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营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模式
民营化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调整。一个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治理模式,必然受到本国经济基础条件、制度环境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果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营化浪潮是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模式的一次调整,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民营化则是对国家主义发展模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尽管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尽相同,但其思想逻辑和基本内涵有着明显的一致性,即调整政府职能,缩小政府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正如二战后无论东西方政府都普遍重视国有经济或加强政府干预,80年代开始的民营化实际上是对战后确立的国家经营模式或国家干预模式的一种辩证否定。
在特定历史阶段,国有企业可能具有一般民营企业所不能取代的存在价值。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可以做到绝对消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成分。因此,在研究国有企业民营化之前,必须考虑国有企业产生和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对于二战后出现的国有化或国营化浪潮,虽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但基于垄断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是其共同前提。特别是对于后发型国家或者遭受战争严重破坏而亟待经济恢复的国家来说,依靠政府的外生力量,高度介入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企业体制成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对于当时的各国政府来说,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已然成为诸多手段之中一种有效的政策选择。因此,不能“把内生的公有制(主要是把由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演化而成)与外生的公有制(由革命或行政力量设置)混同在一起。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主要是内生的公有制,但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的,因此主要是外生的公有制”。[77]
一些学者选取典型的民营化案例,运用具体数字解释民营化的改革绩效和社会价值。然而这种基于具体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分析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由于缺乏演绎性逻辑,很难形成普遍性的结论。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国有企业民营化并不仅仅是这个企业本身的民营化问题,往往还关联着与这个企业的经营紧密相连的诸多企业、产业以及社会服务等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有时一个国有企业倒下了,并且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然而,在这些国有企业倒下的土地上同时新生了一系列其他相关企业或产业,甚至直接改变了当地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模式。当我们从具体产业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国民经济总量等角度考察民营化的现实绩效时,与单纯考察具体国有企业民营化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尚未建立起成熟市场机制的国家来说,政府的边界应该是着力解决市场环境和法律建设问题,而不是越俎代庖,充当市场的运动员。政府要“掌舵”,而不是“划桨”。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考虑将自己置于什么位置,决定出让多少权力,基于何种视角和理论出让权力,出让权力之后如何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不后退、不缺位,如何监管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或公益性的民营化企业,如何保证民营化过程中不出现或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实现民营化过程中的公正、公平、透明等现实问题。
国有企业民营化不仅涉及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变革和利益调整,而且涉及国家的战略定位、公共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建设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等多方面内容。从政府层面说,民营化意味着政府职能调整和政府行为边界的重构。在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制度环境下,一方面政府过度承担了资源配置的职能,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承担了许多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民营化,清楚定位政府职能、政府边界、企业职能、企业边界,使各个主体分别承担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某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可以在清晰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民间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从社会实践角度看,民营化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政府、企业、市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组合。民营化是政府边界的调整和企业性的回归,是国有企业自身的一次制度创新。民营化是通过政府和企业的职能调整、资产重组和组织再造等手段实现企业产权转移、行为规制变革、组织结构调整和激励机制构建的制度创新过程。
制度创新是外生因素与内生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民营化的推动主体来说,政府的任务在于调整自身职能,制定游戏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价值创新。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不仅在于节约交易成本,还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企业和社会的价值创造。民营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节约交易成本与增加价值创造的有机统一。
(一)产权性制度创新
作为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科斯一直致力于对经济运行的财产权利结构及其制度基础进行研究。他认为,从效率角度来看,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这些权利自然可以自由交换。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的高低。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够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78]
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产权界定的功能在于节约交易成本。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约的交易成本可能越多。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将导致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进而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果。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而这一缺陷又集中体现在经济的外部性上,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界限含混,由此造成交易过程摩擦和交易障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在考虑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时,必须首先考虑产权界定,而不能把产权界定作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
克服外部性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前提是明晰产权,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只有构建清晰的产权制度,才能有效消除或降低外部性所带来的冲突和障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的产权归属有利于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内在潜力和创新机能。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来说,仅仅依靠私有化、民营化的产权变革虽然有失偏颇,但是,没有产权界定和变革这个前提,其后续的制度创新也难以真正实现。民营化的前提是界定产权,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界定和规范产权的最大收益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交易成本,进而通过权利交易实现社会总效益的最大化。[79]
舒尔茨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画的外部性并非市场机制的唯一缺陷,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80]比如,垄断减少了企业数目,从交易成本来说,它会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递减,市场失灵,进而影响和制约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产权界定清晰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相互联系的,完全竞争离不开产权明晰,而清晰明确的产权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一旦脱离了充分竞争,特别是国家大量介入企业经营,或者存在大量垄断性国有企业时,即便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表面看来是明晰的,由于已经失去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客观环境,最终也难以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民营化本身是一个产权明晰和产权转移的过程。表面看来,国有企业产权是明晰的,是由政府来行使企业占有权利的,依法成立的各种行政机构能够行使国有企业的产权职能,但是,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代议制基础上的政治选择,而不是市场效应基础上的竞争选择。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严重的多层代理问题,这不但会人为增加代理费用,而且极易造成人浮于事的非效率局面。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人员、企业经营人员不能按照市场机制予以合理配置,而是依据行政运营模式加以任命或委派,这势必造成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唯命是从。国有企业不仅承担着企业的日常运营职能,而且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其日常经营行为不断受到来自政府等权力机构的干预和制约,产生严重的外部性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
民营化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过程。民营化后的国有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关键在于通过民营化是否节约了交易成本和实现了更多的价值创造。首先,通过民营化是否真正实现了产权明确,是否能够保证产权管理者有效行使其产权职能,是衡量制度创新价值的首要指标。一方面,通过民营化,政府要充分释放过去直接控制的企业管理权能,归权于民;另一方面,股东依据自己的利益原则,自由行使其所有权、投票权,推动政府减少政治势力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经营者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次,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通过调整自己的公共职能和社会经济职能,努力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既是落实产权性制度创新的内涵之一,又是全面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全能的政府垄断一切权力而又简单委任代理人行使各项权能,必然会导致高额的运营成本和低效的管理绩效,而且可能由于高度垄断而导致制度内自由空间的丧失,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性的发挥,最终造成体制运行效率的低下。
(二)规制性制度创新
诺斯认为,制度创新是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安排的一种变革,是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与对策。[81]通过制度变革,可以建立起某种新的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如股份公司的出现、工会制度的产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都是制度创新的结果。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的数量和交易中摩擦,因此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被取消,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某些市场交易功能被企业家功能取代,因此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之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交换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
但是,民营化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替代问题,而是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转换问题。企业组织形式不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市场信息的反应程度不同,其经营行为的灵活性不同,由此必然带来经营效益的差异。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考虑,规制性制度创新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改革对市场主体行为或活动的规制模式,明确企业创新发展的行为路径,改革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方式,消除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冲突、障碍和盲目性,减少不确定性、各种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害,从而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民营化是国有企业行为规制上的制度创新。经过民营化改革,原来的国有企业由国家直接管理转变为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市场机制决定的公司制企业,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规制体系,建立起制度完善、运营灵活、信息畅通的现代企业。与政府企业的业务执行必须依照特定法律制度或权力命令进行的模式不同,民营化后的国有企业不再以特殊法律规制为出发点,而是以商法、公司法或其他产业行规为基准。民营化后的国有企业一方面脱离或减少了来自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的干预,另一方面也因此丧失了来自权威机构的保护和特权,并开始遵循市场自由竞争规则,依据市场运行机制开展运营。通过民营化,原来国有企业的组织章程、管理体制和制度模式等都必然进行较大调整。
各国民营化改革的经验表明,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规制体系,对于确保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和充分发挥企业性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民营化过程中过分强调私有化,而忽视政府规制改革,则可能导致民营化最终失败。总体看来,民营化大多是在国有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被动环境下由政府直接推动的。推动民营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民营化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经营问题。国有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十分复杂,但是,基于国有企业性质基础上的政府过度干预则最为直接和显性,因而也往往成为民营化的最直接目标之一。
(三)结构性制度创新
诺斯认为,“一种经济长期变化的主要来源是结构变迁,这种结构变迁不断地被经济学家揭示出来,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政治、经济组织的变迁及其相应的激励效应是将结构变迁的所有来源理论化的基础,而且还有包含着有目的的人类活动的制度改变”。[82]由于具体制度环境的差异,制度结构变迁内容可能复杂多样,人们的研究视角也各具特点。代理理论的发展为考察企业制度结构演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思路,产业组织理论的进步为研究市场竞争结构中制度创新准备了充分的论证依据。
企业制度的本质在于如何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管理问题,而管理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好代理关系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纯粹的民间企业,没有哪一家现代大型企业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全面管理和经营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目的在于通过民营化调整企业的制度结构,包括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经营模式等,纠正非正常的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减少过去不必要的多层代理结构,进而减少代理成本和管理过程中的寻租机会。通过建立符合市场规则和企业经营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效率性和竞争性,以期节约交易成本,使企业创造更高的经营效益。
民营化不仅仅是国有企业自身的制度变革,它必然伴随着市场制度环境和市场竞争结构的调整。“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公营还是私营,而在于垄断还是竞争。在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物品和服务方面,竞争往往优于垄断,而大多数政府活动又毫无必要地以垄断方式组织和运营。”[83]因此,在推进民营化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同时推进竞争性产业组织环境的确立。如果现实的规制体制和制度环境不足以防止垄断,那么即便是实现民营化,也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低效运行的经营体制。
民营化以后,对于那些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超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当其完全脱离政府的直接规制而走向市场时,可能凭借强大的资源、规模和地位优势而成为脱缰野马,严重冲击市场秩序并造成新的市场垄断。因此,作为民营化改革的推进步骤之一,既要通过改革释放国有企业的内在活力,又必须注意确保未来市场的竞争结构,避免出现新型的私人垄断。正如阿克顿所谓“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的市场垄断必然导致绝对的市场压榨。在实现产权转移和建立股份公司体制的同时,对那些超大型国有企业应该实行垂直分割或水平分离,建立充分市场竞争的产业组织结构。
(四)激励性制度创新
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一种激励结构,一种激励制度。好的制度应该可以激励人们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有效地运用高技术”。[84]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来说,能否通过民营化建立起激励性制度体系,是考量民营化成败的关键。即通过积极发现和调整原国有企业内部的各种有效资源,充分调动管理者及职工的创造潜力,实现资源潜能、组织潜能、管理潜能和创造潜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创造。
彭罗斯在继承熊彼特企业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在《企业成长理论》中,通过建构“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企业成长”的分析框架,揭示了企业成长的内在动力。彭罗斯认为,企业内部的资源和能力构成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发展方向的坚实基础。企业的生产活动受制于企业家可以发现和利用的“生产性机会”,所以企业增长理论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企业生产性机会的考察。[85]因此,“一个企业的‘预期’,即它诠释所处环境的方式,既是企业家个人素质,也是企业内部运营和资源的函数”。[86]
彭罗斯认为,企业是一个学习型的动态的组织,企业内部的知识创造是企业的增长源泉。企业不仅生产产品,而且生产知识。管理服务的实践可以产生新的知识,而知识的增加又会促进管理力量的增长,从而推动企业的增长。由于知识的不断增加和企业大量购进资源,企业内部将会不断出现未被利用的资源,进而导致资源剩余和效率损失,因此,企业本身具有消除资源剩余和提供资源效益的内在驱动。[87]企业内部的生产性服务和知识创造之间的动态互动,诱使企业不断创造出新的管理服务。每当一个管理系统被建立起来时,管理程序就会演变为惯例,新的闲置管理资源就会出现,因此,管理者必须不断探索利用所有现有资源的新途径。对有进取精神的企业来说,未被利用的生产性服务同时是对创新的挑战、对扩张的激励和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彭罗斯把企业的成长过程定义为对不断产生出来的未利用资源的利用,而对未利用资源的发现则主要是由知识和经验增加所推动的。从这一观点出发,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效使用资源,而停滞创新将必然导致低效率。因此,富于进取精神的企业具有不断扩张的内在激励。
企业的内在资源和能力的发挥离不开管理者、技术人员和一般雇员的潜力发挥,而潜力发挥的前提是企业成长机制必须符合企业内部人的自我实现机制,即必须满足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需要层次。因此,设计和构建激励性的制度体系成为企业成长的关键。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或动机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五种需要是互相联系的,它们排列成一个由低而高逐级上升的层次。最占优势的需要将支配一个人的意识,并自行组织有机体的各种能量。不占优势的需要则被减弱,甚至被遗忘或否定。但是,当一种需要得到满足时,另一更高级的需要就会出现,转而支配意识生活,并成为行为组织的中心,而那些已满足的需要便不再是积极的推动力了。[88]
马斯洛认为,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89]人的需要和动机是一个由低而高逐级形成和实现的过程,而自我实现需要的产生,有赖于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以及尊重需要的满足。只有获得这些基本满足的人才可能产生人生的最高追求,才可以期望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人的最高需要即自我实现,就是以最有效和最完整的方式表现他自己的潜力,唯此才能使人得到高峰体验。自由创造的实现就是人的自我实现,也就是人的价值的完满实现。
企业虽然是一种法律人格的客观存在,但是企业的根本思想和动力在于企业家及其利益相关者。相对于自然人来说,企业存在的本质在于创造新的社会价值,而创造价值的主体在于人类的智慧、潜能的利用和发挥。唯有充分认识企业的本质和企业的内在潜能,充分认识人的需求层次和内涵,才能通过不断满足企业主体的现实需求,激发企业主体发挥自己的各种潜能,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各种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对于国有企业民营化来说,关键在于通过变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建立起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内在资源和创造活力的激励性机制,形成能够激发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创造潜能的制度体系。
因此,民营化真正实现的关键,不在于节约交易费用,通过产权转移、路径规范和结构调整,形成一般性的民营企业,而在于建立起促进有效竞争的激励性创新制度体系,即形成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资源潜能和组织潜能、充分调动企业内各层次创造潜力的激励性创新机制。所谓激励性制度体系,就是基于企业的内在资源和内在潜能的客观情况,从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内部人员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出发,由知识创造机制、文化互动机制和协调竞争机制等共同构成的制度系统。知识创造机制是确保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文化互动机制是保持内部和谐氛围与良好心境的条件,而协调竞争机制则是直接刺激潜力发挥的内在动力。因此,民营化的制度创新过程,就是通过国有企业转型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实现更大价值创造的过程。
民营化作为一个制度创新过程,必将通过制度变革、制度构建的反复实践来实现。制度创新则是从制度失衡到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过程。制度的变革与构建需要不断地磨合和长期调适,一种新制度的出现和适用必然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当现存制度体系从根本上难以包容新制度的出现时,必将引起现存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变革。当一种现实的制度体系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时,现有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给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但这种制度均衡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随着外生环境的变化,“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行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90]制度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创新主体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而这些收益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是无法实现的。只有主动变革现存制度中的阻碍因素,才可能实现预期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制度创新通常通过个人、团体协作和政府推动实现,而具体形式的选择则取决于成本和收益比较以及推动者影响力的大小。
任何制度创新都必然伴有一定的成本,分析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关系,是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的关键。在进行制度创新时,既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收益,也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即使是好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因为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如果制度创新成本超过推动主体的预期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稳定,政府会努力维持现行的制度均衡。在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条件下,社会个别成员的自由意志有可能受到抑制,自由思想受到限制。因为在实行制度创新之前,很难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沉默的大多数往往成为被动选择主体,反对者虽然不认可制度创新的价值,但无法选择退出,而只能为社会潮流所裹挟。
直到今天,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存在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某些国有企业的作用可能是私有企业所不能取代的,某些公共服务功能或许只能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加以落实。因为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中,很难直接用效益高低、利润多少来衡量其存在价值。然而,客观现实是,各国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确实存在严重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现象。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民营化更多情况下不是一种政府主动采取的积极性政府行为,相反却是在国有企业面临严重经营困境或政府财政陷于严重危机时被迫采取的一种应对性措施。
[1] 〔美〕彼得·德鲁克:《新现实》,刘靖华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第44页。
[2]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彭和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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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魏伯乐、〔美〕奥兰·扬、〔瑞士〕马塞厄斯·芬格主编《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周缨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页。
[5]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张宏胜、于淼、孙琪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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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叶芳和『民営化が日本を変える』、第12頁。
[9] 遠山嘉博「公企業とその関連用語の概念」『追手門経済論集』第20巻第2号、1985年。
[10] 玉村博巳編『民営化の国際比較』、第1頁。
[11] 陈振明:《理解公共事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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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第124~125页。
[17] 刘昶:《私有化的局限》,《中国企业家》2006年第8期。
[18] 〔德〕魏伯乐、〔美〕奥兰·扬、〔瑞士〕马塞厄斯·芬格主编《私有化的局限》,第545页。
[19] 杨海坤、郭朋:《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0]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第12页。
[21]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第2页。
[22] 〔英〕约翰·维克斯、乔治·亚罗:《私有化的经济学分析》,廉晓红等译,重庆出版社,2006,第3页。
[23] 〔英〕约翰·维克斯、乔治·亚罗:《私有化的经济学分析》,509页。
[24]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第3页。
[25] 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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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毅夫、李周:《竞争、政策性负担和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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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童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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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PPP模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110页。
[37] 周志忍:《民营化与政府治道变革》,〔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PPP模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1页。
[38]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PPP模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350页。
[39] 夏镇平、陈郑:《掌舵还是划桨?——中国行政管理取向思考》,《前沿》2010年第14期。
[40]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第1页。
[41] 〔美〕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第1页。
[42] 〔美〕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
[43] 朱红军等:《民营化为何不能改善公司经营绩效》,《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期。
[44] 刘慧龙、陆勇、宋乐:《大股东“隧道挖掘”:相互制衡还是竞争性合谋——基于“股权分置”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9年第1期。
[45] 李森:《大股东“隧道挖掘”及其监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
[46] “隧道挖掘”是指拥有最终控制权的股东通过隐蔽渠道转移被控制公司资产的非法行为,其主要手段包括大股东占款、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高派现行为、配股和增发、操纵股价等。
[47] 〔英〕科斯:《企业的性质》,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03~114页。
[48] 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39~156页。
[49] 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瑞典〕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66页。
[50] 〔英〕科斯:《评论》,〔瑞典〕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第95页。
[51] 〔英〕科斯:《评论》,〔瑞典〕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第94页。
[52] 杨小凯:《经济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14~139页。
[53] 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76~89页。
[54]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74、290页。
[55]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第74页。
[56] 马宏伟:《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
[57]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第71页。
[58] 龚唯平:《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学术研究》2003年第11期。
[59] 〔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139页。
[60]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86~88页。
[61] 〔美〕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徐节文、王连生、林泽曾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5页。
[62] 顾自安:《制度演化的逻辑:基于认知进化与主体间性的考察》,科学出版社,2011,第100页。
[63] 〔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71页。
[64]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25~226页。
[65] 〔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253页。
[66] 〔美〕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29页。
[67] 〔南〕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蒋琦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3页。
[68] 〔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第28页。
[69] 〔美〕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第17页。
[70] 张建伟:《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与中国经济学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71]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63页。
[72]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3页。
[73] 〔美〕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7页。
[74] 张五常:《交易费用范式》,《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
[75] Douglass North,“Institu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Vol.5,Issue 1(1991),pp.97-112.
[76] 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第78~116页。
[77] 卢现祥:《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随笔集》,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第39页。
[78] 〔美〕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7页。
[79] 参见〔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6~147页。
[80] 吉余峰:《论西方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中州学刊》1996年第3期。
[81] 参见〔美〕兰斯·戴维斯、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张志华译,格致出版社,2019,第35~56页。
[82]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63页。
[83] 〔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161页。
[84] 《诺斯的“制度国富论”》,《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4月10日。
[85] 〔英〕彭罗斯:《企业成长理论》,赵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36~37页。
[86] 路风:《动态企业理论的发展》,《国际经济评论》2000年第9、10期。
[87] 〔英〕彭罗斯:《企业成长理论》,第61页。
[88] 〔美〕马斯洛等著,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人本主义心理学译文集》,华夏出版社,1987,第162~177页。
[89] 谢灵芝:《幸福与超越——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谈起》,《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5期。
[90] 〔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