也就必须提供相应的市场供应品,因为市场交易是等价进行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是存在成本的,通过企业运作,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那么,企业的生命是否仅在于节约成本呢?当交易成本恒定或者无法节约交易成本时,企业是否还有产生和存在价值呢?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其基本生命在于通过不同的组合形式创造新的社会价值,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企业的生命在于提高效率、提供产品或社会服务,最终体现为创造新的社会价值。
正因为企业具有创造社会价值的机能,人们才能通过创办企业满足社会需求,并借助企业实现自我价值。当初创企业升级为现代公司时,当法律制度对公司运营进一步做出制约时,当投资人已经变得可以自由放弃自己的持股权利时,企业已经完全独立于自然人的身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此时的法人一般具备了该企业所特有的法人精神(企业文化)、组织形式和决策机制。与初创企业相比,尽管企业形式等在不断发生变化,但该法人企业唯一没有变化的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企业本质。
对于企业家来说,不管是从事生产还是服务,不管是生产粮食还是机器,他们只关心这个名为企业的东西能否带来社会价值,能否推向市场,为企业家带来现实效益。因此,生产性或者具体行动性职能不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而只是企业实现社会价值的工具或手段。企业具有整合各种资源实现资源增值的集聚效应,即企业的组织效益性。人们创办企业就是为了实现资源的聚集效应,这不仅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资源聚合的价值增值。
第三,企业实现组织效益的关键在于创新。企业的产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费用,但是企业产生并不是简单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分工和专业化导致了交易费用的产生和增加,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协作则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费用,并提高了经营效益。在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用完全相等的条件下,企业仍然可能具有扩大和发展的冲动,因为企业内的资源聚合具有价值创新机能,即产生创新效益。
建立企业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企业可以实现分工后的必要协作,通过协作和有效组合,可以实现知识火花的碰撞与新技术的产生,进而产生新的产品和方法,实现价值创新。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所谓“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逻辑,只是看到了企业的一个方面。企业运营模式虽然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是仅靠节约成本实现的,相反,更多的是由于利用人类积累的知识实现了协作性创新。因此,企业是一个协作性创新的组织或机构。
组织的创新效益来源于知识的积累、碰撞和组合,这就要求发挥每个人的知识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融合和创新,通过不断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更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服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增值。企业是知识的整合器,这种整合不是简单累加,而是创新。所有能够体现知识整合并可以外显化的新的创造,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如果这种外显化的东西能够以较高的效益价值为社会所承认,则新的创新得以完成。因此,从本质上看,企业的知识创造活动就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之间的知识组合和运用过程。
企业的知识价值和知识结构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素。但是,企业内部成员的组合模式、知识结构、创造能力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在内部构建起能够催人奋进和学习的氛围和空间,进而形成对进步者的持续鼓励和不断刺激的制度体系,企业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创新活力。因此,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整合和知识创新,建立能够升华企业内部知识和才能的制度,是成功企业真正的生命所在。
总之,企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仅在于节约交易费用,更重要的在于创新价值,即节约交易费用和提高创新价值的统一。企业是一种通过聚合各种资源而节约交易费用和创新社会价值的经济组织。即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足够大,但只要企业的组织效益高于企业的运营成本,那么企业必然会继续前行。只要企业规模扩大的组织效益足够高,即使管理成本有所增加,那么企业仍然会继续扩大其规模和范围。
因此,企业的终极价值在于创造新的价值,而不仅在于节约交易成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即企业的剩余价值既不是生产资料创造的,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工人的劳动合作成果,而是企业所有人体力、智力的凝聚,是智慧型生产方式升级的结果。这里包括物与物的结合方式、人与物的结合方式、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凝结着人类智慧的不同组合方式的提升可能创造出高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对于劳动者自身来说,可能他并没有比过去多付出多少劳动,而直接促使这种新价值产生的往往是方法、技术、智慧、组织模式乃至刺激机制等因素,这些因素既难以简单分割,也无法绝对清楚计量和分配,因为许多因素是人类智慧不断积累的结果。对于由此而创造的新价值,既不能完全归功于管理层,也不能完全理解为劳动创造。因此,不断完善企业创造价值的分配模式和分配制度正是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课题所在。
(四)制度理论的研究视角
制度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历史命题,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从人类文明之始到今天的信息时代,制度无时不在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日常生活。与占据正统经济学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派不同,传统制度主义经济学一直未能取得主流地位。一般认为,制度经济学派分为以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斯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派和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58]相对于旧制度经济学派缺乏理论范式和理论体系的特点,新制度经济学则基于交易成本范式而展开制度研究。
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59]在康芒斯看来,制度无非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他认为组织内部的业务规则是制度,各种组织也是制度。“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集体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60]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所有的制度,都是思维的产物,它可以说真实的,也可以说虚构的”。[61]制度经济学者试图提出一种能够替代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规则人”假设,认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动机并非追求理性最大,相反,其行为多数按照既定的规则和制度行事。他们强调社会知识存量的增长才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而这一动力的作用机理是:知识存量的增长与现行制度体系内的价值观念结构之间的冲突、协调、兼容等关系决定了制度变迁的不同方式和方向。[62]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壮大,制度研究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新制度经济学一般将制度区分为制度结构(或称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一般来说,社会基础性的规则称为制度结构,支配具体交易的规则称为制度安排,制度结构是制度安排的总和。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说的制度基本是指制度安排。戴维斯和诺斯认为:“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63]诺斯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64]
诺斯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执行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三部分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制度内涵。即使我们可以从国外借鉴所谓“良好的正式规则”,但是,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过于强大或者由于路径依赖而难以简单适应时,必然出现新借鉴的正式规则和固有的非正式规则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借鉴来的制度可能难以真正实施。
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65]拉坦认为,制度应该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66]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从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来看制度的内涵:“制度的发展旨在控制人与人之间对于资源稀缺问题的相互作用。……制度的发展可以从稀缺的现实和人类生存的本能中推演出来。制度可以被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67]
青木昌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68]青木昌彦强调,制度是内生的,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尽管制度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略而互动内生的,它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是可自我实施的。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时,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肖特在修正刘易斯定义的基础上,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行为的规制,它被所有社会成员所赞同,它规定了在特定的反复出现的情况下的行为,它是自我维持的,或者是被某个外在的权威所维持的。”[69]他认为,“在经济中,制度倾向于为当事人整理记忆,并因此而将他们正在进行的博弈从不完美记忆博弈转化为制度支持的完美记忆博弈”。[70]
结合上述回顾,不难看出,首先,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旧制度经济学,它们所探讨的制度,主要是从社会整体意义上出发的,而不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具体制度形式。旧制度主义是站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立场上,力图揭示制度的价值及其运行机制。新制度主义则是基于交易成本的基本理念,侧重于对制度的形成机制、制度变迁、制度的功能等进行阐释。其次,制度主义者或者着力强调制度的约束性特征和制度的作用,或者更多关注制度的形成机制和内在作用机制,或者侧重对制度均衡的博弈分析。但是,他们都未能对制度自身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具有逻辑内涵的论述。
与新古典经济学对价格机制的过度关注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从社会制度演进的宏观角度来研究经济发展。诺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发展或经济史时,只有当它针对某一个时期或运用比较统计学,才能很好地说明某种经济的实绩,一旦用它来说明某种经济在整个时期的实绩时,它就不大济事了。”[71]针对主流经济学在解释经济发展时对制度条件等的不现实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制度规范、制度变迁及其作用给予了较多关注。然而,对于制度为什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度自身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什么等,其论证逻辑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72]虽然诺斯指出了制度构造的“激励结构”,对于这个激励结构是怎样的层次,却未加以深入探讨。本书认为,对于任何一项社会制度,从制度的构造层次和对行为主体的约束特点来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主体规范层次、外部生存层次、内部自由层次。
首先,制度是一种约束性规范或游戏规则,它构建了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基本内涵。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一种独立的制度体系一旦确立,必然通过对行为主体的制度约束,实现制度设计者所设定的政策目标。这是构成制度内容的主体部分,而且是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但是,制度规范的全部价值并不限于该约束性规范本身,而在于其真正要确立的价值取向。制度是针对组织或众人的规范性规定。对一个人来说,不存在所谓制度问题。不管是什么样的制度,从约束性角度来看,都是对特定主体人群的行为约束。与此同时,制度也借此实现对某些主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被约束主体和被保护对象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则可能处于对立的阶级或阶层。
其次,制度的外围生存空间是其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没有适合制度生存的客观环境,制度规范既无法真正存在,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任何一项制度的规定,都是对外部行为主体的一种宣示,同时,真正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的制度也只有在外部主体默认的条件下才能存在。相对于制度所直接规范的主体来说,外部环境的间接主体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通过不作为形式执行一种遵守义务。比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事实上一直存在种种争论。20世纪60年代初,曾经试行“大包干”“三自一包”等制度模式,但是由于整体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只能昙花一现。与此相反,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和改革意识的推动,以小岗村“包产到户”为样本的制度模式全国普遍开花。
最后,在制度规范和约束的框架内部,在遵守制度约束前提下,制度为行为主体创造自由运行的空间。对于任何现实的制度来说,都不可能是没有任何自由的绝对约束。在任何制度约束的条件下,都必然含有未加约束的自由行动空间,即制度规范框架内的自由空间。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和活动全部加以约束。在那些未能加以全面约束的行为空间里,行为主体可以在不与制度约束冲突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其权利。从制度设计者角度看,制度的根本目标应该不在于规范本身,而在于通过规范创造一种氛围和环境,从而促使内部主体在该制度环境下得以充分行使其自由和权利,更好地实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的。比如,奴隶制度的设计,不在于全面束缚奴隶的自由,而在于使奴隶为奴隶主更好地创造价值。应该说,制度只有在内涵层次上使行为主体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终极目的。
即便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作为一种制度模式,虽然企业生产和销售等完全处于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但是计划经济毕竟不能计划到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具体行动。当然也正是由于计划经济制度下的过度约束,才严重束缚了行为主体的创造活力,并最终造成了计划经济的低效率。合理且完善的制度模式,在于通过对行为主体的权利约束实现其设定目的,而这不仅需要通过约束性措施来规范行为和确保秩序,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种对制度内行为主体的激励和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为主体的内在创造性。最佳的制度模式在于将约束规范与自由行为的边界控制在一个最佳效益时刻。
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需要两种手段和方法,即自由和约束。一方面,依靠自由,通过自由才智的充分发挥,实现自己的价值,当然任何才智的发挥都是一定条件的产物。无论是个人的小发明,还是企业内部的研发小组活动,它们都是在一定刺激因素下的对常规的打破,是自由的发挥和才智的创造。另一方面,依靠制度约束,以及作为制度极端表现形式的组织来约束个人行为,形成集体合力,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最终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福利。既没有完全无视约束前提的自由创造,也没有完全无视自由空间的绝对约束。对于一个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来说,关键在于约束和自由的平衡度。
制度是一个框架和约束,因为有制度,所以有方圆,才有组织的合力。一般来说,制度的约束是有限的,制度内部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唯此才能有创新的空间和余地。创造之所以能够实现,就是因为在某种制度框架下行动主体不仅可以自由行动,而且可以自由组合,而自由组合有时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有时本身就是创新。一般来说,制度不会形成绝对的约束,也不可能导致绝对的自由,而是约束和自由的结合。而一个绝对约束的制度体系必定是一个死的体系,它必将带来社会活力的丧失、政治的恐怖和经济的倒退。
(五)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与理论框架
对于制度的价值取向,一些制度学者从产权或制度变迁角度进行了论述。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73]显然,他论述产权制度问题是站在节约交易成本的视角进行的。张五常更加广义地认为交易费用实质上就是“制度成本”。[74]诺斯认为,“在历史上,人类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社会秩序和降低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并为经济行为的绩效提供激励”。[75]诺斯虽然认为通过制度激励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却未能进一步揭示制度激励的内涵及其路径。姚洋对制度功能加以归纳,指出制度具有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消除外部性、促进经济效率、界定权利边界的功效,[76]但是,这种简单的列举模式可能造成含义重复,也难以全面加以概括。综合制度主义对制度价值的研究特点,可以发现,一方面,旧制度主义未能提出一个得到公认的制度分析框架;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虽然基于交易费用的理论范式,却又因为过分强调交易成本,陷入了唯交易成本主义的陷阱。
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表现,是人类智慧发展的产物,不管这种制度是市场主体之间经过竞争自下而上形成的契约型制度,还是由国家、组织等依据法定权力自上而下颁布的管制型制度。制度之所以必要,主要基于资源稀缺、个人能力有限(包括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三个基本客观前提。以资源稀缺的经济学假设作为前提,辅之以个人能力有限性这个主观特征,并将分布于主客观之间的信息特征并列于其前提之中,便构成了一个严格意义的制度假设前提。个人能力有限不仅包括有限理性,还包括针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个人体力、智力以及行动的有限,从而为制度创设提供了一种价值需求。信息不对称则既包括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人对客观认识的不充分等因素。由于市场个体的知识存量和信息高度不对称,或者即使信息充分,但单凭人类有限的精力和能力也不可能悉数掌握并加以利用,创建一种制度模式,并以此来解决客观与主观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便有着重要的意义。
正是由于资源稀缺、个人能力有效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事实,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不确定性、信息不充分、无能为力等现实困境。为此,人们之间通过契约或权威形式建立制度,可以尽量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并通过制度约束形成集体合力,通过学习和创新知识来提高社会福利。总之,制度的确立可以减少无数的不确定性,指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进步。
制度是为了执行一定目的而制定的约束性规范,但是规范本身仅仅是制度的存在形式,而不是制度的本质。规范或规制仅仅是在执行一定的约束功能,借此约束相关人员(内部人、外部人)的行为。从社会整体效益角度讲,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和创造社会价值。如果说交易成本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那么管理成本则是运用制度或组织的成本;如果运用价格机制的效益在于通过交易获得人类创造的价值,那么运用制度和企业组织的效益则在于通过节约和创造社会财富。
制度是对过去创新模式的固定化、程式化,是对现有常规模式的保持,制度的直接价值首先表现为对现有秩序的肯定与保障。制度一旦确立,必然具有稳定性和路径依赖性。组织内部的创新则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打破常规的活动,是对过去模式的突破。创新要求人们打破现有的常规,形成新的均衡模式。没有创新内涵的制度是一种死的制度,它必将被新的制度取代。因此,好的制度必然含有内在的创新因素和机制,必然在制度约束框架下留有充分发挥个人才智的自由空间,以使制度自身能够不断地完善自己、丰富自己,即实现制度创新。因此,推进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不断完善制度的作用环境、约束模式、规范结构,以便更好地激励人们的创造潜力和创新激情。对于人类社会进步来说,虽然存在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提高社会总效益的成分,但社会财富增长的根源还在于人们通过不断学习、创新而创造的生产价值和服务价值。因此,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课题。
从制度的内在结构、行动逻辑和价值取向看,可以将制度创新分为四种维度,即产权性制度创新、规制性制度创新、结构性制度创新和激励性制度创新。其中产权性制度创新是实现制度价值的基础,规制性制度创新、结构性制度创新为实现制度价值提供更好的行动环境和活动空间,激励性制度创新则是从动态和发展角度落实制度的内在价值。从企业制度创新的制度基础、外在环境和内在逻辑看,四种维度的制度创新模式共同构成一个全息的制度创新的分析框架。
第一,产权性制度创新。产权性制度创新是指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创新价值而进行的产权制度变革。受到利益主体的地位、意识形态和历史演进等因素影响,现存的产权制度模式可能难以真正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可能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确、产权界定不合理甚至出现产权纠纷和冲突等问题,因而必须通过变革产权制度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的创新价值。按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产权逻辑,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制度结构,将带来不同的社会价值和福利。广义地讲,产权是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它通过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和保护。产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这里既包括权利的明确界定,也包括权利行使责任的有效规范,同时辅以非产权拥有者对产权的义务遵守。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人们相互之间进行的合作或交换,都可以被看作产权的交易。
第二,规制性制度创新。规制性制度创新是指对现行制度模式下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模式进行的创新性改正和调整,如公司法对股东、经理人、董事会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直接规范。对于规制性制度创新,其制度改革是否能够有利于发挥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度约束是否能够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将直接决定制度创新的效果。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是一种规制性制度体系,它要求人们以平等交易为行动原则,确保人们自由交易。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确保市场交易的不断扩大,促进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如果市场竞争规制不健全,市场主体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交易环境,必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创新动力,进而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反,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国家或组织计划和约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空间,造成计划目标与客观需求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严重抑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效率的整体下降。
第三,结构性制度创新。结构性制度创新是指基于自由竞争或反垄断等价值观念,对行为主体的组织结构、组织间关系、产业组织等进行的调整和构建。市场经济制度既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关系,也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组织关系、结构关系。这种组织关系一般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加以规制,以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增加市场竞争活力,推进经济整体发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为目的,对相关产业组织进行规制,通过对垄断性企业、行会以及产业布局等加以规范,促进市场发育,保证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激励性制度创新。激励性制度创新是指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推动行为主体以学习和创新行为实现价值创造的制度设计与制度构建,如激励性分配制度、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各种奖励制度等。激励性制度创新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各国政府一方面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尽力消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制度性障碍;另一方面,努力构建能够激励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制度模式,通过不断开发创造出新的产品、新的服务,推动经济更快发展,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或民族的经济活力。
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看,那些能够重视知识积累、成果激励,拥有创新性制度环境的国家,都获得了较快的经济发展。当然这种制度绝不限于专利制度等,平等、自由、公平的制度环境本身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重大刺激,因为创新者通过自身努力和能力发挥,可以从市场上获得更多的价值承认,如管理制度的革新、商品生产模式和销售形式创新等。如果说市场的灵魂是竞争的话,那么制度与组织的灵魂则是创新。激励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创新,关键在于确保创新的自由行动空间与内部竞争机制。计划经济模式之所以失败,关键不在于交易成本或管理成本的扩大,而在于过度计划和过度约束扼杀了经济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力,使他们只能在层级制管理模式下完成既定的指令性计划,最终导致社会整体经济效率下降。
上述四种制度创新模式是基于制度的内在结构、运行逻辑和价值趋向而进行的简单区分。一项具体制度,往往涉及多个角度和多个方面。但是,上述四项制度创新具有内在的逻辑划分依据,四种制度创新模式可以构成一个全息的制度分析框架。相对于产权性制度创新主要功能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规制性制度创新与结构性制度创新往往具有两方面职能,即通过规范主体行为和约束主体间关系、组织结构,既可能节约交易成本,又可能通过路径性指导和结构性设计实现新的价值创造。激励性制度创新的本质则意在通过设定激励性制度措施,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实现社会价值增值。如果说产权性制度创新的主要职能在于打造市场秩序的基础,那么规制性制度创新和结构性制度创新在于为主体行为提供更加广泛的时空自由度,而激励性制度创新的根本目的则在于直接为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提供方向性诱导。
上述四种制度创新模式作为一个全息的四维分析框架,为我们理解各种制度现象和研究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任何制度变迁或组织变革都必然涉及上述四种制度创新模式。有些制度创新可能是从产权变革开始的,产权制度的变革有时具有一定的革命性质。但更多的制度创新则可能是从规范和结构角度开始,通过改良路径和组织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增加社会价值创造。对于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虽然产权性制度创新十分重要,但规制性制度创新和结构性制度创新更容易直接影响企业行为和组织效益,而要实现制度的终极目标和确保企业活力长存,根本点在于建立起激励性制度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