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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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和道德相冲突吗?

乍看起来,这可能表明,科学与伦理学之间没有重合之处,若不考虑对科学本身的命令——科学性——的忠诚这一内在道德性。对科学而言,求知的惟一价值,其惟一的工作就是获得。不过,这本身具有它自己的行为规范。人们可能把这种行为规范叫做科学领域的区域伦理学:遵守方法和规定的规则,不耍花招,既不欺骗自己也不欺骗别人,比方说通过轻浮的推论或马虎的实验,更不用提伪造实验结果了。简言之,理智的正直和严格。在伦理学中,结果就是一个要求,做个好科学家而不是坏科学家(“只要是科学家,就应该是科学的!”),而且在科学之外,科学对世界并没有义务关系。这同样对奉献、坚毅、约束和反对自身偏见的力量这些个人美德有效,反之简单地对于职场成功本身的条件有效,尽管值得称赞的性质不在此列。归根结底,研究者的义务——通报其成果以及科学共同体的组建,虽然好像赋予科学内部的道德以类似一种社会的和公共的维度这样的东西,但事实上,在科学活动日益集体性特征方面,彼此交往即便对个别研究者而言,也是在科学上取得出色成就的技术条件。在这一点上,科学的道德严格说来也还是“区域性”的,而且,科学的兄弟情谊仅仅是自己给自己义务。如此看来,科学为自己构造了一个道德岛屿。

人们自然马上就感到,科学的这一自我画像并没有囊括全部真理。大概从方式上有点切合实际,一旦沉思的领域与活动的领域明显分离,例如和前现代时期的情况一样,而且纯粹的理论并不侵犯日常实践事务。其次,求知可能被看成是求知者的一种私善,它不会“精神错乱地”给他人的善造成损失。理解这些事物,而不是改变它们,就是求知的工作。求知自身,以及借助观察和思考去获得知识,一度是精神的状况,这些状况本身虽然有感染性,但就此而言能够胜任世界性-客观性存在,但不是对知识对象状况的干预。知识的传播虽然有时候被公共权力部门(如教会,有时也被国家)看成是对许多人的利益有危险的,比如,因为对他们的信仰的伤害。但是,一种准自动化的对危险的预防已经在高级的博学本身的隐秘特征中存在了,这种博学将其接受限制在少数人那里,而这些少数人特别要捍卫他们自己思想的权利,以抵御对其灵魂的监管要求,因为这种思想反正不插手外部世界的事物。最后,观念即便流传再广,至多具有劝说力而非强制力。