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剩余价值,生产资料私有制逐渐发展起来。部落间的战斗也由原来的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而演变成主要为掠夺财富和奴隶的战争了。在战争中被俘的敌人,过去不是被作为牺牲杀掉,就是被收养为本氏族的成员。当剩余价值产生以后,剥削成为可能,战俘便被大量驱作奴隶。这就使某些氏族首领渐渐发展成为奴隶主,掠夺、侵吞奴隶们甚至氏族成员集体的劳动成果,积累财富,使氏族成员间产生了贫富差距。随着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到氏族社会晚期,氏族、部落首领已逐渐发展成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显贵。社会上出现了阶级分化,形成为奴隶和奴隶主两大对抗阶级,一般的氏族成员则降为同处于被奴役地位的平民。原始社会便逐步解体而过渡到阶级社会。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时期,我国传说中的黄帝到尧、舜、禹时代,就约略相当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传说尧、舜、禹时还在实行后世传为美谈的“禅让制”,所谓禅让,就是在部落联盟内推举首领的一种选举制度。但从传说内容看,当时即使还在实行部落联盟首领的选举制,但争夺领袖地位和统治权的斗争已十分剧烈了。经过持续和反复的斗争,奴隶制最终代替了氏族制,诞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
关于继尧舜禹之后出现的夏代,虽然在我国先秦古籍中有着明确肯定的记载,但由于其中夹杂着颇多神话传说成分,更主要的是缺乏当时的文字史料,在考古文化中也还未能辨认出确切的夏文化,因而在史学界对夏代是否确实存在,长期存在分歧,有的学者就把夏代归之为“传说时代”。经过长时间的深入探讨研究,尤其是近年来考古学的重大发展,在今河南省(以偃师县二里头遗址为代表)和山西省西南部(以夏县东下冯遗址为代表),发现的“二里头文化”,其分布地区和经科学测定的延续年代,基本上和文献记载的夏代相当,经过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多方面的认真考辨,基本可以确定是夏文化。夏王朝是一个确实存在过的奴隶制国家。据2000年11月9日正式公布的《夏商周年表》,夏代基本年代框架为公元前2070年至前1600年;商代前期年代框架为前1600年至前1300年,后期准确年代框架为前1300年至前1046年。
夏王朝从禹开始,到桀灭亡,共传十四代,十七王,有三百多年。夏的统治中心在今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活动范围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的地方,南接湖北,北入河北。影响及于黄河南北,直至长江流域。
商王朝是继夏而起的我国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共传十七代,三十一王,约有五百余年的历史。我国的奴隶社会在商代得到了很大发展,创造了灿烂的青铜文化,为后世文明奠定了基础。商朝的统治区域很辽阔,在考古发掘中,以今河南安阳殷墟为中心,北起辽宁喀左、内蒙古什克腾,南到湖南宁乡、江西清仁,东到山东海阳,西到陕西城固、四川彭山等地,已有大量商朝遗迹和遗物发现,说明其统治范围已远远超越夏朝。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1]奴隶主阶级运用暴力强迫奴隶劳动,以榨取奴隶的血汗来满足穷奢极欲的享乐生活。而处于残酷剥削下的奴隶们则以自己的血汗和智慧生产着物质和精神财富。舞蹈艺术也在这样的条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夏、商的社会内部发展着尖锐的阶级矛盾。这种情况也无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舞蹈艺术的创作和活动中来,从而对舞蹈的发展起着各种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奴隶生产为舞蹈艺术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乐舞奴隶和巫的专业化,对扩大舞蹈的表现范围和技巧的提高起着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适应奴隶主的需要,一部分舞蹈被用作政治上神道设教的工具,原始舞蹈的迷信内容被加强了,同时也有一部分舞蹈则为了满足奴隶主的享乐要求,而被装入了淫荡色情的内容。尽管如此,舞蹈艺术在奴隶社会里开始形成为娱人的表演艺术,是一个重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