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
一 一般规定
序言
我们,非洲联盟成员国,
希望实施首脑会议在2012年1月29日至30日在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18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快速推动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框架、路线图和架构的决议》和《促进非洲内部贸易的行动计划》;
认识到在201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第25届非盟首脑会议常会期间启动的根据《阿布贾条约》所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对非洲市场进行整合的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谈判(非盟大会第569号决议);
决心根据2000年《非盟宪章》《阿布贾条约》和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如适用)的规定来加强我们的经济关系并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考虑到《2063年议程》关于建立一个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大陆市场的愿望,这对深化经济一体化、促进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工业化和结构经济转型至关重要;
意识到有必要通过提供充分的基础设施和减少或逐步消除关税以及消除对贸易和投资的非关税壁垒,为成员国的货物和服务创造一个扩大化的和安全的市场;
又意识到需要制定明确、透明、可预测和互利的规则,以调整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竞争政策、投资和知识产权,从而解决多个的和重叠的贸易制度带来的挑战,以实现政策的一致性,包括与第三方的关系;
认识到国际安全、民主、人权、性别平等和法治对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重要性;
重申成员国在其疆界内进行规制的权利以及成员国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公共道德和促进与保护文化多样性等领域实现合法政策目标的灵活性;
进一步重审我们根据其他共同缔结的协议而在我们彼此之间业已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承认各区域经济共同体(RECs)自由贸易区是推动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基础,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a)“阿布贾条约”是指1991年《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
(b)“协定”系指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本协定及其议定书、附件和附录,应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c)“附件”是指作为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加于议定书的文书;
(d)“附录”是指附于附件的文书,该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大会”系指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
(f)“非盟”是指非洲联盟;
(g)“非洲自由贸易区(AfCFTA)”是指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
(h)“委员会”是指非洲联盟委员会;
(i)“宪章”是指2000年《非洲联盟宪章》;
(j)“大陆关税同盟”是指按照1991年《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规定,通过采用共同对外关税的方式在大陆一级建立的关税同盟;
(k)“部长理事会”是指成员国负责贸易的部长组成的非洲部长理事会;
(l)“争端解决机构”是指为执行《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议定书》的规定而设立的机构,本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m)“执行理事会”是指本联盟部长执行理事会;
(n)“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指1994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o)“关贸总协定”是指1994年《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p)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文书”系指议定书、附件或附录;
(q)“成员国”系指非洲联盟成员国;
(r)“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征收关税以外的机制阻碍贸易的壁垒;
(s)“议定书”系指本协定所附文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t)“区域经济共同体”是指非洲联盟承认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即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东南非共同市场、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东非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共体)、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
(u)“秘书处”系指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设立的秘书处;
(v)“缔约方”是指已批准或加入本协定并对其生效的成员国;
(w)“第三方”是指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不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以及
(x)“世贸组织”系指根据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部分 设立、目标、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
现设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英文文本中以下简称“AfCFTA”)。
第三条 总体目标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总体目标是:
(a)根据《2063年议程》所追求的“一个融合、繁荣与和平的非洲”泛非愿景并在人员流动的推动下,建立一个单一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以深化非洲大陆的经济一体化;
(b)通过后续回合的谈判,为商品和服务创建一个自由化市场;
(c)根据缔约国和区域经济共同体的倡议和规划,致力于促进资本和自然人的流动,并推动投资发展;
(d)为以后建立大陆关税同盟打下基础;
(e)促进和实现缔约国可持续和包容的社会经济发展、性别平等和结构转型;
(f)提高缔约国经济在非洲大陆和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g)通过多样化和区域价值链发展、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促进工业发展;以及
(h)解决多个和重叠成员身份带来的挑战,加快区域和大陆一体化进程。
第四条 具体目标
为了完成和实现第三条规定的目标,缔约国应:
(a)逐步消除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b)逐步开放服务贸易;
(c)在投资、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方面进行合作;
(d)在所有与贸易有关的领域进行合作;
(e)就海关事项和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合作;
(f)建立一个解决有关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争端的机制;以及
(g)建立和维持一个执行和管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体制框架。
第五条 原则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a)由非洲联盟成员国推动;
(b)区域经济共同体的自由贸易区作为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基础;
(c)可变几何原则(variable geometry);
(d)灵活性和特殊与差别待遇;
(e)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f)保持现状;
(g)最惠国待遇;
(h)国民待遇;
(i)互惠;
(j)实质性自由化;
(k)通过共识作出决策;以及
(I)区域经济共同体、缔约国和对非洲联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的最佳做法。
第六条 范围
本协定应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
第七条 第二阶段谈判
1.根据本协定的目标,成员国应在下列领域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a)知识产权;
(b)投资;以及
(c)竞争政策。
2.本条第1款所指的谈判应在大会通过本协定后开始,并应通过连续回合进行。
第八条 议定书、附件和附录的地位
1.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议定书及其有关附件和附录一经通过,即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2.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及其相关附件和附录应构成单一承诺的一部分,但以生效为准。
3.在本协定范围内,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文书,应为促进非洲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而缔结,并应在通过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行政和组织
第九条 实施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体制框架
实施、管理、促进、监测和评价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体制框架应包括:
(a)大会;
(b)部长理事会;
(c)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以及
(d)秘书处。
第十条 大会
1.大会作为非盟的最高决策机关,应对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包括《促进非洲内部贸易行动计划》提供监督和战略指导。
2.大会有权根据部长理事会的建议通过对本协定的解释。通过解释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第十一条 部长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能
1.兹设立部长理事会,由缔约国负责贸易的部长或缔约国正式指定的其他部长、机关或官员组成。
2.部长理事会应通过执行理事会向大会提出报告。
3.部长理事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
(a)根据本协定作出决定;
(b)确保协定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c)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本协定以及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文书的目标的实现;
(d)与非洲联盟有关机关和机构合作;
(e)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f)设立特设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工作组或专家组,并授予它们相应职责;
(g)拟定其议事规则和为执行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而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并提交执行理事会核准;
(h)监督其根据本协定设立的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
(i)审议秘书处的报告和活动并采取适当行动;
(j)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制定条例、发布指示和提出建议;
(k)审议并提议大会通过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条例;
(l)审议秘书处的组织结构,并通过执行理事会提交大会通过;
(m)批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工作方案及其制度;
(n)审议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及其机构的预算,并通过执行理事会提交大会;
(o)建议大会通过对本协定的权威性解释;以及
(p)履行符合本协定或大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能。
4.部长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两次常会,并可在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5.部长理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涉及法律、组织或经费问题的决定一经大会通过,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6.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
1.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由各缔约国指定的常务秘书、首席秘书或其他官员组成。
2.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应:
(a)按指示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
(b)负责制订执行本协定的方案和行动计划;
(c)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对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进行监督并定期审查,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发展;
(d)根据需要设立委员会或其他工作组;
(e)监督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可为此目的请技术委员会调查任何特定事项;
(f)指示秘书处承担具体任务;以及
(g)履行与本协定一致或部长理事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能。
3.根据部长理事会的指示,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并应按照部长理事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运作。
4.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应在其每次会议后向部长理事会提交报告,包括相关建议。
5.区域经济共同体应以顾问身份参加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
第十三条 秘书处
1.大会应设立秘书处,决定其性质、地点并核准其结构和预算。
2.非盟委员会为临时秘书处,直至其全面运作。
3.秘书处应是非洲联盟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自治机构。
4.秘书处应为非洲联盟委员会的自治机构。
5.秘书处的资金应来自非洲联盟的年度总预算。
6.秘书处的职能和职责由贸易部长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决策
1.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有关机构[1]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应将其未能达成共识的事项提交部长理事会审议。部长理事会应将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事项提交大会。
3.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由有表决权的缔约国简单多数作出。
4.关于某项问题是否属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也应由有表决权的缔约国简单多数作出。
5.有表决资格的缔约国弃权投票不妨碍决定的通过。
第十五条 义务免除
1.在特殊情况下,经某一缔约国请求,部长理事会可免除本协定对某一缔约国施加的义务,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此种决定须由四分之三[2]的缔约国表决作出。
2.某一缔约国就本协定提出的义务免除请求,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决策惯例提交部长理事会审议。部长理事会应确定一个不超过九十(90)天的期限来审议这一请求。如果在此期间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许可义务免除的任何决定应由四分之三的缔约国作出。
3.部长理事会许可义务免除的决定应说明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况、适用义务免除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义务免除终止的日期。任何超过一(1)年的义务免除,部长理事会应在不迟于作出此类许可后的一(1)年内进行审查,此后每年审查一次,直至免除终止。在每次审查中,部长理事会应审查是否仍有给予义务免除的例外理由以及义务免除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部长理事会可在年度审查的基础上延长、修改或终止义务免除。
第四部分 透明度
第十六条 出版
1.各缔约国均应当及时公布或者通过可获取的媒介[3]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程序和行政裁决以及根据国际协定作出的与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贸易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承诺。
2.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缔约国披露妨碍执法或以其他方式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十七条 通知
1.在本协定生效后通过的法律、法规、程序、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根据某一国际协定作出的、与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贸易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承诺,应由缔约国以非洲联盟的一(1)种工作语言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缔约国。
2.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协定,通过秘书处将其认为可能对本协定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对另一缔约国在本协定项下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实际的或拟议的措施通知其他缔约国。
3.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一缔约国应通过秘书处迅速提供与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有关的信息和答复相关问题,而不论另一缔约国以前是否被告知该措施。
4.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通知或信息不影响该措施是否符合本协定。
第五部分 大陆优惠
第十八条 大陆优惠
1.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国在执行本协定时,应在互惠基础上给予彼此不低于给予第三方的优惠。
2.缔约国应当为其他缔约国提供机会,就本协定生效前给予第三方的优惠进行谈判,这种优惠应在互惠基础之上。如果一缔约国希望获得本款的优惠,该缔约国就应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在互惠基础上进行谈判的机会,并考虑到缔约国的发展水平。
3.本协定不得取消、修改或撤销缔约国与第三方之间业已存在的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与区域协定的冲突和不一致
1.如果本协定与任何区域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和不一致,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应以本协定为准。
2.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其他区域经济共同体、区域贸易安排和关税同盟的成员的缔约国,如果已在它们之间实现了比本协定更高水平的区域一体化,则它们应在彼此之间保持这种更高水平。
第六部分 争端解决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1.应根据本协定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2.争端解决机制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管理。
3.《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应专门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
第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例外情况
除本协定议定书另有规定外,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了其他为建立和维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相关文书所载的原则和价值。
第二十二条 通过、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协定由大会通过。
2.本协定应开放供成员国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签署、批准或加入。
第二十三条 生效
1.本协定及《货物贸易议定书》、《服务贸易议定书》和《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应在第二十二(22)份批准书交存后三十(30)天生效。
2.有关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的议定书和本协定范围内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文书,应在第二十二(22)份批准书交存后三十(30)天生效。
3.对于加入本协定的任何成员国,《货物贸易议定书》、《服务贸易议定书》和《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应在其加入书交存之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4.对于加入有关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的议定书和本协定范围内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文书的成员国,应自其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5文书保存方应将本协定及其附件的生效通知所有成员国。
第二十四条 保存方
1.本协定的保存方应为非盟委员会主席。
2.本协定应交存保存方,保存方应将经核证无误的协定副本送交各成员国。
3.成员国应向保存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4.保存方应将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成员国。
第二十五条 保留
对本协定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登记和通知
1.保存方应于本协定生效时,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2.缔约国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将本协定单独或集体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十七条 退出
1.自本协定对某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五(5)年后,该缔约国方可通过文书保存方书面通知其他缔约国退出本协定。
2.退出应在保存方收到通知后二(2)年内生效,或在通知中规定的较后日期生效。
3.退出不影响退出缔约国在退出前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审查
1.本协定应在生效后每五(5)年由缔约国审查一次,以确保有效性,实现更深入的一体化,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区域和国际发展。
2.在审查过程之后,缔约国可以根据第二十九条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到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进展。
第二十九条 修正
1.任何缔约国均可向保存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的提案。
2.保存方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十日(30)内,将提案分发给缔约国和秘书处。
3.希望对提案发表意见的缔约国,可以在提案分发之日起六十(60)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保存方和秘书处。
4.秘书处应将收到的提案和意见分发给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相关适当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
5.有关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供审议,随后可通过执行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建议。
6.协定之修正案由大会通过。
7.本协定的修正案应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生效。
第三十条 真实文本
本协议由四(4)份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葡萄牙文原件组成,所有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1]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部长理事会和高级贸易官员委员会。
[2] 对于过渡期间或分阶段履行期间的任何义务,如果某一请求缔约国在有关期间终了前未履行此类义务,则此类义务的免除许可决定只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3] 如利用非盟官方语言通过政府公报、通讯、议事录或网站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