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录”江北
在北京官场,“扰扰于案牍间”过了两年,[1]到了弘治十四年。
既然在刑部当官,总有要干的差事。弘治十四年八月,王守仁被派往江北淮安、南直隶等地去“审录”。所谓“审录”,乃是明代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对在押的罪犯进行复核。[2]
奉命出京,即使在车船奔波之际,王守仁仍感到一种内心的轻松。凡到一处,王守仁会同各地巡按、御史,对各种罪犯尤其是重犯进行审核。[3]工作时的王守仁,充溢着正义感和进取精神。
他坚持依法办事,对审核的囚犯,发现有不公或冤屈者,便予平反。同时也不畏权势,对该处决而因各种关系被庇护下来的罪犯,则坚决处决。[4]
有一个囚犯,原来是个“指挥”,杀了十八个人,被关押十多年,一直没有处决。这当然是有背景的。因为他是个功臣之子,其父战死疆场,所以家中通融当道,一直活着。王守仁到了此地,查明真相,就下令处决他。
当地的巡抚为之求情。王守仁不允,并坚持公开处刑。行刑前,此人依然张狂,对王守仁说:“死若有知,我必不相舍。”意思是,我死了以后,如果有知,决不会放过你。
王守仁回答:“我不杀你,十八个人的灵魂当不会放过我。你死了,还能干什么?”就把那人拉到市上公开处决。[5]
处决了一个这样的人,必然引起有关各方面的强烈震动,古今皆然。有关系者胆寒,市人称快。王守仁表现出秉公办事、独立自强的气质,而这样的气质在当年写给老师吴伯通的信中,明确地表现了出来。
在审录途中,得知老师吴伯通已经返回四川故乡,恰好刑部同僚侯守正有四川之行,于是王守仁写信给老师,让侯守正带去。信中谈到自己:“才疏事密,惟日扰扰于案牍间而已。”又说:“伏惟大贤君子,不以久而遂绝,不以微而见遗,仍赐收录,俾得复为门下士,岂胜庆幸感激哉。”
对于儒学的理念,“不以久而遂绝”,对于有识见之才,“不以微而见遗”,这不仅是对吴伯通的赞扬,也是他自己所坚持的理念吧。
由此可以看到王守仁尊重师长、怀念旧情的一面,也显现出他坚持操守、特立独行的气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