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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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医学的进步服务:人体试验

1.人类实验的特征

实验这个词在方法意义上最初是由自然科学确认的。在其古典形式上,这个词和无生命的对象有关,因此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但是,一旦有生命的、有感觉的生物成为试验对象,正如在生物科学,特别是在医学研究中发生的情况那样,对知识的追求就失去这种纯洁性了,良心问题就出现了。这些良心问题如何能够深刻地激发道德的和宗教的感受,这可以从19世纪以来围绕活体解剖展开的争论显示出来。拿人做实验必然使问题更加尖锐,因为它触及终极的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除了有灵魂的和无灵魂的、感觉的和非感觉的自然之间的区别外,人体实验和物理实验之间的一个基本区别是:物理实验将那种缩小比例的人为规定的替代物用于我们想要认识的对象,而且实验者从这些模型和模仿的条件一直向外推及整个自然。有某种东西支持着“真实的事情”,例如莱顿瓶(Leydener Flasche)(1)的放电出自真实的闪电。在生物学领域这种置换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研究原型本身,研究完全意义上的生物,同时,也许最后必须侵袭到生物。任何摹本都不可能占据它的位置。特别是在人类领域,实验完全失去了清晰地区分替代性模型和真实对象的优势。在所有的动物试验之后,最终人必须认识自己,不受约束的试验和受约束的行为之间的恰当区别消失了。在受教育中进行的实验影响到其主体的生命,也许影响到整整一代学童的生命。人类实验,不论是为了什么目的,往往是和主体之间进行一种负责任的、非实验的、真正合适的交往。而且,即便最高尚的目的也免不了这里所说的责任。

这就是我们面对的问题的根源:那种主体之外的目的和主体应尽的义务,这两者能够被实现吗?并且,如果实现是不完全的,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妥协呢?在此,哪一方该逃避另一方呢?冲突可以这样来表达:我们这样感觉,从根本上看,对待人不能像对待试验用的兔子那样;另一方面,这些做法日益坚定,因为我们的脑子里在呼唤原则并且赋予这些原则否决异议的力量。这样一个要求必须仔细加以检验,尤其当它受到强大思潮支撑的时候。由于我们这样表述事情,我们就已经悄悄地做了一个重要的、扎根于我们“西方”文化的假设:禁止的规则对这种思维方式来说是基本的和公理性的。而允许的、限制前一条规则的相反规则是从属的,是需要辩护的。我们必须为伤害一种基本的不可侵犯性进行辩护,它本身不需要辩护。辩护必须依赖价值和必要性,这必要性要与有待付出的东西等级相当。

我们要对凭直觉反对单纯的功利主义观点做出明确说明。这种反对涉及人类试验本身的一个本质特征,尚在对主体的一种可能的伤害问题之前。在使用一个人作试验对象时,原则性的有失体统的事并不怎么多,以至于我们尽管如此,仍不时地将使用人成为一种手段(在种种社会关系中不断发生这样的事),例如我们使这成为一个物件——当做对行为的影响具有某种单纯消极性东西,这些行为甚至算不上是严肃的行为,而是在别处和未来中真实行为的试验。试验人的存在被降低为虚构出来的“情况”或例证。这不同于社会生活的情景,甚至在其最充分利用的形式上也是这样。那里的事件真实而非虚构。主体,不管被如何滥用,仍然是一个行为者,因此没有成为单纯的“对象”。士兵的情况是很有启发性的:虽然在紧急情况下他不得不服从哪怕最片面的指挥权,甚至冒着残废和死亡的危险,不自愿地并且也许违背自己的意志被征召,但他仍然凭借他的行为能力,经受住局势的考验或者拒绝的能力,应对现实要求的能力被征召。在这些要求中涉及现实,尽管对上级指挥官来说他只是一个符号,但他不是单纯的例子和物件。(如果表明,策划战争是为了观察他的毅力、勇敢或懦弱时,人们会想象到他的反应了。)

自身存在的这些均衡对试验人而言是不允许的,试验人为了一个与他无关的目的忍受这些后果,不受现实关系的约束。在一个现实关系中,试验人可以作为对他人或情况起反作用的力量出现在行动中。对试验角色的单纯形式上的“同意”(大多数情况下不再是许可)还没有使这种物化(Verdinglichung)真正伦理化。只有真正的、有充分理由的和认识的自愿才能纠正“物性”这一压制主体的状况。这点后面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