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资本论》(全新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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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灵魂深处的秘密是什么?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下,第592页。

在阐明了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以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上第一次提出了合理的工资理论。商品的价格是它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解释道:“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的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资本论》第一卷下,第589—590页)按照马克思提出的公式,工人付出劳动,获取工资,乃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按劳取酬,劳者当有其薪。我国自古就有“住店付店钱,干活拿工钱”的说辞。

但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绝大多数的资本家的本能是尽可能把工人的工资减到最低的程度,毫不隐瞒自己的生财之道是占有更多的无偿劳动。他们希望工人不吃不喝,能靠空气过活,可惜这个目的无法如愿。马克思引用英国著名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约·斯·穆勒的话说:“工资没有生产力;它是一个生产力的价格;工资不会同劳动本身贡献于商品的生产,正如机器的价格也不会同机器本身一起贡献于商品的生产一样。如果劳动无须购买就能得到,工资就成为多余的了。”(《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第90、91页)马克思接着写道:“我常引用的一个十八世纪著作家、《论手工业和商业》的作者声称,英国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把英国的工资降低到法国和荷兰的水平,他不过是泄露了英国资本灵魂深处的秘密。”(《资本论》第一卷下,第658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十八章“计时工资”中还举了一个“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的例子加以说明:英国工厂视察员亚·雷德雷洛夫通过1839年到1859年20年的比较观察,在受10小时法令约束的工厂中工资提高了,而每天工作14、15小时的工厂中,工资下降了。(《工厂视察员报告。1960年4月30日》,第31、32页)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同样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马克思又引用工厂视察员报告说,例如,英国的手工制钉业工人,由于劳动价格低廉,每天要劳动15小时,才能挣得11便士或1先令的工资。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女工只能挣得每周5先令的工资。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是英国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常规手段之一。

研究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在今天依然有现实意义。不幸的是,在今天,我们看到了中国某些老板灵魂深处秘密的外化:尽力克扣工人工资,乃至于欠薪不发的可鄙行径。他们还有一个最简单的“创造”:跑路。撇下工地或作坊不要了,一走了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务费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等等。这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无耻行为,在今天仍然相当普遍。

所谓欠薪逃匿,是指一些企业经营者通过恶意欠薪的方式来牟取非法利益,在向供应商大批量进货并低价抛售产品的同时拖欠员工工资,当无法继续实施欺诈时便故意逃匿;或因生产经营困难,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主长期拖欠工资无力偿还,不采取合法手段积极应对而故意逃匿。当前欠薪逃匿具有发案率较高、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等主要特点。

恶意欠薪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有没有办法对付这些“老赖”呢?有的。我们要用法治的手段对付这些“老赖”们。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条“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这就是说,拖欠职工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为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有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将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2015年1月6日,国家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和公检法部门可以有法可依地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严厉的打击。

用法治解决欠薪问题,一抓就灵。企业主朱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8万余元一案,2014年8月7日,山东省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朱某仍不支付。2014年8月18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三天后,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归案。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高达28万余元,且经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治恶意欠薪行为,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朱某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启动了“民薪工程”。是日晚7时,浦东法院执行局内54名干警整装待发。一声令下,17辆警车呼啸驶出,奔赴46起执行案件现场。当晚,累计拘留21人,7起案件当场履行。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欠薪49万余元,由于浦东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终于使该公司被迫支付了欠薪。据悉,这是浦东法院首次启动“民薪工程”执行款发放,集中发放120余万欠薪,共有83名农民工领到了“血汗钱”,他们可以安安心心地回家过年了。

打击恶意欠薪的行为,光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广而言之,各级工会、各级劳动监察部门都要把“民薪工程”列入自己的常规工作,发现欠薪,就要努力助农民工把工资讨回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建立“民薪工程”的长效机制,将解决欠薪问题,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排摸预警和重点监管、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加快欠薪案件查处、积极探索建筑行业欠薪问题预防处置机制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才能有效地防治欠薪这种多发病、常见病。

还是要回到马克思关于工资的论述上来。马克思说:“我们应当知道,工资按其本性来说,要求工人不断地提供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即使完全撇开工资提高而劳动价格同时下降等情况不说,工资的增大至多也不过说明工人必须提供的无酬劳动量的减少。这种减少永远也不会达到威胁制度本身的程度。”(《资本论》第一卷下,第679页)用这个观点来指导我们的工资政策,就应当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不断减少劳动者无酬劳动量的付出,使人民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4月8日出台文件指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指出:“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一条,同样十分重要。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就和资本主义社会里许多资本家“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的恶行(《资本论》第一卷下,第597页),彻底地划清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